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为近亲 我国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从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计起,算第一代,依此类推。如表兄妹结婚,双方的外祖母属第一代,双方的母亲属第二代,表兄妹结合就是第三代。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原文如下: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父辈与子辈之间才属于三代以内。
近亲三代以外可以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不同辈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在我国,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使隐性遗传病和多基因遗传病的发病率增高,比如: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哮喘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双方自始不具有因为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及其后果,无效婚姻本质上是同居关系。关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判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然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在三代以外的,法律是允许结婚的。
1、我国法律禁止近亲结婚,是指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直系血亲简单地说,就是生养你的,以及你生养的。举个例子,父亲与女儿,母亲与儿子。以及爷爷与孙女,姥姥与外孙等等。
3、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有共同的祖先,且在三代以内的。
具体的算法:从你开始算起,自己一代,自己就是二代,自己祖父就是三代,自己曾祖父就是四代(自己与母亲那边的血缘关系,跟父亲这边的是一样的。)如果男女双方的共同祖先是在三代以内的,那就禁止结婚。如果是在三代以外的,法律是允许的。
四代和四代以上。
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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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非近亲婚配)时,由于夫妇两人无血缘关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们所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体(患者)。而在近亲结婚时,夫妇两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升高。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和医疗水平,为了尽量减少近亲结婚造成的遗传缺陷,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 3 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就称为近亲婚配。近亲婚配的夫妇有可能从他们共同祖先那里获得同一基因,并将之传递给子女。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近亲婚配使子女中得到这样一对纯合或相同基因的概率,称为近婚系数。
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乙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
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近亲是不可以结婚的,首先近亲结婚是指三代以内。以己身为一代,从己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侄、女、舅、姨、外甥女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我国明令近亲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四规定,属于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也就是说三代以内的都算近亲,是不允许结婚的。
法律分析: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1、真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法律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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