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扩展资料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农村民间纠纷
法律分析
一、相互调解:对于目前比较常见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出现在家中成员或亲戚之间。首先。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互相调解,当然也有部分人会找自己家族中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若是未牵涉到极大利益的土地纠纷,通常只要经过内部和解就可以解决,毕竟自家人都会比较好说话。此外,通常一个村中的人都是沾亲带故的,因此调解起来相对容易。二、村委会调解:当然,若是相互调解不了的纠纷,此时农村农民通常都会找村委会进行调解。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的分配是集体进行的,因此对农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了解,并且村干部对村民家中的情况也非常了解,从而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时具备一定的相关经验,为此在农村调解纠纷中也发挥极大的作用。三、县市仲裁:若是连村委员都无法解决土地纠纷,那么建议村民往更高一级的县市请求仲裁。但是在请求仲裁之前,都必须事先了解相关立法,样才可以很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调取xxx一案卷宗。申请理由:xxx诉xxx欠款纠纷案件,因涉及本案的重要证据材料在滨州市滨城区市西派出所,因此特申请贵院前往调取该卷宗材料。望批准为盼。此致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王xxx年x月x日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睦可以提高各家各户幸福生活指数,邻里关系是要靠多方共同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帮助才能维持的,不能一味索取,只要求别人付
出。
邻里纠纷矛盾确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很多邻里常年不睦,稍有问题就成为打架斗殴的导火索,长此以往给双方甚至多方家庭带来很多不便,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出行相遇尴尬,诸多不便。
隔壁邻居发生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1)
双方冷静协商,化干戈为玉帛,毕竟是邻里之间,经常见面嘛;
2)双方无法协商的话,可以找
当地
居委会或村委会主持调解,这个调解没法律效力;
3)如果邻里之间因矛盾而造成双方或
单方
的
财产损失
,可以诉诸于
法律
解决,提起
民事诉讼
,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4)造成人员受伤的,派出所有
义务
协商解决,并给予治安处罚;也可以去
法院
起诉,拿上病例,根据实际损失要求
民事赔偿
。
5)受伤很严重,触犯刑法的,去当地公安局,要求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
为了搞好乡村文明建设,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做到避免邻里纠纷
一是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村领导负责包案、化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
“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综治办为主体,派出所、司法所、各村两委联合的工作体系,集中力量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原发地带、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分析: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的方式具有较好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本身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于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刑事卷宗(封面)
┌────────────────────────────────┐
│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正 卷 │
├────────────────────────────────┤
│ 年度 字第 号 │
├───────┬────────────────────────┤
│ 案 由 │ │
├───┬───┼────────────────────────┤
│ 诉称 │ │ │
│ 讼谓 │ │ │
│ 双和 ├───┼────────────────────────┤
│ 方姓 │ │ │
│ 的名 │ │ │
├───┴───┼───────┬───────┬────────┤
│ 审 判 长 │ 员│ 员│ 书 记 员 │
├───────┼───────┼───────┼────────┤
│ │ │ │ │
├───┬───┴───────┼───┬───┴────────┤
│ 收案 │ │ 结案 │ │
│ 日期 │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审 │ │ 有关 │ │
│ 法院 │ │ 案号 │ │
├───┼────┬───┬──┴───┴───┬───┬────┤
│ 一 │ │ 二 │ │复 再│ │
│ 审 │ │ 审 │ │核 审│ │
│ 结 │ │ 结 │ │ 结 │ │
│ 果 │ │ 果 │ │ 果 │ │
├───┼────┴───┴───┬───┬──┴───┴────┤
│ 归档 │ │ 保管 │ │
│ 日期 │ 年 月 日│ 期限 │ │
└───┴────────────┴───┴───────────┘
┌───┬───┬───┐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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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
│ 刑事 卷宗 │
│ 副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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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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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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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称 │ │ │
│ 讼谓 │ │ │
│ 双和 ├───┼────────────────────────┤
│ 方姓 │ │ │
│ 的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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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员│ 员│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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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案 │ │ 结案 │ │
│ 日期 │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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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 │ │ 有关 │ │
│ 法院 │ │ 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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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二 │ │复 再│ │
│ 审 │ │ 审 │ │核 审│ │
│ 结 │ │ 结 │ │ 结 │ │
│ 果 │ │ 果 │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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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 │ │ 保管 │ │
│ 日期 │ 年 月 日│ 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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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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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复核、再审案件通用。
二、本样式封面的案由以下,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填写诉讼双方的称谓及姓名或者名称。如:
刑事公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被告人×××”。二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填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上诉的,填写“上诉人×××”。刑事自诉的一审案件,应当填写“自诉人×××”,另起一行填写“原审被告人×××”。
再审案件,如系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下写当事人的原审称谓。
三、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可以在封面的审判人员栏的第二格内署名。
四、副卷应当随同正卷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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