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可以提离婚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明确提出离婚的原因第五项中指出“别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是指前四项法定原因之外的别的原因,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疾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法院明确提出离婚起诉,假如原因创立,经协商失效,法院可以裁定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状况有下列状况:结婚前曾患过精神疾病,结婚后因受某类刺激性发作;结婚前不曾患有精神疾病,结婚后因某类强刺激或创伤导致精神疾病;因精神病遗传而在结婚后患精神疾病。因结婚前患过精神疾病或因大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疾病,无论是不是瞒报,均并不是准许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因。《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离婚是“情感确已裂开”的缘故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而致,离婚的原因是可以建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疾病而提到离婚起诉的,应最先处理好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饮食起居等问题,决不能因离婚而导致当今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解决处理夫妇真实身份问题,务必由自己亲自开展,别人是不可以委托履行的,可是,因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况,也理应重视其支配权,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理应在其精神实质正常的的时间段开展起诉,如果是无诉讼工作能力或是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由其爸爸妈妈、成年人儿女、一同生话的有扶养关联的兄妹委托起诉。
如何明确提出离婚申请办理?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务必合乎离婚的标准,执行必经之路的司法程序。离婚方式:备案离婚(统称协议书离婚),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双方自行离婚的,准许离婚”,就是指备案离婚(协议书离婚)。
备案离婚应由申请办理离婚的夫妇彼此向民政部门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并出示企业或居(村)民联合会证明信,填好《离婚申请表格》,民政部门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查确立系夫妇彼此自行,申请报告是彼此真正含意的表述,而且对家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儿女的养育、文化教育、医疗费用的分摊达成共识,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构在接到离婚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许离婚决策,上缴彼此本人的结婚证,发送给离婚证。
首先,我想指出,如果某人在结婚前隐瞒了他们的严重精神疾病,而且这种疾病会严重影响婚姻关系和生活质量,那么这可以被视为欺骗。然而,如果这种精神疾病是在婚姻关系建立后才被发现的,那么很难说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我不能对您的决定提供具体建议,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疾病的严重程度、您和配偶的感情基础、配偶的治疗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您决策的因素。
如果您的配偶严重精神疾病得到了有效治疗,他们的病情可以得到控制,您也能够接受并处理这种疾病,那么您可以选择继续婚姻关系。但如果这种疾病对您和您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您可能需要考虑离婚。
最重要的是,您应该尽早与您的配偶进行坦诚的交流,尽可能地了解他们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寻求专业帮助和建议,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我认为既然你知道这个女孩儿精神分裂症病史,那么也就是说他有可能是家族遗传的精神病,这个时候呢,从理论上说,他是不适合结婚的,但是你们已经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了,也说明你们可能已经发生了正常的这种关系,所以在这个时候你再去抛弃他,我觉得不太合适
所以如果作为一个男人来说,我认为你还是可以跟他结婚,但是呢?你要积极的为她做治疗,控制他的病情,同时呢,也要防止你们的后代遗传她的这种疾病,但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想要预防精神病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也就是说,如果你觉得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离开他,我还是建议你要离开这个女孩,不要跟他结婚,跟他结婚的话,就注定一辈子会议有各种坎坷,会因为这种疾病让你嫉妒的烦恼
法律分析
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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