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怎么对付胡搅蛮缠、不讲理的邻居?

在农村,怎么对付胡搅蛮缠、不讲理的邻居?,第1张

首先要避免和这种邻居进行沟通,其次就是和这种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

其实在农村其实拥有很多人,由于没有受到高等文化的教育。所以所拥有的性格都会比较不讲道理,甚至会在一些事情上表现出无搅蛮缠的状态。

避免和这种邻居进行沟通。

首先在农村遇到胡搅蛮缠并且不讲理的邻居,确实会让自己在生活的过程中觉得特别的苦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避免和这种邻居进行沟通。只有和这种邻居减少沟通的过程中,才能够让自己忽略这种邻居的存在。从而能够让自己在进行生活的过程中,能够拥有一种比较舒适的状态。

和这种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

其次就是在和这种邻居进行相处的时候,一定要时刻和这种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且不要和这种邻居共同参与同一件事情,因为只要和这种邻居进行接触,就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开心的体验感。从而只有通过保持距离的方式,让自己和这种邻居之间不会存在任何交集。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过好属于自己的生活,并且不会被这种邻居进行打扰。

胡搅蛮缠不讲理的邻居让人特别烦恼。

毕竟对于所有的人来说,如果遇到胡搅蛮缠并且不讲道理的邻居之后,只会让自己觉得特别的烦恼。因为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和这种邻居达到共同的意见,甚至有时候在不经意间就会得罪这种邻居。从而会让这种邻居用一些胡搅蛮缠的方式,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在遇到这种胡搅蛮缠不讲理的邻居之后,都不要尝试和这种邻居进行和平相处。而是要选择和这种邻居保持一定的距离。

一、农村邻里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1、民事纠纷视情况而定:

(1)邻里纠纷先找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解决,因为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很容易搞清楚原因对错,人缘又熟悉,一般都能解决好;

(2)如果,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没能调解好,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解决,还是解决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解决邻里纠纷的方式

解决邻里纠纷的方式如下:

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拿出追求“和谐”的勇气,多换位思考,推已及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和行动;

实在无法解决时,可请求政府和组织的帮助,千万不要激化为械斗。

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

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

很多人在遇到邻里纠纷后通常会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会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性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相信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生活的环境可以平静和谐一些,所以当和邻居产生矛盾时,应彼此都退让一步,彼此多理解一下,彼此都冷静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并解决它。

其实邻里之间相处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闹出一些矛盾,毕竟我们跟父母、恋人这种跟我们如此亲近的人都会有摩擦,更何况是经常接触的邻居呢。但是我们不要因彼此有过矛盾,就从此不再接触,毕竟都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低头不见抬头见。

所以我们合理且妥当地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我们来看看具体怎么处理邻里间的矛盾。

一、彼此都退让一步。生活中,总会遇到矛盾的,毕竟跟父母、恋人如此亲近的人都会有摩擦、矛盾,就别说经常接触的邻居了。所以遇到事的时候彼此都退一步,也许就会海阔天空。

二、彼此多理解一下。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的思想也是不同的,所以要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和立场看问题和思考。多问自己一句话,“如果我是他的话我会怎么做,我会怎么想,看看自己的做法是否符合常理。”如果是自己的不对就应该及时地道歉,不要让矛盾激化。

三、彼此都冷静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并解决它。即使是对方的不对,我们也不可以意气用事,以错制错。找个双方都信得过的人去说服并化解矛盾。另外遇到的矛盾要及时趁热打铁,不要不闻不问,这样对彼此都不好,也可能会在在以后的相处过程中造成尴尬的局面。

农村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可请村委会出面进行相应的调解,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作出相应的判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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