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们家的房屋交过税吗?有没有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你们家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且上面是你家人的名字,那就没事,什么都不用给他。还有,土地不是个人财产,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所以不是你爷爷的也不是你的也不是你大伯的。你们有的最多是承包经营权,明白吗?不用给他,既然什么字据协议都没有,那就让他起诉找你们要去。他们没证据也要不到的,懂不?一个法律硕士给你们的我所知道的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哈~
分家有分家的规矩,谁家分家不分家,还弄租啊,你的长辈也好意思瞎胡扯八道。当然违背常规分家,就准备后果自负,法律会该怎么着怎么着,由不得群众为所欲为,即这样的租不存在。凡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村里都有底账,就别提形式主义的证件了。据此也可以得出这不是土地纠纷的结论,明明是有人故意捣乱,胡搅蛮缠,何必避重就轻,自欺欺人呢,乡政府应该不会承认土地纠纷。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府不赔偿很正常。你怎么不提你们家缴纳农业税或者公粮以及领取农业补贴的事呢,农业补贴对于政府认定是谁家的土地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土地?原来是啥用途的,为啥可以建房,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了吗?小心被收回土地和罚款,赶紧拆了吧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兄弟争土地官司怎么打
一般情况下,对于兄弟之间的土地纠纷,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兄弟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两兄弟一方要求分割土地另一方不愿意,应该怎么办?
1、这个需要按照土地承包的承包人的意愿来处置。如果承包人是父母,父母都不在了,就按照继承原则分配。先找村委会的人协调。协调不成,按合同继承法分配。兄弟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兄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建房,应根据不同情况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折价分割或者合并房屋。其他共有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有其他房屋的,该房屋应并入建造人所有的房屋,由建造人按他人宅基地占用面积支付相应补偿。这样,主要考虑的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3、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当判令该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查封形式。所谓添附,是指一个拥有的财产附着或结合于另一个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新形成的财产在不被拆除的情况下无法与另一财产分离,或者需要一笔巨款才能将两者分离。房屋对土地的附着,其实就是不动产对不动产的附着。
4、在我国,建造房屋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条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之后颁布的《物权法》都没有关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比照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规定,即“到房屋内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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