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酒席有哪些讲究
斟酒 主人为来宾所斟的酒,应是本次宴会上最好的酒,并应当场启封。斟酒时要注意三点,其一,是要面面俱到,一视同仁,而切勿有挑有拣,只为个别人斟酒。其二,是要注意顺序。可以依顺时针方向,从自己所坐之处开始,也可以先为尊长、佳宾斟酒。其三,是斟酒需要适量。白酒与啤酒均可以斟满,而其他洋酒则无此讲究,要是斟得过满乱流,显然未必合适,而且也是浪费。除主人与侍者外,其他宾客一般不宜自行为他人斟酒。善于饮酒的人,不仅能饮,而且会饮。要真正做到善用酒水,合乎礼仪,一般需要特别注意搭配菜肴、敬酒干杯和酒量适度等三大问题。
语言得当,诙谐幽默 酒桌上可以显示出一个人的才华、常识、修养和交际风度,有时一句诙谐幽默的语言,会给客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使人无形中对你产生好感。所以,应该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语言得当,诙谐幽默很关键。
婚宴是庆祝婚礼的一个重要仪式,然而在婚宴中也常出现一些奇葩的现象。下面将列举一些几乎每个婚宴都会出现的奇葩现象。
1 手机响个不停
在婚宴上,时常有人会在礼仪进行时用手机拍摄、打电话或收发短信,而这些行为都会破坏婚礼的喜庆气氛和神圣仪式感。
2 随地吐痰、亵玩手机游戏
部分嘉宾在婚宴现场会随地吐痰,不仅破坏了公共卫生形象,也会影响美食的味道。同时,在宴席上打游戏、看小说,这种野蛮行为也会影响同桌人的食欲,同时也会破坏节日氛围。
3 自带饮料、食物
在婚宴场所严禁自带外食和饮料,然而还是有不少人无视规定,自带各种饮料、食品甚至酒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不卫生的行为。
4 随意占座位
部分嘉宾在婚宴上会随意占据别人的座位,并且不愿意让位,造成一定程度的尴尬和矛盾。
5 携带孩子不加管教
在婚宴现场,部分家长会将小孩带入会场,然而却没有好好安排孩子的活动和饮食,导致孩子吵闹不止,严重影响宴会效果。
婚礼是一个神圣的仪式,婚宴也应该尊重并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嘉宾们在参加婚宴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让影响婚礼的现象发生。只有遵守规定和彼此尊重,方可增添婚宴的欢乐气氛,创造难忘的美好回忆。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一、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子女婚宴,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婚宴简办、移风易俗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带头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带头反对大摆宴席,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二、参加婚宴的人员一般控制在亲属范围内。严禁邀请本人所在单位或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
四、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操办子女婚宴。
法律依据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先嫁后娶:如果两地相隔比较远,可以现在女方家办出嫁宴,再去男方家办结婚喜宴。先嫁后娶的原则比较正规,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出嫁宴邀请女方宾客,婚宴邀请男方宾客。
2、提前安排:如果两地距离不是特别远,车程在两个小时以内,那么一天就可以办完。提前安排好结婚仪式的流程,减少一些婚礼流程。特别是婚车的行驶路线,一定要提前规划好。
3、如果男方和女方家距离比较远,跨市甚至是跨省,可以办场答谢宴。先在男方家办婚礼和酒席,过几天回门的时候,再去女方家办答谢宴。答谢宴没有仪式,只有酒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科级干部子女婚宴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不准大操大办,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法律客观:《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冀纪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喜庆事宜能简则简,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婚庆车队不得超过6辆。婚礼宴请人数不超过120人(12桌)。男女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80人(18桌),每桌费用(不含酒水)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办婚礼7日前填写《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向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党群工作部、党办室)报告,举办婚礼后15天内填写《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将执行情况向所在单位机关纪委书面备案。
党员干部操办丧事应先电话口头报告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党群工作部、党办室),丧葬事宜后15天内填写《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向所在单位机关纪委书面备案。
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注意督促检查,倡导移风易俗。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注意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有关党员干部应当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就操办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省直纪工委通过在河北机关党建网长期开通的“省直纪工委举报平台”、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的举报。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也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在收受举报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直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理。部门或行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标准掌握。
法律分析: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法律依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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