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民政部门会给办理结婚手续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民政部门会给办理结婚手续吗,第1张

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在结婚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同意其和他人结婚!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1 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可以结婚!!

法律主观:

跟失信人员结婚一般不会被限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应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对配偶通常没有影响。

从法律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应当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婚前的债务与其配偶、子女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但在司法实践中,失信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影响申贷。当申贷人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时,自身的征信记录良好、工作稳定、收入良好,可能因配偶的不良征信记录受到牵连。配偶已被列为失信人员的,银行大多直接拒绝发放贷款。

2必要时,需共同偿还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部分贷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通常情况下,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贷人会被列为失信人员,作为次贷人的配偶同样有义务偿还该笔贷款。

3或被追加为失信人。导致失信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人可以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导致另一方变为失信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主观: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法律上只有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别的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才有监护人。已经结婚的人如果是正常的就没有监护人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那么配偶是第一监护人。

法律分析

结婚后丈夫一般不是妻子的监护人。但如果妻子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丈夫为妻子的第一法定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别的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别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别的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一、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当事人结婚登记声明书真实性难以把握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而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个人声明为准。加之目前的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行全国联网,跨省的当事人信息异地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证,这样就会出现某些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隐瞒自已的婚史,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声明书的情况,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重婚现象。

      (二)当事人草率结婚、离婚现象突出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出具证明的规定,加上社会上过于开放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某些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上不负责任、草率行事。有的一见钟情后就轻易许身或同居,草率结合,而结婚后不知道怎样经营婚姻,又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生活琐事等原因赌气离婚,这不仅造成夫妻双方和两个家庭受害巨大,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统计宜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01年至2010年办理协议离婚共4543条,2011年至2018年离婚登记共10134条。(三)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检查,把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婚姻当事人。很多人因怕麻烦或出于对自已身体状况的自信或隐瞒,选择不进行婚前检查而直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而在当事人不进行婚检,不提供婚检证明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当事人患有疾病而引发了行政或民事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往往要为此承担后果,这造成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极大被动。

      (四)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断定

      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关系变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而婚姻登记员因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无法界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的尴尬情况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隐瞒欺骗并且无异常表现,能够独立完整履行登记程序,顺利办理离婚,但事后,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当事人或家属可以拿出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同样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被动。(五)地区管理差异导致当事人办事难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为双方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而外地户口的当事人,登记时遇到证件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就非常困难。如有些外地户口本为手写,字迹潦草,多一笔或少一笔的现象经常出现,即使打印的也有错字或错行现象,更有甚者变更项目在原地涂改也不盖章,这样的户口本拿到婚姻登记处无法使用。而当地公安部门本应按职责及时进行更换,但出于种种原因户口本未能及时进行更换,当当事人来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时,会误认为是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刁难而不办理,将矛头直指婚姻登记机关,这不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干群关系。

      二、结婚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因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的虚假声明,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来承担。而婚姻登记机关恰恰又没有核实婚姻真实状况所采取必要手段的措施。这一责任与措施相脱节的状况,导致了婚姻登记机关在管理中存在漏洞,甚至有可能被诉诸公堂。 (二)执法机关地位不受重视

      婚姻登记机关实际上具有行政执法权利。出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重视的原因在于,很多人没有将婚姻登记机关视为执法部门,而仅把它看成是领取结离婚证的办事机构,婚姻登记执法一直没有被知晓、理解和接受。建国几十年来,婚姻登记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比起其他一些执法机关,婚姻登记执法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在应该进行执法时长出獠牙,未能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三)部分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部分单位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不负责任地出具某些证明或拒绝出具应该出具的证明,一旦婚姻登记出现问题则互相推诿,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正常执法。二是部分个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只要办不成婚姻登记,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在婚姻登记机关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三、解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措施(一)根据工作实际,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部门应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在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科学、合理的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让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权责明确,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婚姻登记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守法者得到尊重,违法者得到惩罚,在全社会形成执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登记权威

      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婚姻登记相关知识广泛普及、深入人心。同时,应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是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执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要在婚姻登记机关适时、适情增设安全保卫人员,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树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设置离婚冷静期,降低草率离婚发生率

      因为目前全社会存在较为普遍的草率离婚现象,建议相关部门设置为期为固定时长的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当日起,有一个重新选择、重新思考、重新决定的缓冲时间,从而降低草率离婚发生率,维持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局面。

法律分析:可以结婚。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结婚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病人的婚姻法,婚姻法中有规定精神病人结婚和离婚的相关事项。

精神病人结婚问题:

一、精神病人可以结婚

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发病期间才禁止结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是允许结婚的。

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种提法。但很多宣传材料在解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时候,仍援引‘精神失常未经治愈’一语,把它囊括在‘真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中。这种笼统地说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是不妥当的。因为,并非任何的精神失常都能使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很多精神病都是可以医治痊愈的,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自然是可以结婚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处于稳定缓解状态,也可以结婚。

精神病人离婚问题:

一、 精神病人可以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能离婚。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精神病人离婚也不例外。

二、 精神病人怎么离婚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人时,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因为精神病人为法律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是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若在此时处理离婚问题,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为了妥善安排他们离婚后的生活、治疗、监护等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离婚。即使双方自愿或监护人同意办理的协议离婚,也是法律不允许和无效的,当事人应依法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三、 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精神病人办理离婚方面,具体要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

1 精神病人离婚中精神病人的认定

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应同正常健康人离婚一样。在此方面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精神病人离婚的方式

在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情况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离婚当事人(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办理离婚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婚前隐瞒病情,而是婚后发病的话,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患病的,在对方有可能会要求支付扶养费或一定经济补偿。

四、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注意事项

1、对精神病人参加诉讼区别对待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2、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材料准备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想起诉离婚,需要准备

①双方须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明;

②双方的结婚证;

③离婚诉状及其附件;

④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⑤人民法院需要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活动需要法定代理人完成。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在民事领域庆誉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决定了合同、婚姻、遗嘱是否有效,对生活十分重要,划分标准中年龄标准最为常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不满八周岁,日常交易、结婚、赠与、立遗嘱等民事行为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誉亏段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空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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