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的。
驻村干部要扮演好 “角色”,摆正好位置,既要把自己作为一名村干部,参与村党支部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又要把自己作为一名指导员,指导村干部开展工作,指导群众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首先,要团结好村两委班子。没有村班子的团结,村里群众的团结就没有主心骨,因此,驻村干部作为村班子的成员之一,要珍惜和维护好村班子成员的团结,善于同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其次,要注重工作方法方式。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包办,帮忙而不添乱”。实现在工作推动上,由行政启动向民主推动方面转变;在事务处理上,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在行政方式上,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真正发挥好年轻“村官”在农村基层的潜能作用;再次,要善于协调好关系。驻村工作组中,各成员来自不同的单位或不同的岗位,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在一起,这就要团结一致。因此,在驻村工作中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发生矛盾时,要心平气和,在相互谅解、相互尊重中解决矛盾。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提示,各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 实施办法》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扩展资料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对乡镇村巡察全覆盖,把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查处问题无特殊”的执纪观念,着力打通巡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事实说明,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越挖越深、越查越细、越严。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贪”,危害不可小觑,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不可否认,“小官小贪”这类微腐败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实际当中,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请他们当干部身边的监督员,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取!
事实再次证明,监督、查处永远没有“盲区”、没有身份特殊、没有职位高低、没有危害程度大小、没有“有权任性”机会。只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背道而驰者必将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
乡镇股级干部不需要约谈,一般干部。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乡镇党委书记负责约谈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组织书记或全体乡镇村干部。
乡镇政府乡镇长负责约谈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的约谈工作。
镇纪委主要负责镇管领导干部和村监委会主任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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