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时期,妇女的婚姻观是什么样的?

宋代时期,妇女的婚姻观是什么样的?,第1张

在历史课本上我们就学到过,宋朝时“程朱理学”盛行,要求当时的人们“存天理,灭人欲”,宣传和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推行三纲五常。很多人认为在宋朝时,因为理学的束缚女性地位会进一步降低,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因为宋朝法律的规定,宋代女性不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够选择离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样拥有财产的管理权,并且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学习文化知识,因此宋代涌现出不少杰出的女词人。

崇文抑武,宋代文化繁荣、法律完善

宋朝女性地位并不如同大多数人认为的一样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这与当时宋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宋朝的经济之繁荣不用多着笔墨,人尽皆知。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晓市和夜市,城市里到处可见商店,甚至还出现了二十四小时营业的商店。经济的发展给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现实可能。

此外,宋朝统治者的治国之策是崇文抑武,宋太祖为子孙立下规矩,“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者”,朝廷官员的选拔实行科举制,“学而优则仕”,所以文人在宋代有着极高的地位。文化教育的发展让各种流派的思想在宋朝汇集,形成了一个文化多元、信仰多样的宽松社会氛围。而为人们熟知的理学,在宋朝虽然兴起,却并没有成为宋朝的主流思想,其观点也并不为世人所认同,社会影响实际有限。

文化教育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宋朝从最高统治者皇帝代士大夫都认为,读书不分性别,女性也应该多读经史典籍,提升素质和修养。所以宋代的女性获得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质,同时促进了女性自我认知的提升。宋朝出现了一批在诗词绘画等领域杰出的女性,且博古通今的知识女性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出现。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

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宋朝建立后,其法律形式和内容基本沿用唐律。唐代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所以宋代建立之初,法律体系就已经比较健全了。宋太宗以后,宋朝法律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的性质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

宋朝法律的完善对于女性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关于女性的嫁妆权、离婚权、寡母对子女的监督权、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等内容。宋朝从法律上对女性的各项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官员必须通晓律例,在审判涉及女性的诉讼中,法官们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持家、理财,宋代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超然

我国古代女性的活动主要与家庭有关,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直观反映。宋代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中具有“母权”。母权是相对于父权而言的,在中国古代的很多社会,一家之母都没有掌管家中事务的权力,一般由家中男性家长行使父权,如果家长过世,则由成年儿子或者旁系男性亲属代为管理家庭,家中大权一般不会落到母亲手上。

在宋朝则大大不同。百善孝为先,孝道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孝之人会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人。宋代继承了传统的孝道,在《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不孝行为要遭受的惩罚,政府则对孝行做出褒奖。宋代孝道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无论是亲母还是继母,都是子孙尽孝的对象。宋朝女子离婚或者改嫁之后,子女一般都归男方抚养,但律法规定,无论子女归属如何,生养之情都不会改变。

因此,无论是生母还是继母,在家庭中都拥有管教权,也就是进行对后辈以及仆从的教育、命令、监督和惩罚。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从此条可知母亲是有管教子女的权力。母亲的子女的管教,既包括道德人品,读书学习,也包括光宗耀祖,忠君爱国。司马光在《家范》里说“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沦为不肖,陷于大恶”,可见宋朝人认为母亲的管教对于子女的成才有很大作用。

宋朝女性地位的提升还体现在女性在家中拥有财产管理权。对于家庭财产,我国古代一直奉行的是“子妇无私产,无私蓄,无私器”,即女性和家中子女不能存私房钱,家中一切财产由家长全权负责。但是,宋朝因妻子对随嫁妆奁享有很大的支配权,她们可以以此资助夫家;同时宋朝女性善于经营家务,对家庭财产有管理权,掌握家庭的经济命脉。

宋朝婚姻盛行厚嫁,女儿出嫁,娘家陪送丰厚的嫁妆,其中包括金银首饰、绸缎衣裳、田地房屋等等珍贵物品。根据《宋刑统》规定,妻子的嫁妆并不属于夫家,而是登记在女子自己名下,可以由妻子自由支配。这就决定了女性在夫家拥有一定地位,因为如果夫家对嫁过来的女子不好,她完全可以携带大量财产再嫁。

不仅拥有财产支配权,宋代女性还拥有家庭管理经营权。北宋著名的散文家苏洵,他的妻子程氏本是富家之女,嫁给家境一般的苏洵之后,苏洵先是游山玩水,后又发奋苦读,不理家事,家庭经营全靠程氏。程氏治家有方、经营有道,通过做生意赚了钱,让苏家成为了富裕家庭。而苏洵也因此能够专心致志学习,终成一方大儒。后来两个儿子苏轼苏辙也成才做官,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程氏的经营有方,让丈夫儿子都能全心全意读书治学。

宋代施行以文治国,社会各阶层的文人只要通过科举考试就可以在朝中任职,因此宋朝的学风气息浓厚,且去教育发展繁荣,各地的官学、私学众多。深受这种宽松教育环境的影响,宋代女性的受教育权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

自古以来女性受教育的内容一般是与妇德相关的女子的德言容功,如汉代班昭的《女戒》,唐代的《女则》《女论语》等。但宋代的女性拥有的受教育权范围要广很多,不仅包括妇容妇德,还比较重视文化教育。因为宋代人认为家庭的兴衰与妇女的德贤有很大关系,因此十分重视女性的教育。

宋代女性接受的教育基本上都是家庭内部教育,主要由父母从幼儿时期口授言传《诗》《书》《礼》等经典。此外宋代私学发达,一些女子可以进入私学求学。在接受了基础教育之后,宋代女子会在文史、诗词、琴棋书画等各方面有所侧重,进行深造。

婚姻不幸,改嫁不难,宋代女性享有婚姻自主权

改嫁主要可以分为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在宋代之前,女子连离婚都成问题,更别说离婚再嫁了。而一般丈夫因故亡去,历朝历代也都要求妇女守寡,甚至还为守寡的女子树立贞节牌坊。在宋代,女性在改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士大夫贞节观变化导致的。贞节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贞节观。汉代是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以法令奖励贞节,以刘向的《列女传》和班昭的《女诫》来教育女性,强调男尊女卑,将顺从当成妇德。

而在宋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流传后世,让人们普遍认为宋朝贞节观念甚为严厉,但事实上,宋朝士大夫们对于守贞之事还真不提倡。宋代士大夫一般不极力主张妇女守贞,他们对于女性再嫁也没有非议,甚至持支持态度。宋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赵允就上疏认为“宗妇少丧夫,然无子不许改嫁,非人情,请除其例,使有所归”,此为士大夫主动请求准许寡妇改嫁。还有的士大夫因未及时帮助寡妇改嫁而被政敌攻击,如宋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就因弟媳久寡没有改嫁而被诬告。

另外,一些士大夫还争娶改嫁之妇,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他们对妇女贞节观要求不严格。陆游和唐婉的故事便是其中一例。陆游和唐婉两人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陆母不喜欢唐婉而被迫离婚,唐婉离婚后改嫁南宋宗室赵士诚,后来沈园相见,双方还一起饮酒。可见士大夫对于女性再嫁没有表示反对,且还愿意娶改嫁女,这都表明了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淡薄。

结语

宋朝的女性被不是和人们想象中一样被程朱理学限制在后院之中,相反,她们不仅肩负着相夫教子的家庭重任,对于子女有管教权,对于家庭有经营管理权,还普遍接受文化教育,在文学艺术科技各方面都有杰出表现。

而宋朝女性与其他朝代相比,最大的变化应是女性财产权的扩大,女性的财产权不仅限于家庭经营中的财产,还有继承夫家父家的财产,是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

周礼规定,士人婚礼有六项内容: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为六礼。六礼数千年来一直相袭沿用,清代婚礼亦贯彻其立意,分为议婚、定婚、结婚三个阶段。议婚就是选择对象,相当于纳彩、问名;定婚就是确立男女双方的婚约,分为小定和大定,小定相当于纳吉,大定相当于纳征;结婚就是举行婚礼,相当于亲迎。

先简单介绍下清代民间婚礼的过程。重点说一下京师旗人的风俗。

1议婚:周礼中议婚重视的是女子的名字,用女子之名占卜婚姻是否吉祥,故有问名之礼。清代重视的是生辰八字,在家世嫡庶相貌等基本条件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双方过门帖、庚帖,门帖书祖宗三代的籍贯、职位、功名等,庚帖书自家儿女的生辰八字。八字经核算互不冲犯,议婚即告成功。

2定婚:议婚成功后进入定婚阶段,首先是小定,由婆家出一名全福太太,即丈夫子女公婆俱全的中老年妇女,将小定礼送往女家。小定礼汉人重视戒指,旗人重视如意。放定之日,姑娘盘腿端坐在炕上,由全福太太将戒指或如意亲手交给姑娘,这门婚事就算是正式定下来了。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六法全书》仍然规定,只要经过小定,婚约即告成立。之后就是大定了,时间通常在拟定的迎娶之日的一百天以内,主要内容是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并商定迎娶日期,告知亲朋好友等事。大定礼中必不可少的是一只鹅,代雁也。

3结婚:迎娶之日前一天或者当天,女方要将姑娘的嫁妆送往男家。嫁妆以抬论,民间富贵人家,总要送上一份“全堂”嫁妆,即六十四抬;至少也要“半堂”,即三十二抬。嫁妆种类从田亩产业到痰盂夜壶以至于破鞋烂袄子种类俱全。至于亲迎,旗人重古礼,“以婚为期”,迎娶新娘必定在晚上,而且一定要赶在子时之前将新娘迎进家中。如果过了子时,新郎新娘行过合卺后就必须退出,等到第二天晚上才可以同房。因为古人认为子时之后阳气渐生,不利于阴阳平衡。若如此,新娘就必须在炕上呆上一整天,因为习惯要求新娘在同房之前不得下地。所以旗人姑娘在上轿之前,基本不吃东西不喝水,顶多吃几个鸡蛋充饥,就是为了一旦误了吉期不致引起个人问题的难堪。迎娶是坐轿,旗人通常是红呢大轿一顶迎新娘,新郎和四名或八名送亲老爷则骑马前往。花轿可以用八抬,不受官员平时用轿子只能四抬的限制。婆家的全福太太要先乘车前往女家,和女方的送亲太太一起为新娘上头。新娘上轿前要穿婆家送来的破旧棉袄,越破越好,如果婆家没有就会去找至亲世交借。当然棉袄穿在里面,外面还是会罩上鲜艳的新褂子。脚上穿蓝布鞋,盖清人以蓝黑为正色也。迎娶时以贴囍字牛角灯前引,乐队仪仗设而不作,和乡间的吹吹打打决然不同。新娘进门之后,并没有拜见来宾的习俗,更不会点烟敬酒地应酬,宾客祝贺的对象,是新郎的父亲而不是他本人。至于拜天地、坐帐、喝合卺酒、吃子孙勃勃等,都在喜房中由送亲太太和迎亲太太操持,新娘拜见公婆则在第二天,古板点的人家甚至坚持古礼“娶妇三日,始见舅姑”。

皇子婚礼

1指婚:皇室婚礼没有议婚的过程,而由皇帝指婚代替。皇子长到15岁一般就要成婚。婚姻由皇帝在入选的秀女中指定,内务府行文钦天监选取指婚吉日,并开列帮办婚礼的官员与命妇名单。届时,赞礼大臣陪同选中的女子的父亲穿蟒袍补褂到乾清门东阶下,女子的父亲面北而跪,赞礼大臣面西站立宣读圣旨:“有旨,今以某氏女作配皇子某为福晋。”福晋父亲承旨,行三跪九叩礼后退出。择日皇子穿戴蟒袍前往福晋家见其父母,内大臣、散佚大臣、侍卫、护军等随行。到达大门,福晋父亲着蟒服迎于门外。皇子升堂拜,福晋父亲答三拜。以同样的礼节再见福晋母亲。辞行时,福晋父亲送出大门外。

2初定:即民间的放定礼。由钦天监选取吉日举行,内容是皇帝赐给福晋家礼物、在福晋家举行定婚宴。礼物分为两种,一种称仪币,赐予福晋本人,将在奉迎时抬回皇子府邸;一种是赐币,是赐给福晋父母家人的,是真正的彩礼。仪币包括首饰、衣料、日用银器等,计有镶嵌东珠珊瑚金项圈一个、衔珍珠的大小金簪各三支、嵌东珠二颗的金耳坠三对、金镯二对、金银纽扣各百颗、衔东珠的金领约和做各式袄褂被褥的貂皮、獭皮、狐皮数十张,绸缎一百匹,棉花三百斤,饭房、茶房、清茶房所用银盘银碗银壶银碟等若干。赐币中,赐给福晋父亲黄金十两,白银七百两,狐皮朝服一件,薰貂帽一顶,金带环、手巾、荷包耳挖筒等配饰一份,备鞍马一匹。赐予福晋母亲衔珍珠的金耳饰三对,狐皮袍一件,獭皮六张,雕玲珑鞍马一匹。分装于彩亭之类,由内务府大臣率领执事人等前去。福晋父亲穿朝服迎于大门外,仪币陈设于正堂,赐币陈设于阶上,赐马陈设于阶前中道。受礼后,福晋父亲率领子弟在中阶下以东望宫阙行三跪九叩礼,福晋母亲率女眷在中阶下以西行六肃三跪三拜礼。内务府照例备酒宴五十桌,羊三十六只,饽饽桌五十桌,黄酒五十瓶到福晋家设宴庆祝,并设乐队。所有不当班的公侯世爵、内大臣、侍卫和二品以上的官员及命妇,当日齐集福晋家出席宴会,鸿胪寺派官员引礼,钦天监派官员报时。福晋父亲率有顶戴的男性亲属宴于外堂,中午十分升堂就坐,福晋亲族折中有职官员与本旗的官员坐东面西,其余来宾坐西面东。宴会由奉茶、奉果、奉酒、奉馔酌酒等程序组成,中间伶工乐队奏乐助兴。宴会结束,全体官员在阶下望宫阙行三跪九叩礼。福晋母亲与命妇宴于内堂,程序也是如此。此为定婚宴。

3成婚。成婚礼前一天,福晋家将妆奁送到皇子宫中,其中当然包括先期皇帝所赐的仪币,送妆奁的福晋族人由内务府设宴款待。成婚当日,皇子蟒袍补服到皇太后、皇帝、皇后前行三跪九叩礼,如果生母是妃嫔,还要到生母面前行二跪六叩礼。銮仪卫预备红缎围的八抬彩轿,年命相合生辰无忌的内务府总管一人率领属官二十人、护军参领一人率领护军四十人,负责迎娶新人。先期选取年命相合生辰无忌的总管内务府大臣妻一人率内管领妻等八名担任随侍女官,分别到福晋家与皇子宫敬侯,步军统领负责清理自宫门到福晋家的道路。

吉时降临,内监将彩轿陈于中堂。福晋礼服出阁,随侍女官伏侍上轿下帘。八名内监抬起,灯笼十六、火炬二十前导,女官随从,出大门骑马。前列仪仗,内务府总管、护军参领分别率属官与护军前后导护。到皇子宫外,仪仗停止、撤去,众人下马步入。女官随轿到皇子住处伺候福晋下轿,引福晋入宫。随后举行合卺仪式,由等候在此的命妇负责。

当日,在皇子住处张幕结彩,设宴六十席,羊四十五只,款待福晋父母亲族人员。出席人员与礼仪程序与在福晋家举行的定婚宴一样。

成婚的第二天早晨,皇子夫妇穿戴朝服,依次到皇太后、皇帝、皇后前行礼,皇子三跪九叩、福晋六肃三跪三拜,妃嫔所出的,还要到生母面前行礼,皇子二跪六叩、福晋四肃二跪二拜。

成婚后第九天,皇子偕福晋回门,福晋家设宴招待。在福晋家停留不会超过中午。

在北宋想迎娶世家大族的**,一般有三大条件:一个是你也是世家大族出身,一个是你用功读书、金榜题名,一个是你有真才实学的“潜力股”,这三者只需满足其中一条,迎娶世家大族的**将不再是梦。

在门当户对盛行的古代,门第对婚姻有着严格的局限。许多世家大族的**出嫁往往也要求对方门当户对。到了北宋,由于科举取士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寒门贵子,这种新阶层的出现对世家大族们**的婚姻也产生了许多影响。

一、门当户对

无论是北宋还是古代的任何时候,门当会对都是婚姻的首要条件。所以在北宋要想娶到世家大族的**,最直接的方式便是你也是出生世家大族的。在古代,家族与家族联姻是古代再平常不过的事情。通过联姻有的家族还形成一个政治集团,把控着一时的时代风气。

二、用功读书,金榜题名

在北宋,如果你是寒门学子却爱上了世家大族的**,只要你用心读书,考取功名,那你也有机会书写自己的爱情诗篇。北宋时期,新科进士也是世家大族**选择婚姻对象的热门人选。所以如果你金榜题名,并且被世家大族看重,那么出身也不再是什么问题,有才华就能抱的美人归!

三、真才实学的”潜力股“

北宋的世家大族除了会选择上边两种外,她们的目光常常也会放在那些有真才实学的学子上,精心培养,等到科举进士,也就开始谈婚论嫁了。哪怕你不科举,只是一个品德高尚,才华横溢的人也可迎娶世家大族的**。

在北宋,受到科举制度的影响,相对来说打破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状况,所以这时候,奋斗可以改变人生,迎娶世家大族的**。

人在世上注定要结婚,况且是在看待婚姻很重的中国,结婚从古至今一直在延续,结婚的目的不是延续后代,而是结婚可以表达男女双方都很恩爱。当然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是活人的结婚,但是其实历史上是有死人结婚的,我们叫这些死人结婚为冥婚。

冥婚俗称“鬼婚”,是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死亡的婚姻形式。其实简单地说就是给死去的男或女找一个配偶。这些冥婚是针对于年纪轻轻没有结婚就去世的男女,古时认为如果没有进行婚姻,那么他的“鬼魂”就会感到空荡。便会从“阴间”出来,来到人间使人民不得安宁。于是就为了人间的安宁,就出现了冥婚。冥婚的男女订婚后双双死亡,双方父母会举行婚礼,完成后举行丧礼,将双方的棺材合葬于一体。有的双方生前并无婚约,死后由父母出面找媒人说合成婚,选择吉日迁棺合葬,并举行一定的仪式产也有订婚后男的死亡,女的到男冢与“木主”拜堂成婚,并为男方守寡。

说起冥婚,其实冥婚已经有很久的历史了,它在几千年的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更有著名的人物也使用过冥婚。曹操有一个儿子,他的儿子叫曹冲,小时候,我们只学过一篇叫《曹冲称象》的课文,那便是我们对于曹冲的所有记忆。

冥婚最盛行是在宋朝,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当时只要是没有结婚去世的都必须有一场冥婚,而元代只是跟随了宋代,但在元朝冥婚并没有那么的流行了,到了明朝有的女孩子把自己保护起来了,不会被冥婚所守寡,这时人们对冥婚已经开始有些排斥了。

从爱情走向婚姻,对有些人而言是修成正果,亲友们会兴高采烈地祝福他们早生贵子,白头偕老;而对另一些人而言,则可能意味着浪漫快乐的终结,“婚姻是爱情坟墓”的名言,妇孺皆知。无论是何种情形,从爱情通往婚姻的关隘——结婚仪式——都格外引人注目。 当今普通百姓的结婚仪式,即使您不曾身披婚纱,充当主角,大约也有过耳闻目睹他人婚礼情形的经历,无需我多说。但是,古代皇帝的女儿是怎样出嫁的,您大约无缘亲临现场,见识一番,或许,就有必要听我来介绍一下。 我当然也不曾亲临古代皇帝女儿出嫁的盛典,因此不可能给大家做现场直播,我只是通过古代文献的记载,给大家做一次书面的转述。 今天,我转述的是南宋时期一位公主的婚礼情形。 宋高宗赵构仓皇南渡,跑到杭州建立南宋之后,不知道是偏安小朝廷医药卫生事业不够发达,还是赵家遗传因子存在什么缺陷,孝宗、光宗、宁宗,也许还有度宗等,几任皇帝的女儿——公主——都等不到出嫁就夭折了。只有理宗赵昀的公主周汉国公主,结了婚。从她的封号就可以一眼看出,这位公主的地位非同寻常:封了周、汉两国。宋代公主,只有特别受皇帝宠爱的公主,才会有此待遇。原来,她是理宗的独生女儿,掌上明珠。这位公主嫁给谁前朝皇帝宁宗的皇后、当朝太后(慈明太后)的侄孙杨镇是也。其实,起初理宗给宝贝女儿选择的夫婿不是赵镇,而是状元周震炎。公主嫌弃周震炎相貌不佳,这才改为杨镇的。由此可见,古代,即使是皇帝家,女子也可能是有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的,并非传说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么可怕。

古代汉人婚礼程序讲究“六礼”。即:纳亲(提亲)、问名(问对方生辰八字)、纳吉(定亲)、钠征(送彩礼)、请期(确定婚期后先告知女方,征得同意)、迎亲(娶媳妇)。因地域差别,各地又大有不同,但实质大同小异。在碛口一带,自古流传下来大致有七个程序:提亲、相亲、定亲、送钱、娶亲、成亲、拜亲。

提亲:古时婚嫁,最讲究的是“明媒正娶”,任何婚事,都必须要有媒人撮合。当媒人接受一方任务后,即以“门当户对”为原则,进行物色、挑选,有合适对象后,就两头游说。如双方根据媒人介绍有意向的话,就进入“提亲”程序。提亲一般选在上午进行(意喻蒸蒸日上),由媒人引路,男方家父上门提亲,女方父母应酬(女儿不得露面)。双方在交谈中相互了解、权衡,一般以吃饭与否表达提亲结果。如男方对女方不甚满意,即谢绝进餐,婉言告辞;反之,女方态度则表现为敷衍了事,漫不经心,毫无准备做饭迹象,这时男方一般知趣而辞,意味着提亲失败。如彼此比较满意,在交谈过程中,女方母亲会悄悄退开,到厨房做饭,男方则欣然用餐,提亲就告成功。

相亲:提亲过后,女方也要择日在媒人的引见下登上男方的门,这叫“相亲”。女方主要看男方的家境、女婿的模样及居住环境等。男方则要张罗着炒菜、做饭,饭菜的主食一般是小拉面,意喻要把这门亲事拉住,如女方执意要走,就说明相亲不中;反之则说明相亲成功。

定亲:也称订婚。通过提亲、相亲后,婚事需要明确敲定了,这就有了“定亲”。一般定亲是要举行仪式的,定亲这天,女方家人众亲戚(俗成“七大姑八大姨”)集中到男方家,说是定亲也是认亲。男方同样由家人与本家兄弟等亲戚参加。饭菜一般是凉菜、热菜两种,主食是油糕(喜事席上不吃蒸馍,意喻带气的东西不吉利),席间,双方互相介绍各自亲戚。饭毕后,男方要根据女方不同的身份送些礼物,以示认亲。由于以前流传“嫁女未娶之前不得入男方家门”,所以定亲仪式上是见不到嫁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定亲仪式多在饭店举行,既解决了嫁女不能同往问题,又能让男方早日见到未来儿媳。

送钱:也即送彩礼。定亲过后,男方根据儿女情况卜测良辰吉日,选定婚期。之后,由男方父辈及媒人带上聘礼到女方家。一是送彩礼;二是通达所定婚期,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则轮到“娶亲”的程序了。

娶亲:俗称“引嫊子”,一般分“大引”、“小引”两种。

大引:男方备四抬花轿两乘,新郎坐轿亲迎,同去引客三人(多为新郎的叔、舅或姐夫、表哥等);女方则需派送客四人(送客辈分与引客相似),称之为“三引四送”。娶亲队伍有一班或两班八音队开道助兴。这种方式多为富贵人家所为。

小引:新郎不亲自迎娶,由姐夫或表哥等同辈长者代之,无八音队与花轿,穷苦人家多选“小引”。但事实上,多数人碍于脸面,多介于“大引、小引”间,自谓“不大不小”。一般多为备花轿一乘,引客二人,八音队或无或一班,新郎与引客或骑驴或骑马(多为骑驴)。

娶亲当天,新娘里里外外要换上新装,要盘头。迎亲队伍到之后,娘家人在招待新女婿一行的同时,也开始给出嫁女送饭,前后共送十次,种类不能重复,意喻十全十美。

娶亲走时,新娘要换上大红绸棉衣棉裤,盛夏亦然,意喻红红火火,活得厚成。出门时,由伴娘搀扶,其他同辈提拿陪嫁物品送行;男方引客则拿出准备好的红包(包有数量不等的钱币)相赠女方送行者。在新娘上轿前,娘家人要陪送一块新褥子折叠在花轿里,让女儿坐上(意喻娘家人永远是女儿的厚墩,谐音:后盾),当女儿上轿时,才由嫂子或姐们提着新鞋让新娘换鞋(意喻离别娘家水土)。

成亲:当娶亲队伍回到男方大门时,鞭炮、鼓乐齐鸣,女方送客由男方引领到大客接待处款待(一般不进男方院,多为男方向邻居借用房屋),新娘则由属水命、金命的伴娘(从嫂、姐中挑选)为其搭上红盖头,然后搀扶下轿,俗称“拖嫊子”。从下轿处到院内“天地会”(俗称“爷爷会”,传说是管天地的神,多数人家建屋时会在两孔窑洞的“中腿”上凹进一块长方体的小方格,供奉“天地会”,以求一生平安)的通道上,有钱人家铺红布,平常人家铺撒麦秸(意喻黄道。无论何种方式,都是为使新娘在进洞房前鞋不挨土),新郎新娘由此走到“天地会”前。常规是“天地会”下摆一张长桌,一边放一把木椅,在事筵总理的司仪下,新郎父母入座,新郎新娘一拜天地,二拜父母,再夫妻互拜,即告成亲。然后步入洞房,按常理,这一段路也应铺红布或撒麦秸。但有好事者想取闹新郎,故意不铺撒,新娘的新鞋又不能粘土,无奈,在众人一片“抱上走”的喊声中,新郎只好把新娘抱回洞房。入洞房后,新郎的首要任务是亲手掀起新娘的红盖头,然后拿起木梳在新娘的盘头上发辫上连梳三下,俗称“破头”。从此,新娘的发型就由发辫改梳为脑后盘发,称谓“吊头”(这就是闺女与媳妇的区别)。到这时,看新娘的人们才可以进屋。晚饭时分,新郎新娘就在洞房内吃饭,饭的主食仅一种,叫“没头子拉面”,做法是把一根拉面的两头捏在一起,形成一个圆圈,意喻圆圆满满,相爱无尽头。

晚饭后,同辈的亲戚朋友陆续来到洞房,这就意味着“闹洞房”开始了,闹洞房方式多样,与亲戚朋友们的喜好、文化高低、见识多少有密切联系。在闹洞房中途,新郎新娘还要吃一顿饭,饭名叫拌汤(俗称疙瘩汤),意喻儿孙满汤(堂),大嫂在往锅里拌面疙瘩时同着新娘还要念念有词:“一搅两搅,儿多汝(指女儿)少(农村重男轻女思想);三搅四搅,儿能(方言:意聪明)汝巧;五搅六搅,越活越好;七搅八搅,儿孙满堂;九搅十搅,白头到老”。在半夜时分,新郎新娘又要吃第三顿饭了,这顿饭意味着闹洞房的结束。第三顿饭是水饺,水饺在包馅时,新郎的母亲会偷偷在馅中放一枚小铜钱,意喻“钱到福到”,新郎新娘谁吃到铜钱谁就是有福者。后有表兄弟们好事,在包饺子时,偷偷把盐、辣椒、调料面等分别包在饺子里,然后坐看新娘出洋相。饭后就寝,要好的朋友又悄悄来到洞房前守夜,即“听房”,俗称“听门子”。如真有守一夜者,清早,新郎的父母还要予以犒劳。如遇雨雪天,听门者无法上门时,新郎的母亲还得在半夜拿一把扫帚立在洞房门口,冒名“听门”者。据传说,新婚之夜,无人“听房”,有碍于后。

拜亲:俗称“见大小”,就是过门后新媳妇拜认婆家亲戚。一般拜亲仪式在婚后第二天早饭后举行,地点还是在院内“天地会”前,事筵总理先在“天地会”安排一张长桌,桌上摆放酒具一套、凉菜一盘,然后由其担任司仪,拜亲开始,司仪照单依序请被拜者,被拜者端坐正中,由新郎新娘上前满盅敬酒,再退后行礼。行礼是有规矩的,长辈坐上,行跪拜礼;同辈坐上,行作揖礼。而受拜者都要当场给新娘赠送或钱或物的见面礼。在内亲中,见面礼给多少和婚礼上一样,也是有讲究的,一般不能超出也不能等同与舅父的见面礼。因此娘舅上礼的多少就显的特别重要,特别引人关注。拜亲结束,标志着婚礼程序亦全部完成。但结婚的全过程,还有两道程序需走:

一是回门。婚日第三天,新郎偕同新娘一起回到新娘的娘家礼拜岳父母及妻室亲戚,俗称“回门”。按传统规矩,回门这天,不管路有多远,新郎新娘须当日返回。

二是回娘家,俗称“叫几”。回门过后,娘家人要就近择日(一般取三、六、九)叫新过门女儿回娘家小住几天,这就是“叫几”。一般“叫几”的任务由娘家的叔父或大哥担当。到达新郎家院后,通常不进新郎的洞房,而是径直到新郎的父母家中,之后由父母把小夫妻唤来会面,“叫几”启程也是从父母家动身。过门女儿“叫几”回到新娘家后,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九天,因此,也有称“叫九”的。“叫几”过后,整个结婚过程才算圆满完成。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所谓“*”,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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