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能结婚吗?

精神病患者能结婚吗?,第1张

结婚以后发现对方有严重的精神病,如果之前隐瞒的话,这种情况属于骗婚。所以建议结婚之前要做婚检。对于是否离婚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久治不愈的话,就会选择离婚。

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具体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无效婚姻,但是所有法律都没有明确指明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患者应当暂缓结婚,这是因为患者在发病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可能不具备履行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等病情稳定,最好是临床痊愈后结婚,对发作频繁者不宜结婚,更不能用结婚冲喜作为治疗方法。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精神病种类很多,如一方或者双方患有极重精神病的,有攻击、危害行为的这种人不能结婚,又如有间歇性的精神病,她恢复的时候是可以结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女人患精神病史能不能结婚这个问题必须符合婚姻法才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可以结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应该视病情而定,病情稳定,并且没有复发的女人是可以结婚的。

相信通过以上介绍之后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了,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人来说,慎重对待结婚生子的问题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因此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要慎重对待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力,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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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过法律规定,精神病在痊愈以前是不可以结婚的,精神病要结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病人能适应礼会生活和恢复正常作、学习。病人是否痊愈,应按精神科医师判定。另一个是一年以上没有复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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