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有哪些

农村矛盾纠纷有哪些,第1张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扩展资料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农村民间纠纷

法律分析

一、相互调解:对于目前比较常见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出现在家中成员或亲戚之间。首先。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互相调解,当然也有部分人会找自己家族中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若是未牵涉到极大利益的土地纠纷,通常只要经过内部和解就可以解决,毕竟自家人都会比较好说话。此外,通常一个村中的人都是沾亲带故的,因此调解起来相对容易。二、村委会调解:当然,若是相互调解不了的纠纷,此时农村农民通常都会找村委会进行调解。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的分配是集体进行的,因此对农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了解,并且村干部对村民家中的情况也非常了解,从而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时具备一定的相关经验,为此在农村调解纠纷中也发挥极大的作用。三、县市仲裁:若是连村委员都无法解决土地纠纷,那么建议村民往更高一级的县市请求仲裁。但是在请求仲裁之前,都必须事先了解相关立法,样才可以很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调取xxx一案卷宗。申请理由:xxx诉xxx欠款纠纷案件,因涉及本案的重要证据材料在滨州市滨城区市西派出所,因此特申请贵院前往调取该卷宗材料。望批准为盼。此致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王xxx年x月x日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睦可以提高各家各户幸福生活指数,邻里关系是要靠多方共同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帮助才能维持的,不能一味索取,只要求别人付

      出。

      邻里纠纷矛盾确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很多邻里常年不睦,稍有问题就成为打架斗殴的导火索,长此以往给双方甚至多方家庭带来很多不便,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出行相遇尴尬,诸多不便。

隔壁邻居发生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1)

      双方冷静协商,化干戈为玉帛,毕竟是邻里之间,经常见面嘛;

      2)双方无法协商的话,可以找

      当地

      居委会或村委会主持调解,这个调解没法律效力;

      3)如果邻里之间因矛盾而造成双方或

      单方

      的

      财产损失

      ,可以诉诸于

      法律

      解决,提起

      民事诉讼

      ,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4)造成人员受伤的,派出所有

      义务

      协商解决,并给予治安处罚;也可以去

      法院

      起诉,拿上病例,根据实际损失要求

      民事赔偿

      。

      5)受伤很严重,触犯刑法的,去当地公安局,要求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

      为了搞好乡村文明建设,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做到避免邻里纠纷

      一是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村领导负责包案、化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

      “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综治办为主体,派出所、司法所、各村两委联合的工作体系,集中力量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原发地带、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分析: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具有较好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于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刑事卷宗(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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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正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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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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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

│ 诉称 │   │                        │

│ 讼谓 │   │                        │

│ 双和 ├───┼────────────────────────┤

│ 方姓 │   │                        │

│ 的名 │   │                        │

├───┴───┼───────┬───────┬────────┤

│ 审 判 长 │      员│      员│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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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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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案 │           │ 结案 │            │

│ 日期 │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审 │           │ 有关 │            │

│ 法院 │           │ 案号 │            │

├───┼────┬───┬──┴───┴───┬───┬────┤

│ 一 │    │ 二 │          │复 再│    │

│ 审 │    │ 审 │          │核 审│    │

│ 结 │    │ 结 │          │ 结 │    │

│ 果 │    │ 果 │          │ 果 │    │

├───┼────┴───┴───┬───┬──┴───┴────┤

│ 归档 │            │ 保管 │           │

│ 日期 │       年 月 日│ 期限 │           │

└───┴────────────┴───┴───────────┘

                     ┌───┬───┬───┐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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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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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副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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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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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称 │   │                        │

│ 讼谓 │   │                        │

│ 双和 ├───┼────────────────────────┤

│ 方姓 │   │                        │

│ 的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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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员│      员│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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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案 │           │ 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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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 │           │ 有关 │            │

│ 法院 │           │ 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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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二 │          │复 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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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 │    │ 果 │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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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案件通用。

  二、本样式封面的案由以下,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填写诉讼双方的称谓及姓名或者名称。如:

  刑事公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被告人×××”。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填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填写“上诉人×××”。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自诉人×××”,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

  再审案件,如系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下写当事人的原审称谓。

  三、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可以在封面的审判人员栏的第二格内署名。

  四、副卷应当随同正卷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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