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具体桌数。只有规定不允许大操大办,只能宴请双方直系亲属。人数和桌数统计好,上报单位纪委,和主管领导,得到同意的批复,才可以。
另外,在婚宴当天,单位纪委会派人到婚姻现场查看是否按照申请办理酒宴。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一、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子女婚宴,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婚宴简办、移风易俗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带头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带头反对大摆宴席,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二、参加婚宴的人员一般控制在亲属范围内。严禁邀请本人所在单位或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
四、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操办子女婚宴。
法律依据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普通党员子女婚宴规定:
一、婚宴宴席不得超过三十桌,且不可以宴请无关人员及党员干部。
二、不得利用举办婚宴的名义收受礼金,或借婚礼名义圈钱。
三、不可以挪用公家物品、用具为私人办事,比如用公车接亲。
四、车队不可以超过8辆,尽量不要使用豪车铺张浪费,更不可以用执法车队耍威风。
五、婚礼提前5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等等。
如果机关一般人员结婚办婚宴,不需要向纪委报告备案,只需要向个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填报备案单就可以了,不用向纪委报告备案,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走就可以了。和一般人员结婚不用政审,在涉核等国家重要机密部门工作,要报单位。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冀纪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喜庆事宜能简则简,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婚庆车队不得超过6辆。婚礼宴请人数不超过120人(12桌)。男女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80人(18桌),每桌费用(不含酒水)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办婚礼7日前填写《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向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党群工作部、党办室)报告,举办婚礼后15天内填写《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将执行情况向所在单位机关纪委书面备案。
党员干部操办丧事应先电话口头报告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党群工作部、党办室),丧葬事宜后15天内填写《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向所在单位机关纪委书面备案。
下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注意督促检查,倡导移风易俗。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注意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有关党员干部应当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就操办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省直纪工委通过在河北机关党建网长期开通的“省直纪工委举报平台”、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的举报。省直各部门机关纪委也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在收受举报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直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理。部门或行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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