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离婚制度是怎样的?古代的离婚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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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不只是现在有,在古代同样有一定的地位。当时有关婚姻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对离婚制度也会表现出一种不严谨。古代的离婚制度依旧是体现出男强女弱的社会观念,女性对离婚几乎没有办法说“不”,也只能服从丈夫休妻的要求而已。01、“七出”体现出了一定的休妻标准。

男性休妻有七个标准,只要妻子有其中一种行为,男性就可以马上无条件休妻,妻子甚至还会因此受尽侮辱。“七出”主要是指以下七个行为:不顺父母、无子、*、善妒、有恶疾、多言、盗窃。只要女子在婚内做出了以上任意一条,其丈夫就可以无条件休妻,然后再找下一位妻子,以此循环下去。

02、“三不去”体现出离婚制度对男性的放宽。

“三不去”指的并不是说女子可以休夫,而是关于男子休妻的限制性条件。换一个说法说,女子没有资格休夫,她们只能被休。这里说的“三不去”是指:没有娘家可回的、为公婆服丧三年及以上的、和丈夫同甘共苦而现享荣华富贵的。这三种情况下,丈夫是没有资格休妻子的。

03、“义绝”、“和离”和“呈诉离婚”也是当时离婚制度的种类。

“义绝”主要是针对夫妻之间的矛盾问题;“和离”是针对双方对离婚的协议结果;“呈诉离婚”有点像现在的“诉讼离婚”,也就是有第三方的介入而强制离婚。这些和我们现在的离婚制度都有所相似,但是却全部偏向于男权主义。这些看上去是比较公平,但其实还是女方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离婚这件事本来就是两个人的事情,所以必须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古代的离婚制度过度偏向于男权,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

1、离婚的说法: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2、离婚条件:封建聘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

离婚对于现代人来说,越来越显得是件小事儿,我们身边离过婚的朋友有很多,但是并不会因为他离过婚就受人歧视,可是这种状况放在古代,尤其对女人而言,就宛如霹雳,很多离婚后的女性,在礼教束缚下,甚至选择以死明志。

在古代常见的离婚方式有四种,但无论是哪种,都是建立在对女性极度不公的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就一起以批判的角度,来了解一下古人是怎么离婚的。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每朝每代都有关于夫妻之间关系的封建礼法,而古代关于离婚,主要是四种规定

第一种规定就是出妻,也就是我们大家熟悉的休妻。丈夫给妻子写一封休书,双方就没有了夫妻关系。

这是在古代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针对于什么情况能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详细规定,所谓七出就是: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但是呢,又规定了三种不准休妻的情况,就是三不去:妻子无娘家可回,无依无靠的,不能休;

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家里富裕的,不能休。

第二种规定就是和离,这种虽然属于法律范畴的规定,但是在实施上,却鲜有人为,而且这种和离的界定标准,也要以夫家发放“放妻书”为准。

这就是类似于我们现代人允许夫妻和平离婚的法律制度。

这种离婚方式是最好的离婚方式,但是因为无故休妻违法,这条规定却被那个时代休妻者滥用,作为掩盖抛弃妻子的手段。

第三种规定就是义绝,这是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主要是在夫妻双方家族发生了仇恨事件,双方家族之间成为对头,已经没办法在继续相处,需要恩断义绝的时候,经官府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没办法继续下去,采取强制离婚。

这种是法律强制离婚的,不离的还会受到处罚。这种规定出自于《唐律》;

第四种规定就是呈诉离婚。

也就是指,有特定原因,夫妻之间出现了背叛等情况。

向官府呈诉讼,由官府强制判定离婚。

比如出现妻子背叛丈夫逃走、夫背叛妻子逃走时间达到三年、丈夫逼妻子为娼、公公欺负儿媳等情况,就可以向官府呈诉要求离婚。

这种规定出现在宋朝,算是给了妇女一点权力,在封建时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这种力量可谓微乎其微,在那个情大于法的年代,顶多是个空头支票而已。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古代虽然有一定的规定保护了妻子的权益,但是离婚法律还是偏向于丈夫,体现了封建男权社会的残酷。

而现代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双方必须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就算关系破裂,也好聚好散。

还是现在的生活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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