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所谓“*”,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因为宋朝的婚姻制度有很多方面的限制,所以结婚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在宋朝的婚姻制度当中,首先限制的就是同姓之间的人是不可以结婚的,而且在宋朝的时候已经上升到了法律上,如果说被官府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的话,会判处两年的监禁生活,在送暖的时候,不光光是取妻子限制姓氏,而且纳妾也是同样的规则,如果说买卖努力的时候不知道姓氏需要占卜,如果说占卜的时候也是同姓,那么也是不能够在一起的。
在宋朝的时候嫁女需要准备非常丰厚的嫁妆,有的人为了嫁女会让家里钱财散尽,因为当时宋朝说女性朋友们也有财产使用权,但是能够支配的只是结婚时候的嫁妆,可以说很多平民百姓没有钱财,准备丰厚的嫁妆,只能够把女儿留在家里,不让女儿出嫁,这种现象也就让宋朝人结婚相对来说困难了很多,在宋朝的时候,男儿娶妻比女方嫁女省很多钱,,可能这种制度只是在宋朝宋朝才有。
女方在嫁女儿的时候,不光要准备非常丰厚的嫁妆,而且在出嫁的当天还要给迎亲的人们准备红包之类的东西,比如说喜糖等等,对于平民百姓来说,这些都是额外的负担,可能宋朝制定这样的制度是想让女性朋友们婚后生活能够幸福一些,自己能够有钱财去维持以后的生活,但是没有考虑自己娘家的经济情况,如果家里特别有钱的话,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是大多数人都是平民百姓。
就是因为这几种原因,让宋朝时代的人们想要结婚是比较困难的,宋朝的婚姻制度,我们是不敢苟同的,好在现在我们的婚姻都是自由婚姻,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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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宋律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免但仍要分离。其州县佐以上官员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如果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的,并不在禁限之内。
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49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祀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代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两宋法令还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放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的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没有的。
宋代婚礼依然承接上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但是具体婚嫁程序有了更改,特别是庶民嫁娶,礼仪、礼俗更为具体繁杂,当时嫁娶步骤共有11项之多,并分别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
庶民嫁娶,首先是由媒人传帖,帖子实际就是记有人名、出生年月日的一张单子。开始是媒人凭双方的草帖子传话,男女双方拿到对方的草帖子后,就卜卦问吉,如果男女不相克,得到吉卦,待媒人双方传言后,两家同意,然后各自再起"细帖"议婚。
细帖又称为定帖。男家定帖要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儿子,官职如何,出生年月日时,父母是否都在世,由何人主婚,是否入赘,如果入赘,还要把带来的金银田土写清,并将家中产业、宅舍、房廊、山园都列具在帖子上。
女方回定帖,也要写清以上内容。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女儿,出生年月日时,并列具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以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细帖写好后,由媒人向两家通报,择日传帖。
双方家长都满意就可以定了。首先是双方都以"色彩衬盘"安放定帖,送给对方。其次是相亲。男家选择吉日,备好酒席,敬请女家。一般是在园圃酒楼、湖面船舫内,两亲家相见。
如果双方中意,男家则用金钗插于女子冠髻中,当时称为"插钗"。如果不同意,男家则给女家赠送缎二匹,称作压惊。
相亲确定后,即要下定礼。定礼物一般是用络盛酒瓶,装成大花8朵,并用生色罗绢或8枚银胜,又用花红缴酒担上,名为"缴担红"。有钱人家送礼更多,有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褙、缎匹、茶饼、两只羊、金瓶酒4尊或8尊等。
男家礼书共两封,名为"双缄"。用红绿销金书袋盛礼书,或用罗帛贴上画有五男二女的绿盏,盛放礼书。定礼一共10盒或8盒,用彩色单子盖上送到女家,女家接下定礼盒"于宅堂中备香烛酒果,告盟三界",然后由女家夫妻双全者开盒。女家就于当天准备回定礼。
北宋时期,一般人家用淡水二瓶,活鱼三五个,筷子一双,都放在元酒瓶内,称为"回鱼"。
南宋时期,有钱人家排场大,回礼也重。女方回礼物品有紫罗及颜色缎匹、珠翠、皂罗巾段、金玉、帕、七宝巾环箧、帕、鞋袜,女工等。有的还把男方送来的八饼茶、八瓶酒等取一半回送,羊也送回一只,用两只酒器放清水,水中放四条金鱼,以一双筷子,两根葱放在酒器内。
如果是大富人家,会用金银打造筷子,用彩帛做成生葱挂在鱼水酒器之外,作为答礼。送完定礼后,遇到节日,男方仍然给女家送礼。
宋代婚礼,除送定礼外,照旧要送聘礼。当媒人定好下聘的日子后,男方轻则以鹅酒,重则以羊酒下聘。
富贵之家一般用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如果没有金器,也要以银镀代替。没有钱的人家,也要送帛送银,送鹅酒、茶饼等。
仕宦人家送礼更多,送销金大袖黄罗、销金裙缎、红长裙或红素罗大袖缎,还有珠翠团冠、四时冠花、珠翠排环等首饰,以及上细杂色彩缎、疋帛,另加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此外还有银铤,称为下财礼。也用两个信封装上聘书,做成礼书形状。
女家受聘后,也要用礼物答谢,一般用绿紫罗匹、彩色缎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女工等作答。另外,还要送媒人"媒箱",箱中装有缎匹、杯盘、钱物等,并用花红礼盒赠送。男家送完聘礼后,逢年过节就不必再送礼给女方了,只等择日成亲。
男家选好吉日,告诉女家,女家答应,男家便可来迎亲。迎亲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铺房挂帐幔,放置房奁,珠宝首饰等物。新房布置好后,让最亲信的妇人或嫁女侍从看守新房,不让外人进入房中,只有等到新人来后才开放新房。
男家按规定日子和时刻,让人捧着花瓶、花烛、香球、纱罗、洗漱妆盒、烛台、裙箱、衣匣、百结青凉伞、交椅,并雇请乐队护送花轿,一路吹打,前往女家迎娶新妇。
女家用酒礼款待接亲的人,并散发红银、利市钱给大家,然后乐队奏乐"催妆",阴阳先生报时辰,催促新娘登车,并有专人念催妆诗词。
女子登车后,抬担子和抬轿子的人,并不马上起步等求发利市钱完毕后才起步。
此时乐队奏乐,一路鼓吹,将新人迎到男家。新娘花轿到了男家门口,乐师、歌伎、茶酒等迎亲的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阴阳先生手执装满谷豆、钱、彩果等物的斗盒,望门而撒,儿童争相拾捡,叫做"撒谷豆"。撒谷豆意在镇压青阳煞这种恶神。
新人下车,一人手捧镜子在前导行,两个亲信女子左右扶持新人前行。新人不得踏地,只能踏在青锦褥或青毡、青布条、花席上行走。新人要跨马鞍,并从秤上走过。
进入中门到一室,当中悬帐,新妇进去坐下,名为"坐虚帐",或者径直进入房中,坐在床上,称为"坐富贵"。
女家亲戚及送女客人吃完三盏酒后即要退回,意为男家备酒四盏,款待送亲女客,客人吃完三盏而回,又称为|走送"。
新房门前挂彩缎一幅,先将下面剪成碎条状,身穿绿袍、花幞头官服的新郎进门后,众人将碎条争抢而去,叫做"利市缴门红"。
新郎在床前将新妇请出,两家各出彩缎,绾成同心结,称为"牵巾"。男将彩缎挂于笏板上,女则搭于手,男倒走出门,以便两人面可相向。
一对新人并立堂前,然后由男方双全女亲,用秤杆或别的东西挑开新娘的盖头,此时方露新娘面容。男女两人便向众亲行礼。然后女倒行,执同心结牵新郎回房,再坐床。
坐时,女向左、男向右,此时,便有妇女用钱、彩缎、果子撒帐,然后用红绿彩结把两个酒杯连结起来,男女双方各饮一杯,名为"交杯酒"。饮完后,把酒杯一仰一覆放在床下,取大吉利之意,同时,把男左女右少量头发"结发",又名"合髻"。
男此时用手取下女头上的花,女则解下男的一个纽扣。然后新人又到中堂行参谢礼,亲朋都要庆贺,新人又共同参拜公婆尊长,此后,众亲人才入席用礼筵。
次日五更,用一桌子装置镜台,把镜子放在上面,新妇望堂展拜,名为"新妇拜堂"。然后拜尊长亲戚,并以彩缎、巧作、鞋袜等呈现,名为"赏贺"。尊长则要答贺。
婚后三日,女家将冠花、彩缎、鹅蛋,并用金银缸儿装盛油蜜顿,另加茶饼、鹅羊、果物等物一起送到男家,称为"送三朝"。
新郎新娘在三日或七日、九日到女家行拜门礼,女亲家广设华筵,款待新婿,名为"会郎",并要送给女婿一定礼物。"会郎"结束,女家请乐队鼓吹送婿回家。
女家在九天内,还要"洗头"。到一月女家还要送弥月礼盒,婿家开筵款谢亲家及亲眷,称为"贺满月会亲"。
以上种种,足见宋朝庶民嫁娶礼俗之繁琐,名堂花样多多,反映了当时的婚礼嫁娶习俗。
周礼规定,士人婚礼有六项内容: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为六礼。六礼数千年来一直相袭沿用,清代婚礼亦贯彻其立意,分为议婚、定婚、结婚三个阶段。议婚就是选择对象,相当于纳彩、问名;定婚就是确立男女双方的婚约,分为小定和大定,小定相当于纳吉,大定相当于纳征;结婚就是举行婚礼,相当于亲迎。
先简单介绍下清代民间婚礼的过程。重点说一下京师旗人的风俗。
1议婚:周礼中议婚重视的是女子的名字,用女子之名占卜婚姻是否吉祥,故有问名之礼。清代重视的是生辰八字,在家世嫡庶相貌等基本条件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双方过门帖、庚帖,门帖书祖宗三代的籍贯、职位、功名等,庚帖书自家儿女的生辰八字。八字经核算互不冲犯,议婚即告成功。
2定婚:议婚成功后进入定婚阶段,首先是小定,由婆家出一名全福太太,即丈夫子女公婆俱全的中老年妇女,将小定礼送往女家。小定礼汉人重视戒指,旗人重视如意。放定之日,姑娘盘腿端坐在炕上,由全福太太将戒指或如意亲手交给姑娘,这门婚事就算是正式定下来了。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六法全书》仍然规定,只要经过小定,婚约即告成立。之后就是大定了,时间通常在拟定的迎娶之日的一百天以内,主要内容是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并商定迎娶日期,告知亲朋好友等事。大定礼中必不可少的是一只鹅,代雁也。
3结婚:迎娶之日前一天或者当天,女方要将姑娘的嫁妆送往男家。嫁妆以抬论,民间富贵人家,总要送上一份“全堂”嫁妆,即六十四抬;至少也要“半堂”,即三十二抬。嫁妆种类从田亩产业到痰盂夜壶以至于破鞋烂袄子种类俱全。至于亲迎,旗人重古礼,“以婚为期”,迎娶新娘必定在晚上,而且一定要赶在子时之前将新娘迎进家中。如果过了子时,新郎新娘行过合卺后就必须退出,等到第二天晚上才可以同房。因为古人认为子时之后阳气渐生,不利于阴阳平衡。若如此,新娘就必须在炕上呆上一整天,因为习惯要求新娘在同房之前不得下地。所以旗人姑娘在上轿之前,基本不吃东西不喝水,顶多吃几个鸡蛋充饥,就是为了一旦误了吉期不致引起个人问题的难堪。迎娶是坐轿,旗人通常是红呢大轿一顶迎新娘,新郎和四名或八名送亲老爷则骑马前往。花轿可以用八抬,不受官员平时用轿子只能四抬的限制。婆家的全福太太要先乘车前往女家,和女方的送亲太太一起为新娘上头。新娘上轿前要穿婆家送来的破旧棉袄,越破越好,如果婆家没有就会去找至亲世交借。当然棉袄穿在里面,外面还是会罩上鲜艳的新褂子。脚上穿蓝布鞋,盖清人以蓝黑为正色也。迎娶时以贴囍字牛角灯前引,乐队仪仗设而不作,和乡间的吹吹打打决然不同。新娘进门之后,并没有拜见来宾的习俗,更不会点烟敬酒地应酬,宾客祝贺的对象,是新郎的父亲而不是他本人。至于拜天地、坐帐、喝合卺酒、吃子孙勃勃等,都在喜房中由送亲太太和迎亲太太操持,新娘拜见公婆则在第二天,古板点的人家甚至坚持古礼“娶妇三日,始见舅姑”。
皇子婚礼
1指婚:皇室婚礼没有议婚的过程,而由皇帝指婚代替。皇子长到15岁一般就要成婚。婚姻由皇帝在入选的秀女中指定,内务府行文钦天监选取指婚吉日,并开列帮办婚礼的官员与命妇名单。届时,赞礼大臣陪同选中的女子的父亲穿蟒袍补褂到乾清门东阶下,女子的父亲面北而跪,赞礼大臣面西站立宣读圣旨:“有旨,今以某氏女作配皇子某为福晋。”福晋父亲承旨,行三跪九叩礼后退出。择日皇子穿戴蟒袍前往福晋家见其父母,内大臣、散佚大臣、侍卫、护军等随行。到达大门,福晋父亲着蟒服迎于门外。皇子升堂拜,福晋父亲答三拜。以同样的礼节再见福晋母亲。辞行时,福晋父亲送出大门外。
2初定:即民间的放定礼。由钦天监选取吉日举行,内容是皇帝赐给福晋家礼物、在福晋家举行定婚宴。礼物分为两种,一种称仪币,赐予福晋本人,将在奉迎时抬回皇子府邸;一种是赐币,是赐给福晋父母家人的,是真正的彩礼。仪币包括首饰、衣料、日用银器等,计有镶嵌东珠珊瑚金项圈一个、衔珍珠的大小金簪各三支、嵌东珠二颗的金耳坠三对、金镯二对、金银纽扣各百颗、衔东珠的金领约和做各式袄褂被褥的貂皮、獭皮、狐皮数十张,绸缎一百匹,棉花三百斤,饭房、茶房、清茶房所用银盘银碗银壶银碟等若干。赐币中,赐给福晋父亲黄金十两,白银七百两,狐皮朝服一件,薰貂帽一顶,金带环、手巾、荷包耳挖筒等配饰一份,备鞍马一匹。赐予福晋母亲衔珍珠的金耳饰三对,狐皮袍一件,獭皮六张,雕玲珑鞍马一匹。分装于彩亭之类,由内务府大臣率领执事人等前去。福晋父亲穿朝服迎于大门外,仪币陈设于正堂,赐币陈设于阶上,赐马陈设于阶前中道。受礼后,福晋父亲率领子弟在中阶下以东望宫阙行三跪九叩礼,福晋母亲率女眷在中阶下以西行六肃三跪三拜礼。内务府照例备酒宴五十桌,羊三十六只,饽饽桌五十桌,黄酒五十瓶到福晋家设宴庆祝,并设乐队。所有不当班的公侯世爵、内大臣、侍卫和二品以上的官员及命妇,当日齐集福晋家出席宴会,鸿胪寺派官员引礼,钦天监派官员报时。福晋父亲率有顶戴的男性亲属宴于外堂,中午十分升堂就坐,福晋亲族折中有职官员与本旗的官员坐东面西,其余来宾坐西面东。宴会由奉茶、奉果、奉酒、奉馔酌酒等程序组成,中间伶工乐队奏乐助兴。宴会结束,全体官员在阶下望宫阙行三跪九叩礼。福晋母亲与命妇宴于内堂,程序也是如此。此为定婚宴。
3成婚。成婚礼前一天,福晋家将妆奁送到皇子宫中,其中当然包括先期皇帝所赐的仪币,送妆奁的福晋族人由内务府设宴款待。成婚当日,皇子蟒袍补服到皇太后、皇帝、皇后前行三跪九叩礼,如果生母是妃嫔,还要到生母面前行二跪六叩礼。銮仪卫预备红缎围的八抬彩轿,年命相合生辰无忌的内务府总管一人率领属官二十人、护军参领一人率领护军四十人,负责迎娶新人。先期选取年命相合生辰无忌的总管内务府大臣妻一人率内管领妻等八名担任随侍女官,分别到福晋家与皇子宫敬侯,步军统领负责清理自宫门到福晋家的道路。
吉时降临,内监将彩轿陈于中堂。福晋礼服出阁,随侍女官伏侍上轿下帘。八名内监抬起,灯笼十六、火炬二十前导,女官随从,出大门骑马。前列仪仗,内务府总管、护军参领分别率属官与护军前后导护。到皇子宫外,仪仗停止、撤去,众人下马步入。女官随轿到皇子住处伺候福晋下轿,引福晋入宫。随后举行合卺仪式,由等候在此的命妇负责。
当日,在皇子住处张幕结彩,设宴六十席,羊四十五只,款待福晋父母亲族人员。出席人员与礼仪程序与在福晋家举行的定婚宴一样。
成婚的第二天早晨,皇子夫妇穿戴朝服,依次到皇太后、皇帝、皇后前行礼,皇子三跪九叩、福晋六肃三跪三拜,妃嫔所出的,还要到生母面前行礼,皇子二跪六叩、福晋四肃二跪二拜。
成婚后第九天,皇子偕福晋回门,福晋家设宴招待。在福晋家停留不会超过中午。
古代男女结婚讲究一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情况下都还是由父母来包办你的婚姻,特别是在一些大户人家出身的孩子,几乎是没办法选择自由恋爱的。因为在古代,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族的事。媒人的角色直到今天还存在,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择偶方式,毕竟想要认识对方肯定需要有人来介绍彼此,但里面还是会掺杂很多限制,那宋朝人的婚姻究竟有着哪些奇特之处呢?下面就为大家简单来介绍下。
近日《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正在热播,此剧以女主明兰为主线展开,讲述了女主明兰的人生经历,其中的艰辛与爱恨情仇,让人看了无不感动,同样讨人喜欢的还有明兰的一位姐姐,也就是如兰,她是大娘子的女儿,生性耿直,有啥说啥,但却从来没有妄念以及存在坏心眼,也正因为如此,她才俘获了湘妹子的心,我们就一起透过如兰来看看宋朝的婚姻恋爱制度。
剧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如兰与明兰、墨兰等人一起读书,其间还有顾二叔、小公爷等人,墨兰对小公爷情有独钟,小公爷的心思全在明兰身上,不过从后面小公爷赶考时明兰送其一护膝可以看出,明兰心里还是有小公爷的,只有如兰,她有说过一句话,大喜想找一个比自己家世之下的,对自己好的人,其实上,在她们几个姐妹当中,如兰所嫁之人,从身份地位来看,都在其姐妹之下,不过她却收获了爱情,成为了文炎敬唯一的妻子。
一世一双人,这种美好的爱情期许,从古至今都是女人所向往的,不得不说,如兰嫁的最好,结局也相当不错,那么宋朝是否有自由恋爱呢?其婚姻制度又有什么禁忌呢?
许多人都以为宋代礼教吃人、男女授受不亲,却不知宋朝的少年男女也有自由恋爱,不过宋朝的婚姻法在婚姻上却有着很多的限制约束,比如订婚、改嫁和离婚等。
宋朝的法律规定,如果已经订婚了的女子又再被许配他人,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杖责一百,这个惩罚还是相对来说比较严格的,男女虽然有着自己的自由恋爱权利,但是父母对于其婚姻却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如果你自由恋爱的,但是父母如果有其他想法,那最后你也得听父母的,所以,剧中如兰那我行我素的性格,如果其父母反对她的婚事,那最终的结果就是听从父母的安排。
另外就是关于宋朝离婚改嫁的案例很多,像史料记载的范仲淹母亲就有改嫁,在婚姻方面不只有男性可以休妻,女人也可以提出离婚,而且还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不过这并不是说宋朝的女性就拥有绝对的改嫁和离婚的权利,当然,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拿现代婚姻也有很多在某些方面受父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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