佤邦族为什么是远征军的后代?

佤邦族为什么是远征军的后代?,第1张

佤邦族不是远征军后裔,是自古就有的中国、缅甸少数民族之一。

佤族,中国缅甸的少数民族之一,民族语言为佤语,属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佤德语支,没有通用文字,人们用实物、木刻记事、计数或传递消息。

佤邦族的具体来历

佤邦在历史上为中国领土,唐代属于南诏国,宋代属于大理国,元代先属镇康路、后分属孟定路与木连路,明代分属孟定府、孟琏司、孟艮府,均为傣族世袭土官封地。

清中期,阿佤山部分地区脱离原傣族土司控制,成为瓯脱地,较知名者有葫芦、莽冷。

在英国统治缅甸时期,佤邦曾和英属缅甸分开,有过佤邦(Wa State)这一名称。历史上的“佤邦”与现阶段的“佤邦”有很大的区别。

“佤邦”这一称呼从何时开始已无从考证,但有资料证明,自英国殖民时期开始就有人称茫弄以北、缅甸一侧靠近阿佤山区的地方为“佤邦”,其中“邦”是指防御工事良好、以土司为单位管辖的山寨。

坤沙之后,鲍有祥成为“金三角”新霸主

佤名陆棒(lok: pang),尊称达棒,佤族,1949年9月19日生于昆马新寨一个开明头人家庭。其父鲍兴嘎(艾嘎),其兄鲍有义、鲍有良、鲍有华。鲍有祥在少年时期在家务农,主要是放牛,也做点小本生意。

1959年7月,鲍家突遭国民党军邱鸿斋部抢劫,鲍兴嘎屡遭追捕,全家畏而奔往中国避难,迁居沧源县岩丙寨。当年9月,鲍有祥就读于岩丙小学,“有祥”一名为当地老师所取。1961年4月,全家迁回昆马。这时鲍有祥已长大成人,1964年结婚,当年4月,其父鲍兴嘎去世。

王丽是鲍有祥的秘书。她的朋友指点我们,可以在王丽面前开任何玩笑,但千万不能指责鲍总,否则会招致她的狂怒。几乎所有的佤邦人,对鲍有祥,都有对革命领袖那样的敬畏之情。

旁人告诉我,在佤邦,不能称呼任何一个老板“×总”,那是犯政治错误的。佤邦只有一个“总”,就是书记鲍有祥。至于佤邦联合党副总书记肖明亮,一定要加上“副”字,就是“肖副总”。

因不堪忍受国民党邱鸿斋部反动部落武装的欺压,鲍于1966年开始与堂叔鲍三板,同乡魏尼门、李六勒等秘密组织反抗组织,1967年7月3日成立昆马游击大队,鲍任游击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负责武装组织工作和军事指挥。1967年11月率队前往中国雪林进行军事训练,半月有返回昆马根据地。1969年9月,游击大队接受缅甸***的领导,整编为人民军4043部队(即后来的4243营),鲍任一连连长。1971年1月,部队改编为501营,鲍任副营长。1971年3月成立502营,鲍任营长,并率部参加了解放新地方的战斗。1974年1月,鲍提升为683旅副旅长,1975年9月任缅共中央中部分局副司令兼参谋长。1984年4月23日,由缅共三个营,克钦独立军三个营,SPP(掸邦进步党)两个营组成民族民主阵线,鲍任阵线总指挥至1986年。其间,鲍支持制定了著名的“4·13联合军事计划”。1985年7月,鲍当选为缅共中央候补委员。1989年4月17日,鲍与赵尼来一起组织领导了脱离缅共错误领导的武装起义,成立了佤邦联合军,并出任联合军司令。

1989年11月,鲍参加了在果敢召开的佤邦联军、果敢同盟军、掸东同盟军、新克钦民主军、SPP五个武装力量联合阵线会议,正式实行联合后,鲍出任总司令。1990年,缅甸联邦政府委任鲍为边境监察总署署长。1996年2月,鲍当选为佤邦政府主席兼财政部长至今。1996年12月,鲍代表佤邦政府参加了联邦政府在首都仰光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

他和赵尼来是佤邦各族人民最尊敬和爱戴的人民领袖。在佤邦各族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在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政府和企业共投资5亿元人民币,并提供大量技术支援力量,帮助“金三角”地区发展替代植物,昔日的40万亩**地已变成了稻田和橡胶园。

禁种之后,鲍有祥的理想是把“毒品的金三角”变成“旅游的金三角”、“经济的金三角”,甚至是“梦想的乌托邦”。

佤邦人需要办理缅甸护照。跟中国人是可以结婚的。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特征:(1)在婚姻主体上,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国的人,以及原为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但现已丧失或放丧了外国国籍,加入了中国国籍的人;另一方必须为外国人,包括外国血统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2)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的。无论是当事人要求结婚、离婚,还是恢复结婚,都是由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一律适用中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但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在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人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首先他要有缅甸的身份证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入境登记以后取得临时身份证(中国的)然后与你唔单独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取得结婚证以后持结婚证与临时身份证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取得她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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