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兵役法没有明确规定已婚男女青年是否能服兵役,但是和兵役法规定的服役年龄有部分存在冲突。而且男女青年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如果作为普通义务兵来讲,兵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但是我国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就是说男性必须在22周岁才能结婚,但是兵役法的上限年龄是二十二周岁,所以是冲突的,不过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存在的,如果是普通高校的毕业生,是允许已婚青年入伍的,因为在年龄的限制上,它不违反我国的婚姻法有关条款。至于女性公民是符合要求的,如果已婚也可以入伍参军,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上限年龄。
法律分析:符合参军要求,已婚大学生可以参军。男女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如果您符合征兵政策,学历、身体都在规定之内,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可以。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结过婚就无法入伍了
军队特招人才对年龄和婚史无过多要求,除此外,结过婚就无法入伍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即第4条:“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第6条:“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具体介绍
一、特种兵简介
特种兵,在兵种上指执行特殊任务的兵种,例如海军陆战队、空降兵部队、武警特警部队等。在兵员上指组成特种部队的单位人员,例如爆破兵、空降兵、破译兵、狙击手等。
二、起源定义
特种部队最早源于德国。二战前,1936年德国最高统帅部军事情报局局长卡纳里斯海军上将成立勃兰登堡特种部队,该部队成员均会说一种以上的外语,并熟知所在国情况,在二战爆发后,该部队成员潜入敌对国家中实施广泛的破坏行动,战果显赫,世界上特种作战部队的主要作战模式因此确立。
三、服役限制
部队培养一名出色的特种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所以只要你成为了一名特种兵,只要还具备执行任务的条件,就可以留下来,继续穿着那身橄榄绿。在正常的情况下,一名特种兵在部队服役的年限都在10~15年左右,在正常情况已经过了服役期了,但由于是一名特种兵,所以还可以留下来服役,成为部队新选的战士的"教头"。
法律分析
在了解军人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之前,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军人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知道了军人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接着就是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 但是要满足下面的要求:应征报名(男兵)招收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应征报名(女兵)征集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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