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贵州农村宅基地:
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不变。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丘陵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山区、牧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在上述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乡村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贵州省农村每户的宅基地最多不能超过200平方米,有些地区的宅基地的最高面积为130平方米。不同地区的村户面积是存在着差异的,村集体在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之前,需要先确定一下当地的宅基地分配标准。
一、贵州省农村宅基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二、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
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不管是在什么地区,只有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村民才有可能会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宅基地的使用请求时,必须要结合审核者提交的材料,确定该申请者是否满足法定的条件,任何不满足条件的申请,都是不得被批准的。
1、贵州2019精准扶贫建房标准是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上:各地搬迁群众建房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以60、80、100平方米户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资金补助方面: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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