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吵架而被老婆威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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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罐子破摔,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人总是蹬鼻子上脸的,不要被威胁一次,不然会有下下次,她怎么威胁你就怎么做,比如她威胁你要找某某告状,就先发制人,直接去那人那告知实情,后者只会落下胡搅蛮缠的名头

首先,并不是谁提出离婚就要给对方补偿的。其次,对方以拿菜刀进行威胁的是否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除此项事实是否还有其他情节。需要依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发生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法定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以及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是由谁来支付赔偿金,具体支付赔偿金的金额都需要综合案件事实来认定。双方离婚时,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即可,以这种方式离婚的是否支付赔偿金,以及财产分割的比例保证自愿就行,财产并非一定要均分,没有法定赔偿情节愿意支付也可以。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你好,你是指给与离婚损害赔偿吗?这需要根据你的家庭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女方在这段婚姻中也有过错的话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离婚损害一般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比如,受害人的年龄段、抗压能力、恢复能力、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性、经济能力等。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仍可提出;协议离婚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明确放弃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人的性格多变化,如果你们经常吵架,还是趁早分了,大多数人都是因吵架生活不到一起,

即时结婚了,最后还是已离婚为结局,况且对一些性格极偏的人,长期的吵架受不了,怕会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看双方情况吧,受不了就分,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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