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股民族风
中国者,大国也。大妈者,年岁辈分类于妈妈者也。广场舞者,公共场地民间集体舞蹈也。中国大妈广场舞,因莫斯科红场、法兰西卢浮宫“被占领”而具有了世界影响,世人褒贬不一、毁誉参半。我以为政府引导、舞者自律,方能消除其负面影响,使这股“民族风”成为新时代中国资深女性最炫的形象之风。
中国的大妈们,心灵中有千百年妇女隐忍奉献的精神皈依;身体上有操劳家务、相夫教子甚至抚养孙辈的劳苦印迹;现实里有儿女奔波前程老来孤独无人陪伴的人生缺憾。她们体形要么肥胖要么瘦弱且绝不婀娜;她们步态要么生硬要么僵直且绝不轻捷;她们动作要么迟缓要么笨拙且难以准确。如果你要以专业的眼光、挑剔的心态来看待她们的话,那她们中的相当多一部分人表演的是无任何美感的走样错位的舞蹈。
但是,她们冲破了心灵的禁锢和身体的限制,凭着年轻时的激情和夕阳红的梦想,以无比的自信和勇气,舞出了火的热情,风的张扬,水的淡定,太阳的开朗。这是新时代中国资深女性掀起的民族广场舞之风。
然而,广场舞的音响实在太具有穿透力了。它单调,它冗长,它反反复复,它喋喋不休绵绵不绝。它撩起了夜班族难以补眠的怒火;它打破了莘莘学子闭门苦读急需的宁静;它让身体抱恙需要静养的那类人发狂;它让年纪尚小需要安眠的婴儿啼哭不止;它让不需要单调乏味声音打扰的人忍无可忍。它,太坏了。但是,坏的也只是那音响,而非我们中国的大妈。
要解决这个“太坏了”的音响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引导和规范。譬如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之地,另择场所;譬如规范跳舞时间,避开人们休息高峰时段;譬如规定限制音响分贝,使其达不到噪音的标准;譬如鼓励发明同频同步同听一首歌的范围式无线耳麦,给中国大妈们增加一个广场舞必备的装备,这装备又炫又亮不扰人,又轻又巧真方便。
总之,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政府有义务“护航”广场舞,不能只限制、只通融而不加以引导。政府的引导会使这股“民族风”更和谐。
其次,为了不使音响“太坏了”被非理性地理解为中国大妈“太坏了”,“舞者”,我们中国的大妈们应该要严格自律。起舞之时那伴奏的声音不可旁若无人,要顾及他人。老话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个道理。
大妈们,广场舞的直接目的是舒活筋骨、锻炼身体,最终目的是陶冶性情。如若我们自律地控制伴音,既跳舞锻炼了自己,又不扰民方便了他人,那才是既修了身,又养了性,实现了跳广场舞的最终目的。
政府引导、舞者自律,彻底解决广场舞伴音扰民问题,就能使中国大妈广场舞这股“民族风”越跳越炫,成为堂堂正正大大方方热情开朗能歌善舞的中国公民新名片。
你们要多沟通、多交流,彼此把对方的想法都说出来,他装修房子也很辛苦,而且也征求了你的意见,我觉得他还是爱你的,至于他关注抖音里大妈的相亲节目,也许是出于好奇、也许还有其他想法,你可以多和他去沟通,多关心他,用实际行动证明你是爱他的,证明你在他心中是最重要的那个女人,证明你比其他女人更优秀,他就不会吃着碗里的还看着锅里的,你不要和他吵,用你的智慧去俘虏他的心,这样你们以后就会幸福的在一起的。
十年前人们的休闲娱乐是打麻将,时间长了,总是腰酸背痛;十年后,人们的休闲娱乐变成了跳广场舞,强健体魄。
每天黄昏后,广场上聚满了人群,排着整齐的长方形的队伍。跳广场舞的人们大多是老年人,也有一些青年人,甚至还有一群可爱的小孩子也在队伍中呢!
开始了,领队的拿出黑色的音响播放着一些像《小苹果》《江南style》,凤凰传奇等脍炙人口的歌曲。
看,在音响旁边的这位大妈,跳得非常投入,自己都感到很光荣;再看那位老大爷,跳的还算可以,有的时候跟不上拍子;左面那位看似六岁的小孩,紧紧地盯着前面的人跟着跳,别人出右腿,他才出左腿。
直到天黑,跳广场舞的人才慢慢散去。第二天黄昏,人们又乐此不疲地来到广场跳起广场舞。
跳广场舞不正是人们生活水平渐好的一种体现,要不然哪来的"闲工夫"
今天,我介绍一种美味的点心----小笼包。
要从哪儿开始介绍呢?那就应该从我第一次吃小笼包说起……。
有一年春节,妈妈带我去豫园观灯。看完灯会,我们便去吃夜宵。妈妈说:“我带你去吃南翔小笼包。”一进门,就发现里面人山人海,我们排队等了好一会儿才轮到了一个座位。妈妈一上来就点了四客小笼包,我奇怪地问:“妈妈,你点那么多吃得完吗?”妈妈露出一脸神秘的样子说:“等一会儿你就知道了。”
不一会儿,服务员端上了四笼小笼包。妈妈掀开盖子,顿时香味扑鼻,一股热气扑面而来。我仔细打量小笼包,一个个白生生,皮薄薄的,里面好象有一包汁水在里面,形状和包子差不多,难怪叫小笼包。我这时肚子正饿得咕咕叫,恨不得将嘴巴变大,把四笼小笼包一口吞下去。我急急忙忙地夹起一个小笼包塞进嘴巴里,可是连味道还没尝到,就急忙吐了出来,原来小笼包很烫。妈妈说:“吃小笼包应该先醮点醋,轻轻咬一个洞,把里面鲜美的汤汁吸干,再吃皮和肉。小笼包的美味精华就在汤汁里。我按照妈妈的方法吃,汤汁鲜、皮薄肉嫩,真是好吃极了。果然,四客小笼包一会儿就让我和妈妈吃完了。
听了我的介绍,你们已经流口水了吧,还犹豫什么,赶快去尝尝小笼包。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玩具车撞大妈作文:
老太太在小区广场散步时,被一小女孩骑的儿童电动玩具车绊倒受伤。事后,因找不到小女孩及其家人,出租儿童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不得不为此担责。近日,弋江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张老太系一位80多岁的老人。去年6月11日晚,她在小区广场上散步时,被一小女孩骑的儿童电动玩具车绊倒。因为当时感觉没多大事,张老太并未和小女孩过多理论。然而,待她回家后便感觉身体不适。又过了一天,见张老太身体不适情况加重,其子女慌忙将她送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张老太为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张老太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找不到肇事的小女孩,张老太家人便找到在小区广场出租儿童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吴某。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张老太方面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张老太方面认为,吴某是儿童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找不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应由经营者予以赔偿。被告吴某辩称,张老太受伤并非自己所致,自己不存在过错,故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是小女孩骑乘的儿童电动玩具车撞伤张老太,但作为儿童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找不到小女孩的情况下,被告吴某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被告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向小女孩进行追偿。由于小女孩系未成年人,其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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