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这个村的村民可以拒绝村委的调解吗

我不是这个村的村民可以拒绝村委的调解吗,第1张

可以,首先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村委或者居委投诉,要求调解。如果协商调停都无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事情原委提出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我国很长一段历史内都是银本位制的货币制度。金银作为贵金属,中国的金银自然储量都不多,到了后来因为贸易,世界各地大量银子流入中国。就算不懂这些,大家都知道金银是很值钱的。

在苏州就有位村民竟然在盖房子的时候发现了一批,被熔铸成元宝的古代银子。结果还没捂热乎呢,就被当地政府告知,这批银子需要上交国家。村民肯吗?肯定不愿意啊,他觉得这是自己发现的那就是自己的。一闹就闹到了法庭上。

为什么这个村民这么执着呢?他叫徐根泉,这是他当初花了十麻袋红薯买来的房子。在建国初期的时候,条件实在是太艰苦了,连饥荒都闹过。那个时候的人们是真的吃不饱肚子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有国家管控的粮票等作为流通货币,人们私下的交易基本上也会变成最原始的以物易物。当时徐根泉同村的村民想要卖房子,徐根泉拿出了十袋红薯,这在那个年代就是可以救命的粮食,比什么金银都值钱。就算这样,徐根泉还没法一口气拿出十袋红薯,是慢慢还的。

后来这个房子作为给儿子结婚装修的婚房,也就是在徐根泉动工翻修打地基的时候,一口气挖出了12个银元宝。村子就这么大,消息一下就传开了,到后面甚至连记者都赶过来了。

就连原先将房子卖给他的前房子主人,同时也是徐根泉的同村好友都找上门来,认为银子是属于他的。两人因为这件事多年的友谊都掰了。在前主人看来,他只是把房子卖给徐根泉,房子是祖上传下来的。而土里埋的是自己祖上的财富,应该归自己所有。

两人谁都不让谁,也就是这个时候文物局来人了,如果他俩都掰扯不清楚,那这批银子就需要上交国家。

徐根泉与其说和文物局争不如是说和前屋主争,反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了这12银元宝两人还是闹上了法庭,让法庭判决这到底是给三方中的哪一方。

很多人可能觉得法院会判给文物局,觉得上交国家是对的。不过法院判给了前屋主,理由就和他自己说的一样,这是人民自己的财产,在屋主或者没法证明自己所有权的,那财物自然要上交。可是前屋主已经拿出了可以证明自己的材料,自然也就归他的。

徐根泉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只能不情愿的将银子还了回去。从发现银元宝到打完官司,可以说是一地鸡毛,徐根泉也累了,白高兴一场。还和好朋友翻脸了。

所以说不要贪小便宜,不义之财不要眼红。要是一开始徐根泉就就把这件事告诉前屋主,说不定以两人的关系,还可以分得几个。世事难料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注定还是握不住的。就算不判给前屋主,法院也是会给文物局的。你怎么看呢?

村委会的人到村民家吵架当然不合法,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所以村委会的人在未得到村民允许的前提下不能非法侵入村民家,何况还在村民家里吵架。

一、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1、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俗话说:有什么话都可以坐下来好好说,但是广西贺州的一名女子却因为一点琐事将一大桶汽油泼在了与她闹矛盾的住户门前欲点火,幸亏被邻居及时发现制止,不然后果不堪设想,但这不由得让人提出疑问,究竟是何仇何怨,为何偏要走到极端的这一步呢?

1、因家里的砖瓦房被拆产生怨念

该女子被发现以后,迅速将油桶丢掉,准备逃走,但无奈村民们跟得紧,所以该女子并没能逃脱得了,该女子的行为很明显是纵火未遂,但她被抓以后却显得非常的不服气,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在警方的调查之下,终于知道了该女子的动机。

这名女子之所以那么恨这名住户,是因为这名住户的身份是村里的干部,村里的干部依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开展了一项“三拆三整治”的工作,因为泼汽油的女子,家门口有自制的破旧砖瓦房,所以该干部便将它拆除了,看到自家的建筑被拆,这名女子到处上诉,但是没有人回应他,于是便产生了怨念,计划让开展工作的干部不好过。

2、沟通促进和谐,遇事切记理性

虽然该女子的行为有所过激,但是也有很多网友表示能够理解女子的心情,在农村为了节约钱,大部分人都会自己盖砖添瓦,虽然拆除违章建筑是正确的,但不少网友还是认为这一名村干部在拆除建筑之前应该多给这名女子做一下思想工作。

对于经济条件差的村民,通常思想和性格都比较执拗,他们不会在乎自己的建筑是否违章,他们只在乎自己辛辛苦苦盖的房子被拆了,违章建筑按道理来讲的确应该被拆除,但是怎么去拆除也是一门学问,如果当时能够好好的和这名女子沟通,也不会发生后来这样的危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样也能更促进邻里之间的关系。

个人认为女子的行为实在是有一些过激了,纵火未遂是因为没有发生,如果真的发生了,后果可能不堪设想,违章建筑拆了可以通过审批重新修,如果因为纵火而导致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那么该女子自身的家庭也会遭到破坏,这完全是自己毁了自己,希望大家在遇事时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不要一时冲动毁了自己。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一般来说作用很小,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或是其犯罪行为在道德上不构成巨大谴责。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的死刑判罚程序是很严格的,作为世界上目前还保存着死刑最为最高刑罚的国家,在关于死刑判定上,实际上是相当审慎和小心的。一般来说,我国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要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2006年起,为了防止冤假错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讲死刑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一般地方是不具备这种权力的。如果因为该嫌犯系过失杀人或是其杀人在某种意义上符合了民间道德诉求,但已经人民法院审核,一审判决情况下,可以由村民联名上诉,村民联名报告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从轻处罚,只要情况属实,可以作为酌情处理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根据这一情况酌情审判,如死刑判死缓、无期判有期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寻求减刑而非有确凿证据能够翻案,还要注意上诉达到了几审。一般在我国来说,二审已经是终审判决了,不允许再上诉,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时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一般来说,二审之后能够再审的要么是有相应证据的冤假错案,要么是前两审各有错误,但后者在当下司法程序中发生的可能和概率较小,若前者的情况也不存在,那联名上诉也没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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