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超生罚款规定要多少钱

计划生育超生罚款规定要多少钱,第1张

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

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其中,有法规制定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详情建议咨询市计生委12365热线。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请问生三胎还要准生证吗

 请问生三胎还要准生证吗,在生活当中,三胎政策已经慢慢开放起来,所有家庭都急切想要一个三胎,所以就会疑问三胎需要办准生证吗,三胎准生证需要提前办理的,下面我整理了请问生三胎还要准生证吗。

请问生三胎还要准生证吗1

  一、夫妻生育三胎可以办准生证吗

 不能,国家目前不允许生三胎,所以一般不能办准生证。目前只能生两胎,超过就是超生了,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超生三胎罚款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请问生三胎还要准生证吗2

  一、3胎可以办准生证吗

 国家目前不允许生三胎,所以一般不会给办准生证。目前只能生两胎,超过就是超生了,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为了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2015年10月会议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全面二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但是属于三孩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不能获得批准。不符合政策生育三孩,依旧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前的政策,还只是全面放开二胎,也就是说,生二胎合法,不用再申请准生证,但生三胎还是要经计生局批准,能不能给三胎准生证,要看是否符合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

 1、国家现在放开的是二孩政策,也就是说第一胎是单胞胎可以领取二胎准生证;

 2、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不予发放第二胎的准生证;

 3、国家暂时未批准第三胎怀孕政策。

 现在国家只允许生二胎,如果生育第二胎是法规、政策允许的,而第二胎又是智力残疾二级,那么应允许生育第三胎,但要先经过申请获得批准,间隔一定时间并领取准生证后生育。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所谓超生罚款其实就是指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还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更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相关(二胎三胎有别),所以每个超生家庭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是不一样的。

 第三胎可以办准生证吗,都有哪些规定。我国的社会抚养费是为了社会上的人口超限问题进行协调的一类费用,我国的相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追究,相关的超生人员应积极的办理。保证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

请问生三胎还要准生证吗3

  一、三胎可以办准生证吗

 我国已经开放三孩政策,可以办理准生证。

  二、准生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一般需要复印一式两份,然后带去。

 2、填写《生育登记表》,次表一般在卫计局的官方网站上有,下载打印出来即可填写。或者是直接到计生部门领取之后再行办理。

 3、在相关部门(主要是在女方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将父母双方的相关信息填好,再送到夫妻双方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且盖章签字。如果有一方没有工作,那应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进行核实盖章。

 4、如果夫妻两人属于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是夫妻由于子女不幸过世,要求再生育,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此类证明一般医院或者公安机关能够出具。

 5、夫妻近期免冠2寸的合影照片2张,一胎的出生证明以及孩子的独生子女证。

  生第三胎能办准生证吗

  合法生育的可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2年三孩生育政策来了有什么补助

      1河北衡水

      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产妇给予5000元分娩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对在市域内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符合政策生育的3岁以下婴幼儿,给予托育机构补贴,充抵托育费用,第一个婴幼儿每人每月300元,第二个500元,第三个800-1200元。

      2湖南长沙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其合法生育的第三孩及以上孩次每孩次一次性补贴1万元。

      3云南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4陕西汉中

      夫妻双方以及生育子女的户籍均在我市,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区分别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和1万元。第二胎、第三胎为多胎生育的,按照存活子女人数发放。

      5广西南宁

      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和400元。生育二孩的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提高为每人每月1100元,双缴存人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为2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提高为每人每月1300元,双缴存人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为2600元。

      二、2022年三胎怎么申请领补贴

      2022年三胎补贴可去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是社保中心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这里小编以长沙为例介绍下申请流程:

      1申请地:

      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若是夫妻已离婚或者夫妻中有一方死亡的,向孩子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2申请资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夫妻中一人已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夫妻中一方为长沙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夫妻双方结婚证(申报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合法生育的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医学证明。

      (4)合法生育的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生育服务登记回执(生育证)。

      3申请时间:

      生育后就可申请,若是当年未申请的,原则上可在该孩三周岁以内申请。

      4申请流程:

      县乡村三级明确专人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由村(居)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批。

      总结:2022三孩生育政策来了有分娩补贴、购房补贴、托育补贴等奖励,具体以当地官方发布的政策为准,申请时去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是社保中心申请。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所以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出现,劳动人口不段减少,我国这两年放开了二台政策,以前超生是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的,那么停收社会抚养费吗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停收社会抚养费吗

      说目前而言社会抚养费还没有取消,虽然二胎开放了,但违法法律规定超生的,还需要交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交纳标准如下: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二、办二胎准生证需注意哪些事项

      1、未孕前去申请

      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胎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

      2、把握好时间

      二胎的生育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是25到28岁之间,当一个孩子年满四岁时,就要着手去进行申请了,28岁以上只要间隔2岁,也可去申请二胎指标。

      3、户口转移到一起

      因为申请准生证时候,要提供户口簿,此外还得去女方所在的户籍所在地获取相关材料,如果工作变动,无法得到工作的单位的申请审核证明,会遇到开具户籍证明的麻烦事,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提前将家人的户口都转到一起。

      4、准生证的换取

      二胎准生证不是立即下发的,它是先拥有一个生育指标,这意味着可以怀孕了,到了怀孕后几个月后,(有些地方规定6个月以后)可以拿着指标和围产保健手册和及相关要求的材料去获取二胎准生证。

      这些规定很具有人性化,一旦妈妈在孕期出现流产,或者体内宝宝有突发情况而无法存活的话,那么过早领取的准生证就会失去意义,而且还浪费了一个指标,以后再想申请会遇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们要在确保体内胎儿能降生的前提下再去领取准生证,期间可给胎儿做唐氏筛查,以此来确保孩子的安全,此外也不要担心会受到计生部门的惩罚,因为有了生育指标,就代表有资格了。

      5、户籍办理

      准生证是孩子户籍办理时所需要的证件,为了孩子尽快能有户口,也避免相关证件的遗失,家长只需带着孩子的出生证,自己的结婚证,户口本,和医院开具的证明(夫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节育措施如上环或者结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的计生部门,去盖章即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八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四十四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颁发生育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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