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吵架气死一个犯法吗

两个人吵架气死一个犯法吗,第1张

法律分析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看具体情况定。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就是违法的,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0

法律主观:

吵架把老人气死是否犯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如果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就是犯法。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看具体情况定。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就是违法的,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如果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通过警方等处理。

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

案例假设

一天,小丽与邻居70岁的张大妈发生争吵,吵架过程中,两人情绪都有点激动,言语也有点过激。70岁的张大妈有一点心脏问题,但是小丽不知道张大妈的身体情况。随后,其他邻居过来劝架,两人才各自回家。

刚回到家,张大妈就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之后便晕倒在地。张大妈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不幸的是,张大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表示主要是因为情绪激动刺激心脏病发导致死亡。

张大妈家人认为张大妈的死亡跟小丽有很大关系,于是将小丽告上法庭,那么,小丽因与张大妈吵架将其“气死”,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该法律条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小丽对张大妈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主观上,小丽对于张大妈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小丽对张大妈的身体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但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吵架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吵架双方的情绪激动,进而有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吵架双方都应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而小丽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所以小丽对张大妈吵架后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2、客观上,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医院诊断,张大妈因吵架时情绪过于激动,进而诱发自身的心脏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说明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张大妈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平常生活中不能过于激动,但在那天却与小丽发生争执,激烈争吵,张大妈对自己遭受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该自担主要责任,并减轻小丽的过错责任。

温馨提醒

日常生活中,还是尽量要与人为善,和睦相处,避免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虽然“气死人不偿命”,但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因为“逞一时口快”背上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他人吵架导致他人死亡的,一般认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吵架的行为,且导致了他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但是在常人的认识中,死亡结果是属于极小概率的,因此不因认定为犯罪;但是在民事方面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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