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涉及到钱怎么处理

感情纠纷涉及到钱怎么处理,第1张

法律分析:

感情纠纷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感情中钱的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涉及债务的,按照法律处理,借款方需要返还;涉及赠与的,按照赠与处理。没有约定,一般金额较小的按赠与处理,金额较大的,需要返还。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是金钱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恋爱期间,转账为“520”“66666”“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不能以借款为理由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交付时生效,赠与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要回已送出的礼物。 当一方或者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时,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果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衍生问题:

感情纠纷可以报警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简单的感情纠纷,那么报警是没有用的。因为警方并不会受理,处理感情纠纷并不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感情纠纷涉及到了人身侵害,财产侵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报警。因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是警察的职责所在。

离婚有债务纠纷,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就债务存在纠纷,无法就偿还方式达成一致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需要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法院,进行案件受理。

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方单独举债,但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的情况下,涉案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一方单独举债的情况下,如果涉案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经营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用于个人发展的,则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债务清偿方式做出判决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一段时间内,清偿自己需要承担的债务。

债务纠纷的发生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大部分是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那个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呢?

1、协议

这是因债务人原因导致逾期未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同意让步,延期还款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方法在我国法律中,鼓励这种和解纠纷的方法因为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维持良好的业务关系,也可以避免用其他方法支出但是,这种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的期待时才能使用

2、调解

由于债务人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无法与债权人协商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人的调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达成新的协议,解决债务的方法具体形式包括行政调停、仲裁调停和司法调停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专业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虽然仲裁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判决

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怎么解决债务纠纷结果是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强制手段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果有履行义务,必须自动履行,如果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审判组织的转移,按照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如果有经济纠纷,建议先与一方进行协商,看能否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返还。如果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钱,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当事人同意返还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另一方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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