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买房行不通了

上海离婚买房行不通了,第1张

上海离婚买房行不通了

在此前旧版征信报告里,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会有一方是主贷款人,而另一方作为次贷人,其征信报告则不会显示房贷的信息。很多城市,包括上海在内,在进行二套房认定的时候,都实施的是“认房又认贷”政策。也就是说,双方一旦离婚,那么房屋的产权就会判给主贷款人,另一方再买房时,因为其名下无房无贷,所以可以被视为是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首付以及利率上的优惠待遇。那么为什么说上海离婚买房行不通了呢?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开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2020年1月14日17时至2020年1月19日18时进行了一次系统升级。值得一提的是,新版本的征信系统中,作为共同借款人,双方征信都会体现负债。离婚后,非主贷人再次买房也属于有房有贷,无法享受首套房的各种优惠。

法律分析:看二手房还是一手房,如果二手房,那没事,过了户等产证就是了

如果是一手房,就拿不到产证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上海户籍夫妻离异时,其中一方分得2套房屋,现离婚证日期距今不满3年,另一方再婚后,现家庭名下无房(再婚配偶在结婚前的单身状态下有购房资格),则再婚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上海户籍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且双方原家庭均只有1套住房、离婚时又将原家庭住房分给了前配偶,那么,现家庭在没有住房的前提下可购买1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要求半年以上可以买房,但是政策瞬息万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房产局,便于获得最新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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