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法行为不属于代理制度范围,法律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属于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代理记账行为,虽然会计法有明确的代理记账业务规定。
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
一是法律规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企业国有资产法46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等;
二是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比如演艺;
三是法律性质应由本人实施的,包括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协议确定监护人等。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工作太忙,领结婚证能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民法典给出明确的答案:婚姻登记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性质的法律行为,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夏某(男方)与王某(女方)在外打工相识相恋,家里老人看两人感情稳定,总在催促尽快领证结婚。但两人平常上班繁忙,很难一起请假回老家领证,就向民政部门咨询能不能委托家人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与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扩充了实施代理行为主体范围以及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不再局限只有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所有民事主体,且将“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增列为不得代理范围之一,条款设置更加符合现实生活需要,法律规定也更加明晰。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涂娴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代理;故夏某和王某不能委托家人代为办理,应由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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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虽省心,但非事事可代理
代理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随着我们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因素,许多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最终确立,也成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但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在规定代理制度同时也明确了不能代理的范围,一般分三种:一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性质的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订立收养合同,订立、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等;二是内容违法的行为,如被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等;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补办结婚证不能由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才可以办理补办结婚证手续。
问:谢某(男)与赵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赵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谢某领取了结婚证。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赵某请求离婚,谢某拒绝。赵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谢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
请问,男女双方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首先应肯定的是,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有三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谢某与赵某的婚姻正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因而不能代理。此类行为还包括订立收养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等。
另一方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规定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经的唯一程序。“必须”或“应当”的表述表明,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谢某与赵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赵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故此,谢某与赵某的婚姻是无效的,赵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他们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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