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爱情难题了,我的男友是个离婚男人,结婚不到一年就和他女友分手了,原因是因为女友和他爸爸吵架,

我遇到爱情难题了,我的男友是个离婚男人,结婚不到一年就和他女友分手了,原因是因为女友和他爸爸吵架,,第1张

你的心情非常理解。

应该说你们交往就是个错误。

你们彼此不适合。

两个人在一起,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问题。

你的家庭一般,你有弟弟,那你就需要找个没有家庭负担,或很小的,可以减缓你们彼此的压力,同时可以帮助你家这边。

他是因为什么离婚的?不能说全部是他的前妻的错误,他们的家庭的环境影响两个人的正常生活,两个人在一起,需要互相尊重,信任,理解,包容,感情是基础,经济是纽带,沟通和交流是桥梁。

他家的经济情况你也看到了,以后因为经济的问题难免会有各种的事情,时间长了,你就会理解他前妻的心理和处境了。

正如你所说的,你现在和他结婚,可能是又一次伤害他。

若干年后当你回首往事的时候,你不后悔今天的决定,那就说明你今天的决定是正确的。

他前妻也不是为了离婚而结婚的,只是对他的家庭了解不够,当真正在一起生活时才知道并不是想的那样容易。而且可以看的出,他是偏袒自己父母的人,如果你和他家人发生矛盾,他会站到他们一面。

相信你会做出正确的决定,乐观看待问题,快乐每一天!

如果不是很严重,丈夫不会果断提出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存在严重问题。建议双方都能冷静下来,仔细考虑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如果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即使丈夫不同意离婚,妻子也可以以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夫妻之间的争吵是 "床头打架床尾和",也就是越吵越爱,因为争吵中总有一个诉求点,丈夫确实应该思考一下妻子的诉求,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女人能狠下心来和男人离婚是有原因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来自于大多数失望后的心死。如果一个男人想留住一个女人,他必须及时与她沟通。只有解决了她的心里问题和挥之不去的烦恼,他才能解决你们之间的来源。即使男人可恨,但没有一句话的男人太木讷,女人希望了解她,能给她真正的男人。男人一定要在离婚的边缘,及时握住对方的手,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把她说的话一点点回到他身边。女人要的不多,她只想要你的陪伴和爱。

具体到男女双方的情况,要看选择什么样的离婚方式,要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断离婚的情况。和妻子坐下来,告诉她,你对她还有感情。打感情牌,希望亲戚朋友再调解一下,提醒一下。但结婚后,大多数男人都忽略了这一点。用你的行动表明你的改变。让她被你的行动所感动,知道你有多爱她。

女人一旦爱上了一个男人,不管女人离婚多可怜,男人都要及时道歉,并安慰她,告诉她你有多需要她。一旦有了感情基础就是你的筹码,女人是很感性的,她们可以把话说得很狠很完美,但能做的真的不多。有时她只是想知道你是否还爱她,你在她心中是否重要。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彩礼的问题,非常谨慎,判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返还方式的确定:

  (一)接受人接受后,未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返还彩礼时应当返还现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礼后,确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女方以现金方式返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考虑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对于未登记、和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即解除婚姻关系彩礼的返还,同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分以下情形:第一,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第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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