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

婚姻家庭法案例,第1张

  1、吴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张玲有条件和意愿抚养的情况下,小孩应由张玲抚养。

  2、刘良的收养行为无效。 张玲与吴俊作为小孩的父母,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虽然吴俊被判处徒刑,仍然应当对小孩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将小孩送给他人收养,应当得到吴俊的同意。在未经吴俊同意的情况下,张玲的送养行为无效。

  3、吴俊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能得到支持。原因在于,将子女送他人收养要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张玲的送养行为未经小孩的祖父母同意,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在小孩的祖父母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前提下,吴俊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 十六 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二十三 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 )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 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上述意见妥否,请批示。

属鼠和属马结婚案例

属鼠和属马结婚案例,属马属鼠婚姻如何?婚姻是我们人生中的一道风景,好的婚姻能够改变我们的后半生,遇到不适合自己的另一半也可能会毁了自己的一生,下面介绍属鼠和属马结婚案例。

属鼠和属马结婚案例1

属鼠男和属马女适合做夫妻吗,属鼠与属马结婚好不好

鼠马相冲

一般来说,从命理学的角度来讲,属鼠人和属马人是一种相冲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特别喜欢对方,最好还是不要凑到一起,而是趁早放弃的好,毕竟两个人不是很合适。但是,如果真的特别喜欢对方,愿意和对方一辈子在一起,其实也不是不可能的。感情是很难得的东西,而且相冲的关系,也并没有其它三种那么可怕。什么是相冲呢简单地解释,就是说两个人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经常吵架,甚至会大打出手什么的。因此在决定结婚之前,最好先考虑清楚,到底能不能接受以后这样的生活。如果不能,还是趁早另做打算,不要互相拖累的好。

坦诚沟通

如果觉得可以承担这样的后果,两个人也是可以在一起的。但是在相处的过程中,属鼠男要注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和属马女坦诚沟通,不管发生了什么都不要藏着掖着,试图用时间冲淡一切,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因为从性格上看,属鼠男是比较内向的,凡事也不喜欢主动,就算有什么不高兴的事情,也都自己藏在心里,很少会说出来。

这些负面情绪会影响到两个人的相处,也会把属马女带得烦烦躁躁的,更可能强迫属鼠男说出来。属鼠男被强迫,当然很不舒服,这也是两个人容易吵架甚至打架的原因。如果属鼠男能适当地避免这一点,控制一下自己的性格缺陷,坦诚沟通,那么两个人在一起问题也是不大的。

着眼现实

属鼠男需要和属马女好好沟通,属马女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就是考虑事情的时候,要尽量现实一点,不要异想天开,想一出是一套,没个定性,也不考虑实施起来的困难。属鼠男是个典型的实干家,他们可能想不出来多么美好的计划,可是会脚踏实地把问题解决好。属马女相对而言就比较不现实,今天想这个,明天想那个,大多数还是超出两个人能力范畴的事情,让人觉得特别窒息,属鼠男实在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满足她才好。

属鼠男只想好好过日子,禁不住太大的'折腾,但是属马女的计划通常都很大,会带来深刻的变动,这导致了两个人的严重分歧。所以属鼠男和属马女如果做夫妻的话,属马女一定要记得改改自己的脾气,不要对属鼠男要求太过严苛,否则对两个人都没有好处。最后即使在一起,两个人也不会特别幸福,小吵小闹不断,甚至可能影响到孩子和长辈。

属鼠和属马结婚案例2

午马和的子鼠婚配介绍

如果单从午马与子鼠之间的生肖关系来看,这二者属于典型的相冲,乃是子午冲。因为双方的五行属性存在相克,午马为火而子鼠为水,二者相遇必然水火不容。可以说这两个生肖之间很难产生名为爱情的关系,即使是作为朋友相处也是相当的困难。好在2018年中二者的婚姻运势都不算差,所以有能力去追求自己的爱情。

属马的人和属鼠的人配对优点:

属马的人很容易陷入情网之中,而属鼠的人则比较善于编织情网,因为他们有着细腻的感情、还懂得尊重别人,总是会在不知不觉中让属马的人“入套”,双方感情发展比较迅速。

属马的人和属鼠的人配对缺点:

在十二地支中子午相冲,故属马的人和属鼠的人并不适合走到一起。此外,在双方结合以后,属马的人很容易发现自己“被下套”,因而虽然双方的感情发展比较迅速,但属马的人心里总是会感到有点不舒服,这对双方的感情来说是个不小的隐患。

男属马女属鼠:属马的男人不会轻易掉进情网之中,即使进入也能够很轻松的走出,所以属马的人一般都会给人一种比较洒脱的感觉。而属鼠的人则是要心细很多了,特别是属鼠的女人,对待感情十分重视,或者说是依恋,她们希望能够得到对方的宠爱,所以属鼠的人会在和属马的人相处过程中逐渐的厌倦和属马人一起生活的感受。

毕竟属马的人无法给属鼠人带来那种想要的依恋的感觉,虽然和属马的人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属鼠的女人会感觉很幸福,但是这种幸福却给她们一种不实际的感觉。

男属鼠女属马:属鼠的男人虽然心思细腻懂得察言观色,但是他们并不是很喜欢属马的女生,因为属鼠的男人喜欢的是那种温文尔雅的女生,期待一个善解人意的妻子,这一点属马的女人似乎不具备。

属马的女人一样很洒脱,对待爱情虽然很忠诚,但是却不愿意为对方付出太多,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属鼠的男人在于其相处的过程中逐渐对其反感,最终一旦失去耐心就会让感情破裂。

所以属马的人和属鼠的人并不是很相配,生活在一起之后也很难得到幸福。

以上就是属马属鼠婚姻如何 马和鼠结婚好不好的全部内容,更多十二生肖资讯请关注解梦佬算命网熊掌号。

备婚倒计时1年,时间线清晰,简洁明可备婚,事事不落。

倒计时12-8个月

婚检:领证前一定要先体检,带上双方户口、身份证、2寸免冠照片、社保。

领证:做完婚检就可以去民政局领证。

确定婚期和预算:双方沟通,确认婚期(挑选结婚吉日)和婚礼预算,遍免日后有争执。

拟定宾客名单:估算人数,好制定桌数。

酒店预订:酒店一定要提前预定,不然就订不到自己心仪的酒店了。

婚庆公司:可以问身边结了婚的朋友,让他们推荐一下,然后选择一个性价比高的婚庆公司。

婚纱工作室:挑选一家性价比高的的婚纱照工作室,可以先上网找自己喜欢的婚纱照凤格。

倒计时8-6个月

挑选婚礼风格:可以多在网上找一些婚礼案例,挑选自己喜欢的风格,发给婚庆公司,让他们策划即可。

婚车挑选:根挺婚礼预算,挑选婚车类型以及数量。

婚礼四大金刚:司仪、摄影师、摄像师、化妆师。

婚纱照拍摄:选好照片的类型,确认拍摄地点即可,一般1~3个月即可拿到成品。

伴娘伴郎的确定:伴娘伴郎一定要成对,一个伴娘对应一个伴郎,如果伴娘伴郎多,可以选一个主伴娘和一个主伴部。

选购婚戒:钻戒一只,对戒一对

婚纱店:挑选一家自己喜欢的婚纱品牌,有心仪的婚纱再适合不过了。

个人护理:制定减肥和护肤计划。

倒计时6-4个月

婚纱照的确定:选好摄影公司,接下来就是确认拍照风格、地址以及价格了,然后进行拍摄。

桌数的确认:确认宾客能否到来,然后确认桌数。

挑选服饰:新娘:晨袍、秀禾、主纱、敬酒服、婚鞋、平底鞋。新郎:西装、村衫、领带、袜子、手表。伴娘伴郎服装、双方父母服饰。

婚礼方案的初步确认:确认婚礼风格,和策划师沟通,并请第划师出初步方案。

蜜月计划:确定蜜月旅行地点、安排航班、提前做好攻路。

护理计划:开始实施减肥和护理计划。

倒计时3-2个月

婚礼物品的购买:

钻戒:钻戒一个,一对婚戒、假戒指一对。

服饰:新娘新郎服饰、伴娘伴郎服饰、双方父母服饰。

酒水清单:烟、酒、茶、矿泉水、鸡蛋、水果、瓜子花生等。

婚房装饰:节节高子孙桶、喜字贴、气球、床上四件套、玩偶。

接亲清单:鞭炮、改口茶具跪垫、红包、堵门道具。

婚宴清单:签到用品、伴手礼、酒水、游戏奖品。

婚礼LOGO的制作:一般都是结合新郎新娘的两人姓氏的结合。

请束制作:纸制请束或电子请束,电子请束可以在婚礼纪上用模板即可。

宾客名单制作:画好宾客名单草图,有设计师设计制作,最后打印出来。

酒店试菜:一定要试菜,而且要提前试菜。

护理计划:开始实施减肥和护理计划。

倒计时1个月

婚礼流程的确认:跟婚礼策划师、管家、司仪确认婚礼接亲流程以及婚礼仪式环节流程。

物品清单的确认:新郎新娘服饰、接亲物品、婚宴物品。

桌数及菜单的确认:再次联系宾客,确认最终婚宴菜品。

婚礼歌单的确认:婚礼歌单可根据婚礼风格来挑选。

新娘试妆:新娘可以多试一些妆容,挑选自己喜欢的妆容,然后再确认化妆师。

群发电子请束:把用婚礼纪制作好的电子请柬群发到各个宾客邮箱里,还可以发到朋友圈里。

护理计划:认真减肥护肤,矫正仪态,多练习微笑。

倒计时1天

打包好婚礼物品:接亲鞭炮、莲子汤、红包、堵门道具、签到本、笔、装份子钱的大包、急救包、宾客伴手礼、晚宴酒水、游戏奖品、红包。

分装打包服饰:当天新娘需要换多套衣服,可提前把秀禾、头纱、敬酒服分装打包好。

婚礼彩排:简单走一下婚礼当天流程,避免婚礼当天出错。

装饰婚房:婚房可由伴郎伴娘帮忙装饰。

早点休息:新娘新郎第二天要做造型,所以洗头记得不要用护发素,另外睡前可以补个补水面膜,第二天上妆会比较服贴。

相恋的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到最后步入婚姻的殿堂,真的好像冥冥之中有一种缘分,就是应该这两个人结婚似的。比如认识的两个朋友,一开始别人介绍,两个人都没有太大的感觉,也并没有要在一起的迹象,但是兜兜转转,都和别人谈过恋爱,最后分后之后,才又重新走在了一起,并且结婚、生子,过的相当的幸福,所以婚姻的缘分,大部分人还是相信的。

一、缘,妙不可言,现实中竟然真的有同名同姓结婚的。

除了阴差阳错,分分合合最后走在一起的这种缘分,还在新闻上看到过同名同姓一起结婚的。在网上看过一篇报道,有一对叫“王警”的新人,就是在彼此认识了五年后,才第一次见面,之后两个人一见钟情,最终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这种几率还是比较小的,一般身边的朋友这种情况非常少。

二、婚姻是一种缘分,所以不必强求,该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

都说强扭的瓜不甜,所以一般在感情中遇到烦恼的人,都是钻了牛角尖,一定要看淡些,不是属于自己的缘分,即便当时强硬的坚持在一起了,最后也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分开。更有因为失恋想不开轻生的人,就更不应该了,要想想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生命中不仅仅只有爱情,还有很多值得我们留恋的,也有需要自己负的责任,怎么可以一走了之呢。

三、幸福婚姻的真谛还是需要用心经营,不然再好的缘分也不能长久。

虽然和谁能走入婚姻是一种缘分,但是到了婚姻的围城里,还是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的,如果没有好好过日子的心,再好的恋人也会离自己而去,只有互相体谅对方,给予对方信任和爱护,才能婚姻里走的长久,把这份缘分一直维护好。

大家觉得婚姻是一种缘分吗?

是有的

表舅和表外甥女不可以在一起结婚。一是他们有辈分差别,如果结婚是不道德的,有违背人理道德。二是,表舅和表外甥女是有一定的血缘关系,是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是近亲,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不利优生优育。所以表舅和表外甥女是不能结婚的。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该房产分割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题1、程大伟的父亲没有义务支付他的抚养费,因为程大伟是成年人,并且不在高中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因为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不给陆艳治病或护理,可以起诉告虐待或遗弃。

如果离婚,应该给帮助费。

“全职太太离婚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关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X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实考的知识点就是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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