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都是多大年龄结婚

藏族都是多大年龄结婚,第1张

藏族婚俗有旧婚俗和新婚俗之分,旧婚俗多数是包办,父母有养育和解决子女婚姻的责任,子女只有服从和孝敬父母的义务,过去找媳妇或赘女婿,子女是没有权利过问的。新婚俗是恋爱结婚基本上父母不包办代替,多为自由婚姻,男女恋爱,告知父母,再行习惯手续,最终成婚,但仍然基本遵循过去遗留下来的求婚、订婚和婚礼程序。也就是说,年龄要符合法定。

按中国的婚姻法,如果女方是汉族,男方是藏族的话,那么必须以双方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出生年月日为准男方足满22岁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至于女方请向自己户籍所属的民政部门查询相关的婚姻登记年龄要求。因为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规定是由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而定。

法律规定的男生的结婚年龄与女生的结婚年龄不同。按照普通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结婚,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少数民族规定的结婚年龄还要更小一些。如: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以及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都是男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中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登记的。符合法定年龄的双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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