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感障碍,又称躁狂发作、抑郁发作。患者的情绪波动较大,表现为兴奋和悲伤等情绪。躁狂发作的患者表现为情绪低落,思维迟缓和活动减少,睡眠质量差。抑郁发作的患者往往行为消极,常因小事而发脾气。双相情感障碍一般没有特定分类,根据患者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不同的临床表现可以分为三类:1抑郁障碍2躁狂发作3抑郁症4混合症状5精神病性状态6型情感精神病状态。
一、抑郁症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也是人类中最为常见的精神疾病之一。它既可单独出现,也可混合出现或同时发生。抑郁患者最常见的症状就是情绪低落、兴趣减退、精力减退甚至悲观厌世。抑郁症状的程度与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呈正比,对抑郁症的治疗没有任何帮助。抑郁症通常会发生在青少年时期,且发病率高于。在男性中的患病率为3%~5%;女性患病率为5%~7%。其中以男性女性均多于男性,约为女性的2~3倍。
二、躁狂发作
躁狂发作是指患者在没有任何诱因的情况下,出现躁动、冲动、行为怪异等临床表现,又称为心境高涨或低落为特征的一类精神病。也有研究发现,躁狂发作时患者的状态与抑郁障碍十分相似。然而,两者的临床表现却有明显差异。在躁狂发作时期,患者会表现为情绪高涨、精力旺盛、思维活跃、有进取心和责任感,做事情也更加认真努力。此外,躁狂发作时患者会变得异常活跃:他们很少说话就能达到目的或做出很多自己的事来让人兴奋。一般情况下,其语言的流畅度较好,也会比其他病人更积极活泼一些;但有时因为行为怪异而被误解为在故意捣乱。
三、混合症状
躁狂和抑郁交替出现,或既有抑郁障碍,又有躁狂症状。症状之间可能相互交替,也可能同时存在。症状包括精神运动性激越,情绪激越、精力旺盛、思维敏捷、主动活泼、兴趣广泛、行为多变等。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是目前医学上对双相情感障碍诊断标准所采用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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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承办机构:成都定点医疗机构
咨询电话:028-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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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报销范围: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1、职工医保: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2、居民医保: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
特殊门诊报销条件:
1、已按照规定参加成都医疗保险;
2、已经过特殊门诊审批。
特殊门诊报销资料: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等、其它相关资料。
特殊门诊报销流程:直接现场结算即可,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 病种分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标准,确认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行为。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方式,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委托认定机构:
(一)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配备有能够开展相应病种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专业医疗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门诊特殊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信息的信息系统;
(五)符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与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他区(市)县的认定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五城区及高新区的认定机构数量原则上总共不超过10家,其他每个区(市)县原则上不超过2家。认定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最多不得超过5种,且向一家认定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论或病史资料,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在参保人员提交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中形成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建立并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确保认定的真实性、客观性,并做好认定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认定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纳入协议管理,并根据认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约定认定机构能够认定的具体病种和违约责任等,并对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
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具体流程和办法等管理制度,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附件。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进行抽查,对认定结论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认定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并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以下简称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
(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有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具备能够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申请(变更)、记账和费用结算等需要的信息系统,并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殊疾病相关办理信息;
(四)其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开展部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准入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治疗机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治疗机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治疗机构,应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治疗机构名单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在本市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通过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具体病情,每3个月为一个治疗期制定一次治疗方案,明确治疗期的开始、结束时间,并对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要使用的药品名称、剂型、用量、用法和诊疗项目名称(含物价编码)等予以明确。治疗方案由参保人员所选择的治疗机构出具,治疗方案处方用量时间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复审制度,对经治医师制定的治疗方案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后的治疗方案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复审后的治疗方案对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参保人员治疗前应向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预付金额由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因病情发生变化需变更治疗方案的,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变更治疗方案。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因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须由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并经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二条 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收治参保人员,核对有关证件,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并依据参保人员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结合病情合理制定治疗方案并严格把关,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虚记费用、超量开药。
治疗机构应按照住院病历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参保人员个人门诊特殊疾病病历档案,对参保人员每次诊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记录,保存治疗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结算单据须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要,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将医疗费用控制、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和违规处理措施等内容纳入协议管理,并根据治疗机构的资质条件,约定治疗机构能够为参保人员治疗的具体病种,加强对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以参保人员治疗期开始时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计算具体费用支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与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按治疗期结束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一)未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在治疗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未在所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未经所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五)超出治疗方案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治疗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
(七)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门诊特殊疾病中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具体的付费标准、结算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可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一个治疗期结束时,参保人员应及时与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能提前结算(参保人员死亡除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结算的,本次起付标准按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且不计入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年度计算次数。
第四十条 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或双方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四十一条 治疗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结算业务。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七章 异地就医
第四十三条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因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须长期驻外的,应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十四条 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的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期间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由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通过认定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上述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在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结算的同时提出,并提供参保关系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的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认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有关手续后,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即行中止,中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每3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一次费用结算。办理结算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二)单位申请结算的,须提供《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四)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五)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内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安置地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及等级证明;
(七)患者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患者社会保险卡;
(九)患者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四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异地就医登记的,应改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四十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安置地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费用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67号)的规定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满后应改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治疗方案申请、疾病治疗和费用结算。原办法审核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规定结算。
先去多跑跑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吃西药咨询中医针灸都可以多尝试尝试,确定对你有效的方案。如果以上都没效,OK放弃治疗,自己努力抗一把,没准真没什么病,只是我们被冠以某种疾病引起的恐惧而已。如果抱着大不了一死的心态抗还是不行,那就听天由命吧
睡眠障碍在双相情感障碍中很常见。但无论你是躁狂发作还是抑郁发作,都可以通过一定的调整让思绪平静下来,这样就可以安心入睡了。为了睡个好觉,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好的生活习惯并坚持下去。如果你正在为睡眠问题而苦恼,请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如何应对睡眠问题。
让狂躁的心静下来
狂躁期间入睡可能会有难度,但我们可以通过调整来改善,具体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早点锻炼。
运动是燃烧能量和缓解焦虑的好方法。然而,它也可以刺激你。不要在睡觉前的几个小时内锻炼,因为这可以提高你的能量水平,并使得更难入睡。安排在早上或上午锻炼,以释放能量,同时又不会更多地刺激自己。
2、睡前听舒缓的音乐。
选择器乐或缓慢、安静的歌声。不要听那些能让人振奋的歌曲或舞曲。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所以有可能刺激的东西可能会让你平静也有可能,而有些安静的音乐也可能会让你感觉兴奋的可能,因此选择适合你的音乐很重要,可以在闲时找一些自己认为适合自己的音乐。
3、练习放松身体。
缓慢呼吸和默数呼吸可以帮助你入睡。如果你需要额外帮助,请尝试呼吸练习:用鼻子深呼吸 6 次,然后屏住呼吸 3 次。通过鼻子缓慢释放空气 7-10 次。当你吸气时,想象你的呼吸移动到你的头顶。当你呼气时,想象它在流出之前顺着你的脊椎往下流。重复10次呼吸。
4、睡前冥想。
冥想可以让思绪平静下来,让人更容易入睡。即使是短暂的冥想也有帮助!坐在一个安静的地方,闭上眼睛。慢慢地吸气和呼气,专注于你的呼吸。当你的思绪徘徊时,轻轻地将你的想法放回到你的呼吸上。冥想的同时可以尝试放松肌肉和思绪,或者可以躺下数天上的星星,想象一群羊并数数它们,观看一些你不感兴趣的纪录片或节目或者课程报纸等。
5、催眠疗法。
毋庸置疑,催眠疗法对于睡眠的作用,催眠疗法能让人高度放松,催眠疗法能患者的意识范围变得极度狭窄,借助暗示性语言,以消除病理心理和躯体障碍。如果患者学会了催眠自我疗愈,在对睡眠的改善上是有很大帮助的。现在国内的催眠以荣氏催眠疗法为例,都有开展催眠自我疗愈学习班。催眠疗法对于躁郁期间有效,对于抑郁期间也是有效的。
缓解抑郁
1、提高自我护理的强度。
当在经历抑郁周期时,尝试在日常生活中建立更多的自我护理的计划、多引起重视。尝试诸如冥想、锻炼、催眠之类的活动,或者只是将你最喜欢的爱好添加到你的日程中,在抑郁期间,多多提高自我护理意识。
2、写下你的压力。
这可以是一份担忧清单、一份明天的待办事项清单或其他内容。你可以写日记,或者你可以在一张便条纸上记下笔记。做对你有用的事!也尝试每晚睡前写日记。选择纸质版而非数码版本,因为屏幕上的光线会扰乱你的睡眠模式。
3、检查你白天的待办事项清单。
这将减轻你心中的负担。此外,它会让你在睡觉前有一种成就感。保持你的核对清单简短且易于管理。清单上的东西太多会让人感到不知所措。例如可能包括:“上班”、“接孩子”、“做晚饭”、“支付账单”和“安排医生预约”。
4、使用积极的自我对话。
积极的自我对话可以帮助你应对低落的情绪。这不是解决你问题的神奇方法,但它可以帮助你感觉更好。在睡前几个小时告诉自己一些美好的事情。当消极的想法来袭时,试着用积极的想法覆盖它们,使它们变得积极。告诉自己,“我今天尽力了,这就够了”,“我为我今天所做的一切感到自豪”,或者“今天对我来说是美好的一天。我知道明天也会顺利。”
当然,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疾病,你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就能打败它,在看过医生后,我们也可以尝试做心理咨询或催眠疗愈,心理咨询师和催眠师可以帮助你更好的应对双相,不仅心理问题,也包括睡眠问题。
案例名称:一个脱离现实的自我否定和渴望认可的抑郁高智商男
督导老师:徐凯文(曾是精神科医生)
观后收获:
1 这是一个 长程个案 ,长达6年50+次咨询,中途咨询师两次生孩子,来访者依然没有换咨询师,咨访关系好。咨询师反思为何来访者没换咨询师,可能是来访者挑战咨询师时,咨询师接得住。督导老师还认为,咨询师因两次生孩子推掉了所有来访者,这让这个来访者看到了咨询师身为母亲角色时对自己孩子的爱的那种真实。
2 来访者对自己母亲有很多的愤怒却无法表达出来,总是被母亲贬低责骂,没有在母亲身上获得的肯定和认可,而在咨询师、妻子、前任领导那里获得了部分,还在寻找“终极拯救者”。再看来访者的母亲,她是被收养和嫌弃的。母亲对自己原生家庭的不满,投射到了来访者身上,可以看到 家庭关系模式的代际延续 。咨询师作为来访者可依赖的客体之一,让来访者看到他可以改变自己(改变不了父母,但可以通过经营婚姻、养育孩子中改变自己)
3 来访者越是回避不想谈及的部分,对这种阻抗继续挖掘越关键 ,咨询师不要因来访者不想谈就略过。比如这个个案中,来访者一提到母亲就说头疼不愿意谈,而恰恰看出母亲对他的影响是很值得探讨的。
4 有时候 童年创伤 比如被抛弃、贬低等也是一种财富,会发展出追求完美和创造性的力量来对抗,比如乔布斯,又比如这个拥有十几项个人专利、名牌大学本硕毕业、微积分考100分的高智商来访者。这个来访者 因长期被母亲贬低,形成了一种脱离现实的自我否定和对肯定的渴望 ,咨询师应多给予积极肯定。
5 这个来访者6年前有自杀想法,最近又出现了,诊断为抑郁为主。一般来说, 抑郁症病人因长期服药后期转躁狂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样就更容易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双向:抑郁、躁狂两个极端)
6 双向情感障碍 ,属于 重性精神病 的一种,现在对这个的诊断标准放宽了,所以有些抑郁症病人也会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
7 双向情感障碍,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科医生看的点不一样。 精神科医生 关注症状,通过症状来诊断,配以药物治疗; 心理咨询师 没那么关注症状本身,而是关注症状背后的人。
8 法律禁止心理咨询师给精神病人做心理治疗。而心理咨询师可以给双向情感障碍患者提供心理咨询作为辅助。(区分 心理咨询 和 心理治疗 )
双向情感障碍,也称为躁郁症或双相障碍,是一种心理疾病,主要特征是情绪波动的极端剧烈,涵盖了两种极端情绪状态:躁狂和抑郁。
躁狂状态:躁狂期是双向情感障碍的一种极端状态,患者可能会表现出异常兴奋、多动、情绪高涨、思维迅速、自信过度、冲动行为等。他们可能经历睡眠减少、多任务处理、冲动购物、过度社交等行为。
抑郁状态:抑郁期是双向情感障碍的另一种极端状态,患者可能会感到极度的沮丧、无助、自责、焦虑和绝望。他们可能经历睡眠问题、食欲改变、注意力集中困难、自我负面评价等。
双向情感障碍的情绪波动往往是周期性的,患者会经历躁狂期和抑郁期的交替。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存在过渡期,即情绪状态的切换过程。
双向情感障碍的具体原因尚不完全清楚,但认为遗传因素、生物化学因素和环境因素都可能对其发病起到一定作用。
诊断和治疗双向情感障碍需要专业的心理评估和医生的诊断。常用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如药物调节情绪稳定剂和认知行为疗法等。患者也可以通过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稳定的日常规律和寻求支持网络来管理疾病。及早诊断和积极治疗对于双向情感障碍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有双向情感障碍,建议咨询专业的医生或心理健康专家以获取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排班!不过有可能预约不上!
李凌江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者,中央保健专家、国家重点学科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前任所长、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杰出精神科医师、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抑郁障碍防治指南第二版》主编、《中华精神科杂志》总编辑,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教授、一级主任医师、研究员、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诊疗专长:抑郁症及相关情感障碍
出诊时间
8月15日上午、10月10日上午、12月12日上午
出诊地点
一号楼门诊3楼2号诊室(特需门诊)
温馨提示
1名医工作室诊金:
按特需医疗服务名专家门诊收费,500元/次,医保自费。
2挂号方式:
关注微信公众号“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预约。
3咨询电话:0757-83168558
诊号名额有限,号满即止
和“双相情感障碍症”(躁郁症)患者聊什么话题如何打开心结
保持开放的态度:从外在来看,双相障碍患者可能只是简单呈现出极端的高低情绪变化。但是对于病人自身,他们可能会同时伴有一些不合理的想法和感觉。
建立信任:与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人交流时,首先要建立信任。试着理解他们的感受,并表示出对他们的关心和支持。保持耐心:双相情感障碍的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处理自己的情绪,所以请保持耐心。
双相情感障碍症其实就是指患者表现为躁狂和抑郁反复循环、交替往复或不规则出现,也可能混合发生。而这个疾病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出现敏感、多疑、幻觉、妄想、紧张等精神病性症状。而它在疾病间歇期,症状常可完全消失。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躁郁症,躁郁症是一种躁狂和抑郁交替发作的疾病,缓解期完全正常。病情发作起来,后果非常可怕,身边亲人都会选择将患者留在家中,以免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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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感情障碍是什么意思,真的一辈子都好不了吗1、双相情感障碍,又称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情绪疾病。躁狂发作和抑郁发作是双相情感障碍的两个主要特征。很多情况下,“双相情感障碍”很容易延误诊断,情绪不一致的患者往往会被误诊为精神分裂症。
2、所谓双向情感障碍,就是兴奋和抑郁交替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患者是兴奋的,甚至是兴奋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他沉积了抑郁症,没有表现出任何动力。这样两个方向,兴奋完全相反,这样一种症状交替的临床表现。
3、双相情感障碍,俗名也叫“躁郁症”,是一类躁狂与抑郁交替发作的精神障碍,心情一阵晴天,一阵阴天。
4、事实上,根据词条的解释,双相情感障碍是心境障碍的一种类型,其英文名称为BipolarDisorder(BD),指的是既有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一类疾病。
双相情感障碍发的朋友圈1、双向情感障碍频繁发朋友圈是正常的。双向情感障碍患者可能会抑郁发作,主要特点跟抑郁症比较相似,例如情绪抑郁、睡眠过少和观念消极等。另外患者还可能存在躁狂发作,也就是比较躁,非常兴奋。发朋友圈圈纾解压力的一种方式。
2、我觉得双向情感障碍,这个就是可能自己对自己的感情不确定。他有选择性障碍。
3、双向情感障碍发病会发朋友圈吗?一般不会发朋友圈,应该找相关的情感专家进行咨询和心理疏导和细致的调理,树立正确的情感观。
4、看了回答你的人,我也是双向患者,我应该更能理解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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