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第1张

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只要父母没有协议明确说明给夫妻一方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算夫妻共同财产,房子通过买卖过户给儿子属于赠与。赠与所得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明只给夫妻一方,这种情况需要做公证。

二、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子女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头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与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房产如果过户给儿媳妇,将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具体来说,如果以后出现离婚争议,房产归属问题可能会比较棘手。

首先,如果儿媳妇的名字已经登记在房产证上,那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这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以后发生离婚争议,女方也有可能要求分得一部分房产或获得赔偿。因此,在房产过户前,需要确保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如果男女双方能够提供其他证明其实质婚姻关系的证据,例如同居事实证明、公证函证明、亲友证言等,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女方也可以主张对房产享有相应的权益。这时,女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申请诉讼、提交证据、请求判决等步骤。

在进行房产过户时,应该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确保达成合理、公正的协议。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应该依据当地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房屋是保障我们每个自然人对生活上有着落且能安身立命的重要财产。如果当事人名下仅存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遇到未来“儿媳”以婚姻作为要挟,要求未来公婆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儿媳”名下的,请一定要谨慎加慎重。

建 议: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子女或者未来“儿媳”之前先给自己设立“居住权”。所谓的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项绝对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就算是子女将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了,也不会影响到居住权人的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但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得到房管局申请居住权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到房管局登记,只用口头协议设定居住权的是起不到任何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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