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

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第1张

精神病患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需要结婚的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准备结婚的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另外由于精神病人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思,因此结婚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自己的意愿,从而会导致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法律分析:根据我过法律规定,精神病在痊愈以前是不可以结婚的,精神病要结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病人能适应礼会生活和恢复正常作、学习。病人是否痊愈,应按精神科医师判定。另一个是一年以上没有复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也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免得一旦病情波动,对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协调,家庭气氛紧张,结果不欢而散,徒增双方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据遗传学的观点,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遗传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在配偶的选择上,切忌“门当户对”或同病相怜,再去挑选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万不能以结婚“冲喜”。为了保障病人的权力,也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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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

郑某(男)是一名残疾人,由于家里很穷,自己又没有一技之长,一直到40岁也没有结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患有严重间歇性精神病的王某(女),王某虽然发病的时候疯疯癫癫,但不发作的时候还算正常。郑某的父母为了能够早日抱孙子,便催促两人结婚,王某的父母也没有意见。但就当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王某精神病又发作了,办事人员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办事人员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王某在登记的时候精神病发作,处于发病期内,是不能结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精神病并非绝对不能结婚,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为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也就是说,非重型精神病,且已治愈或稳定一段时间以后,一般是病情缓解2年以后可以考虑结婚。此类人如果能做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精神病患者是可以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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