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个P,你让他自己打飞机去。如果一个男的真的爱你,不会这样子要求你。他现在只是用下半身去爱你而已。如果你们俩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那你就跟他说,要去注册登记结婚去。如果他听后表现出来的反应是拒绝的话,证明他根本不爱你,也没有一套你们将来打算过的方案,根本只是一时之间的下半身想解决需要。你管他难不难过,男人真的要的话打飞机也能解决,如果你一时心软你会后悔一辈子的。如果这男的并不是你将来的老公,那你从此之后只会让人嫌你而已,这是社会现实,没有男的不介意自己的另一半不是第一次。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话,结婚之后是不可以再结婚的。再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当然,如果您结束了前一段的婚姻,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是可以再婚的。
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我感觉结婚之后就是两个人的共同去生活,一起用心经营爱情,经营婚姻,不能够产生厌倦的感觉
第一,在长久的婚姻日常生活,还会发生跌跌撞撞,甚至于有些夫妇还会继续争执玩耍。但生活不会一直阳光明媚!有时候来个微风毛毛雨,也不要就说成婚姻悲剧吧。因此,不必对婚姻的幸福值要求太高。日常生活总归是平平淡淡的,平凡的生活也是一种幸福呀!觉得婚姻不幸福,是由于彼此并没有共同经历日常生活磨炼。生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从两个人组建家庭起,就代表着即将担负更多的是义务。
第二,日常生活可能给大家许多的磨练,乃至因此痛苦的。你看到的夫妇一同艰苦奋斗,有些夫妇遭遇倒闭,有些家里老年人卧床不起,也是有的小孩大病在身,也有夫妇上当受骗,日常生活极其窘迫这些。
这种磨练,都一起挺过来了吗?是否实现了二人同心?可以患难与共,历经磨炼,会倍加珍惜另一方,婚姻更为平稳,又怎能说不幸福?大家总喜爱给幸福快乐的婚姻整体规划个样子,用这一美好的方式去套。在我们为了能那一个自认为很诱人的方式而坚持不懈追求完美时,却通常遗失了美好的本质上。而一旦为幸福快乐套上某类方式,那样事实上早已失去分辨幸福快乐的客观性视角,就丧失了本来幸福而朴实的实际意义。
第三,幸福快乐的婚姻不用漂亮的光晕,不用什么来装饰;假如说它幸福快乐,便是在哪平平淡淡中活成的风韵,在繁琐中活成的精彩纷呈。婚姻生活不是处对象,不太可能一直花时月下、亲亲我我,不太可能一直那样光彩照人、甜美迷人,有时候甚至是苦味的、艰苦的、无可奈何的,正是因为这般,一路走来才变得那样宝贵,苦味中有一种甜美,无可奈何中有一种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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