有的,一年前,国家一级演员、有沪剧“五朵金花”之一称号的陈甦萍开始和广场舞“较上了劲”。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每当夜幕降临,这名55岁的沪剧演员就会频繁出现在上海的公园、地铁口、商场等公共场所,观察在这里跳广场舞的大妈。
今年年初,陈甦萍将一份名为《疏导结合,让中国大妈的晚年生活多姿多彩》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上海市人大。这份意见,长达7000字,除分析广场舞的现状和成因外,还提出了思考和建议。她的另一个身份是上海市人大代表。“大妈广场舞是一种文化现象,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必然性,优缺点同样明显。”陈甦萍说,“我希望通过大家努力,让广场舞跳出困局。”
就在上个月,上海市多个部门对这名人大代表的书面意见有了初步答复,她提出的部分建议,已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广场舞困扰,但冲突起来对双方都是伤害陈甦萍和广场舞较上劲,是在一次和广场舞大妈的冲突之后。去年3月的一个下午,陈甦萍受邀参加一个戏曲沙龙。主办方“为了图个清静”,特意将地点选择在上海郊区一个“有艺术气息”的旧厂房内。沙龙进行到一半,一阵节奏感极强的舞曲,忽然在厂房外响起。声音穿过破旧的玻璃窗,在空旷的厂房里不断回响。
厂房内的人面面相觑,几个人试图继续探讨话题,但在强劲舞曲的干扰下,竟讲不出一句完整的话。参加这个沙龙的,全是喜欢戏曲的“大妈”。“发言的讲不好话,其他人又听不清楚。”陈甦萍回忆说。“太不像话了”、“还有没有一点素质”,短暂的沉默后,厂房内的大妈开始七嘴八舌地声讨厂房外跳广场舞的“大妈”。她们冲出厂房,决定“跟她们把道理讲清楚”。
“我们好不容易找到了这么一块空地,这又不是你家,跳个舞还用你管?”跳完一曲,一名跳舞的大妈对这些“砸场子的”显得很不耐烦。一番交锋后,两拨大妈互不相让,辱骂声、呼喊声夹杂在舞曲里,“简直就是一场闹剧”。最后,沙龙不欢而散,戏曲大妈悻悻而走。“不堪入耳、不堪入目。”陈甦萍不愿过多提起这件事,“都是上了年纪的人了,这种事太丢人。”
梦境成现实这种事情在很多人身上都发生过,在市场卖菜的黄大妈最近就经常做一个怪梦。
梦里一张鬼脸总是纠缠着她,闹得她休息不好,整天没精神。不是卖菜补钱补错,就是经常跟买菜的顾客吵架,脾气暴躁得很,但冷静下来又不知道刚才自己因何而生气,因何跟顾客吵架。
几个星期下来,生意越来越淡,大家都不敢去她那里卖菜了,私底下都说她长着一副恶毒的嘴脸。
这一晚,黄大妈又梦到了那张鬼脸,梦里面鬼脸似笑非笑地盯着黄大妈。
虽然很害怕,但是黄大妈还是忍不住问了她最想知道的问题。
“你是谁?为什么一直纠缠不休?”
鬼脸一脸平静,看不出任何表情,因为除了那张嘴以外,其他部位都是空洞洞的。
许久,鬼脸竟然开口说话了,它说:“你想生意变好吗?想赚很多的钱吗?”声音竟温和动听。
黄大妈毫不犹豫的说:“想!”
这是她的心里话,她有一个儿子要供上大学,黄大妈老伴已经过世了,家里只能靠她一人挣钱。
而卖菜是黄大妈唯一的收入来源…
鬼脸笑了,虽然没有五官,但是嘴巴那幅度确实是笑,鬼脸笑道:“那得付出代价!”
黄大妈疑问的说:“什么代价?”
鬼脸笑得很欢了,张得有半边脸那么大,在黄大妈看来真是太不可思议了。
等鬼脸笑够了,它说:“代价是像我一样,只留一张嘴巴在外面就行了。”
黄大妈说:“那么简单?”
“对!就那么简单!”鬼脸说。
“好,我答应你!”黄大妈一想到自己孩子读大学需要很多花费,学校不是这样收钱就是那样收费,所以心动了。
刚说完,鬼脸就慢慢移动起来,最终爬到了黄大妈的脸上,紧紧吸附着她的脸皮。
…
“啊!”一声惊呼,黄大妈被惊醒,被吓得满头大汗。
她爬起来想喝水,结果却发现自己面部空洞洞的,跟梦里的鬼脸一模一样。
没有耳朵,没有眼睛,没有鼻子,只有一张嘴…可是黄大妈依然能看见路,依然能呼吸,依然可以听见声音。
虽然梦境成了现实,可是她却不害怕,黄大妈想知道,以后生意会不会真的变好。
果然,第二天,生意比之前好了许多,原来黄大妈为了不吓到别人,用布自己做了面纱挡住自己的面容,只露出嘴巴。
大家买菜的时候看见黄大妈这个造型比较好奇,不知不觉就逛到她的摊位了,而且还有一点,黄大妈的声音也变了,变得跟鬼脸一样温和动听。
许多年过去了,黄大妈一直蒙着面纱,而这个小镇又多了一个酒桌上的话题。
大学
店员肯定会有处罚的,无论对错。处罚的程度要看顾客和老板还有店里的制度。顾客比较难缠的话,店员和老板都得道歉,店员估计会被扣钱,严重点也许会被开除。遇到好说话的顾客,可能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既然你都和店员吵架了,肯定是很不喜欢店员的服务,索性继续态度强硬下去好了。很多人都是欺软怕硬的,闹上一回,这家店就记住你了,以后肯定客客气气。
如果你是过错方还态度强硬,也可能被店家拉进黑名单,但是有底气这么做的店家应该不会有和顾客当众吵架的店员。
每个超市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说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话,老板,罚款其实是合理的
如果感觉到不太满意的话,可以提出来异议,然后他有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不过一般来说,老板都已经把钱还了,如果再提出异议的话,可能会让老板感觉到很不满意,对以后的工作没有多大的帮助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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