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总是骂你特别难听的话,是他不对,你想去寻死,那是你的错,干嘛要产生这种念头!大不了离婚就是了,何必搭上自己一条小命!
说起老公总是骂媳妇的事儿,我想讲一件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真人真事儿。我老公的哥哥就是那么一号人,骂起老婆来,毫无顾忌,什么难听说什么,都不带重样儿的,他媳妇是个老实人,忍气吞声跟他过日子,从来不敢反抗半声儿,她能卑微到什么地步,说出来很多人都是不相信,她说:“随你怎么骂,只别骂我娘,我娘生我不易,我不能给她招骂……”事实上,他媳妇的确是个很贤惠的女人,就是不晓得为什么,他骂她居然就养成了习惯。我的观点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样都是爹妈手心里的宝,谁又比谁高贵多少呢,他骂你,你凭什么就不知道反抗?后来听人说,这位嫂子很早就失去了母亲,据知情人士讲,她母亲死于家暴,当年是被她那喝醉了酒的父亲活活打死的……
我这位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嫂子,也是一度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她曾经说过,要不是看着没娘的孩子可怜,着实放不下一双小儿女,早就寻了门路了,和这种横来竖去只知道骂老婆的人在一起就是活遭罪。
多年来抑郁成疾,那位可怜的嫂嫂竟然得了不治之症,年纪轻轻的就去世了。他那老公凄凄惶惶过了几年形单影孤的日子,不久又娶了媳妇,这媳妇儿也是二婚,彪悍得很,一言不合就摔盆子砸碗的主儿。起初,我们那向来作威作福打骂老婆成性的哥,哪儿能咽得下这口气儿,两口子自然是互不相让,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这吵架俨然就成了那家常便饭。邻坊邻居都不稀罕去劝架,甚至还有不少人拍手称快:报应来了不是?你也有今天……
恶人还须恶人缠,这句话果然有道理。我们那曾经不可一世专门骂老婆的大哥,如今就像换了个人似的,被家中母老虎制得服服帖帖,指哪儿打哪儿,从不敢违逆半分,再也找不到当年飞扬跋扈的丝毫影儿来了……
春去秋又来,那位前任嫂嫂坟上的草绿了又黄,黄了又青,也记不清过去了多少个年头了,如果她泉下有知,对家中现状亦不知有何感想!
总之呢,两口子过日子,互敬互重是必不能少的,每一个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才能共度美好人生。如果有一方的确是冥顽不灵,你也大可不必与之一般见识,树挪死人挪活,留得青山在 不怕没柴烧,没必要一棵树上吊死,更不能想不开,为那种践踏你尊严的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更是不值得。
看情况:
一、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
二、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他人对当事人产生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则构成侮辱罪,是违法的。
吵架的过程中拍视频并且公开在网上传播的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不单纯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肖像进行展示,公开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手机。
录音笔可以录下来扰民噪音,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视频就用手机录制下来。
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之间可以算是扰民的,是可以报警处理的,然后警察会检测是不是真的存在扰民的情况,如果存在的话,是会让他们改正的。
可以。双方争执时,如果一方录制的视频是客观记录了发生的事件,并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对方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侵害,可要求赔礼道歉等事宜,若对方不愿意,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不合法,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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