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居住证不需要交房屋租赁税。
办理上海居住证所需资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委托书原件一份;
4、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6、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7、监护关系证明一份。
扩展资料:
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居住证新办(发放)
一、营业执照办理: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其下属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3属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上海郊区)农业合作实验区。
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体户开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3、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首先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应申请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后提交。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并按要求开展技术审评(包括现场检查)和行政审查。审批完成后,送达决定书或审批证件(电子件网上送达,纸质件快递或窗口送达)
3、 涉及更改或收回原纸质审批证件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站内信或短信通知后及时将原纸质审批证件快递(或递交)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扩展资料: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当被告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必须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并可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
3、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4、配合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的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食品)
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退租流程图
具体退租操作步骤
1、网页端打开“上海临港地区公租房”(网址:wwwshlggzfcom),然后进入登录个人账户;
2、依次点击:我的主页-申请退租;
3、依次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相应退租材料,点击确定即可。
4、请承租人打印《退租申请表》,将退租资料递交至临港地区公租房受理窗口并和管家约定验房日期。再次提醒,申请人需谨慎填报退租申请,本表单经审核签字后,即不得取消相关申请。
退租注意事项
1、合同到期退租:
承租人请于退租日前一个月在临港地区公租房信息化平台(wwwshlggzfcom)上在线登记退租,填写退租申请,打印《退租申请表》后提交退租申请,申请人需谨慎填报退租申请,本表单经审核签字后,即不得取消相关申请。
2、提 前 退 租:
承租人如需提前退租,请于退租日前一个月在临港地区公租房信息化平台(wwwshlggzfcom)上在线填写提交退租资料,打印《退租申请表》后提交退租申请(还需包括购房协议、退工证明、结婚证书、工作地址变动证明等),申请人需谨慎填报退租申请,本表单审核签字后,即不得取消相关申请。
3、退租违约金:
承租人除自购住房、工作单位变更等因素在提前退租时无需支付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下,承租人提前退租皆须按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
4、申请提交、验房:
请承租人将退租资料递交至临港地区公租房受理窗口并和管家约定验房日期。
5、退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
(1)在租赁合同到期日或《退租申请表》注明退房日之前(含当天),将所承租住房腾退。
(2)交清所有应缴纳租金。
(3)退租时,归还所有办理入住时领取的钥匙、门禁卡、燃气卡等物件。
6、恢复所承租住房原有设施、装修:
承租人对承租住房内人为损坏问题需在退房日之前自费进行整修,直至恢复办理入住验收时的状态;承租人必须在退房日之前自费:(1)清走所有杂物及垃圾。(2)如承租人在退房当日,承租住房与租赁合同签订时状态不符,公租房公司将根据租房合同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在退租费用结算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有关的清洁、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结清相关公共事业及其他服务费用:
(1)承租人须结清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公共事业及其他服务费用,并注销自行申请开通的业务,如固话、宽带、IPTV、数字电视等。
(2)承租人在验房当日向公租房管理单位人员提供结清相关费用或注销相关业务的纸质单据或凭证。
办理流程: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提交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作的《居住证》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交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和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居住证的作用是: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居住证申办指南
-居住证
上海办居住证是不需要交房屋租赁税滴。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材料及流程
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 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办理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办理地点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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