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女方要求房产证加上名字,这种行为正确吗

结婚前女方要求房产证加上名字,这种行为正确吗,第1张

如果,女方已经对男方产生信赖,将把自己未来的一生托付给对方。男方为了进一步保障女方日后的生活居住条件,将把自己名下的房子或者父母赠与给自己的房产上增加女方姓名的,属于财产赠予,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姓名的那一刻起,该房产就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二人婚后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但如果,男方完全不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性,仅对女方单一方面的外在美产生好感而决议结婚的,建议在房产证上加对方姓名之前,做以下两件事项当中的任意一件事。当然,婚后双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最好。就算是双方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异了,男方也应当能保住自己的合法财产。

1、跟自己的父母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并且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借款合同内容中一定要注明:债务人(子女)在离婚时不偿还债权人(父母)债务的,将不动产作为抵偿债权人的债务。

2、到房管局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将新婚房屋设立父母的永久居住权。这样的话,就算是夫妻双方日后离婚了,只要父母健在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就存在,女方对这套房产还是无权处置。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6、如果夫妻双方婚前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归一个人所有,房子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可视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给予的遗产也属于个人财产,接受遗产或赠与时不必交太多费用就是些手续费之类,但如果日后要将房子出售,则要交比较重的遗产赠与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衍生问题:

婚后房产如何加名?

如果在结婚购买的房屋,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婚后房产证加名不增收契税。因此婚后加名分费用除开契税即可。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银行抵押按揭期间,如果想要增加或者减少名字,实际是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是变更合同的主体,必须经过原有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买卖合同备案后、产权证办出前,或者按揭贷款付清前,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办理名字的变更。

综上所述,如果是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那么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如果在婚后想要加名字,那么就属于赠与的方式,这时候房产的产权由双方所有,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办理时可以通过赠与进行房产假名字的办理。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的行为,属于个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会变成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对方就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该房屋还有有房贷未还清,一般来说是不能办理加名的,至多可以办理双方为共同还贷人,但房屋产权仍归婚前购房的一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否合理?

结婚前男方购房结婚后加媳妇名称是合理合法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增加女性名称自然归属于共同财产,

这一只需带上她们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房产证去申请办理就可以,事实上便是增加一个共有些人,发送给女性一个一共有所有权证,假如离异得话,由于早已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那麼就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

有资金得话先偿清借款,随后才可以开展分割,但是有一点,那便是男方是不是想要,由于依照法律条文的要求,像这类结婚前首付款结婚后一同还款的房子,即便不增加一方为共有些人,房屋也仍然为一部分一同全部,并且离婚后产权年限人也不会产生变化。换句话说即便离异,房子也是男方的。可是假如增加了女性为共有些人,那麼最终分割的情况下就不一定归男方了。

婚前财产的所属状况要求是啥?1结婚前一方选购的房屋,结清全部购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房产。

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一方的婚前房产,为夫妻一方的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与此同时要求:夫妻一方全部的资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持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即然夫妻一方结婚前结清了所有购房款,并得到了房产证,那麼该房屋毫无疑问是婚前房产。

2结婚后一方用财产选购的房屋,属一方的资产。

3夫妻彼此结婚后一次性注资,获得房屋产权年限资格证书后离异的。依据《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的要求,夫妻在夫妻关系续存期内所得的的资产,归夫妻一同全部。只需夫妻间没有事前针对房地产确立承诺房权是在其中一方,无论买房合同或是房屋使用权资格证书上边的购房者或是房屋使用权人是哪一方,无论买房合同或是房屋使用权资格证书上边是不是写明共有些人,无论夫妻双房的投资市场份额是多少,该房屋均归属于夫妻彼此夫妻共有财产。

4由一方结婚前租赁结婚后用共同财产选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明备案在一方户下的,理应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的基本概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要求,这一类的房屋或是归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内所得的,且用夫妻共同财产选购,应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彼此结婚后用共同财产选购的(包含借款)房屋,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一般平等分割。针对分割按揭贷款房地产,由于还存有再次还款金融机构贷款银行的难题,由在其中的一方获得房地产,再次向金融机构还款借款本钱贷款利息,与此同时向另一方付款房屋使用价值的一半。

6假如夫妻彼此结婚前的首付款和还款一部分归一个人全部,房子就归属于这个人的财产,结婚后还款一部分可视性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个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爸爸妈妈的给与的财产也归属于财产,接纳财产或赠予时无须交过多花费便是些服务费这类,但要是今后要将房子售卖,则要交较为重的财产赠与税。

离异的过程中经常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难题,因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是要有确立一下的。在婚内选购的房屋是归属于个人所有着的资产,可是结婚后想要加上别人的名字,彻底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这种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如果是在结婚前房子的首付一级贷款都是由自己承担的话,那么女方的要求是有点过分的,但是如果首付是自己出的,但是在结婚之后对方也愿意一起承担房贷的话,那么加上女友的名字更多的是给对方的一种安全感。因为对于女生来讲,房产证上加上名次是代表着对方对自己的认可。

 对于女生来讲,房产证上是否加名字,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男方对自己的,唉,如果这个男生真心爱女生的话,在房产证上肯定会加上对方的名字,因为他们觉得加上对方的名字给予的是一种安全感,也能够让对方不要想太多。但也不排除一些女生要求在结婚前把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是属于为了保护自己以后的权益,毕竟不是所有的女生都把爱情看得更重,也会有一些为了现实中的利益而折服。但如果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就属于个人财产,在结婚前女方的要求是不正确的,毕竟那是属于个人财产,而且对方完全没有付出一点金钱就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换成其他人也很难接受的。所以加名字之前也要考虑自己是否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要求是否过分。

其实在我看来,房产证上加不加名字其实都不重要,特别是对于婚前的房产,这我更是不会去要求加名字的,因为本身是对方出钱购买的,而自己只是居住而已,并没有付出一定的报酬,如果加名字的话,相当于自己没有做任何事情就能够拥有房子的一部分财产,这也会让我自己觉得过意不去,但是如果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子,对方理应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不加的话总会觉得没有安全感,而且也会质疑对方对自己的情感。但如果是两个真心相爱的人,是不会在这样的问题上纠结和有矛盾的,因为写不写自己的名字其实都无所谓。因为两个人是想要过一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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