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每个地方的习俗都不同,有的是十几万、也有一分不要的,还有的是给房子、车和金银首饰之类的物品,那么现在结婚彩礼有哪些讲究呢?一、结婚彩礼给多少钱1、明事理的父母一般会根据男方的家庭经济条件来定彩礼要多少,也有的父母完全根据当地的习俗,不管男方能不能给的起。2、现在彩礼一般是2万-5万的比较常见,城里高于乡村,约5万-20万不等, 也有比较高点的地区,比如北上广20-100万不等。3、有些地区的彩礼还会包括房子、车还有三金或者五金这些金银首饰。二、部分地区结婚彩礼金额1、上海120000起,外加一套房子,总值百万。2、天津80000起,外加一套房子,总值百万。3、东山省88000起,外加改口费、三金、房子首付,总值50万左右。4、青海50000起,外加一套房子,总值50万左右。5、浙江农村120000,城市150000。6、湖北120000起。7、福建100000起,外加三金,总值110000左右。8、山西90000起。9、甘肃80000起。10、江苏60000起。11、西藏50000起。12、河南40000起。13、陕西30000起。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13
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合适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结婚彩礼每个地方的习俗都不同,有的是十几万、也有一分不要的,还有的是给房子、车和金银首饰之类的物品,那么现在结婚彩礼有哪些讲究呢?一、结婚彩礼给多少钱1、明事理的父母一般会根据男方的家庭经济条件来定彩礼要多少,也有的父母完全根据当地的习俗,不管男方能不能给的起。2、现在彩礼一般是2万-5万的比较常见,城里高于乡村,约5万-20万不等, 也有比较高点的地区,比如北上广20-100万不等。3、有些地区的彩礼还会包括房子、车还有三金或者五金这些金银首饰。二、部分地区结婚彩礼金额1、上海120000起,外加一套房子,总值百万。2、天津80000起,外加一套房子,总值百万。3、东山省88000起,外加改口费、三金、房子首付,总值50万左右。4、青海50000起,外加一套房子,总值50万左右。5、浙江农村120000,城市150000。6、湖北120000起。7、福建100000起,外加三金,总值110000左右。8、山西90000起。9、甘肃80000起。10、江苏60000起。11、西藏50000起。12、河南40000起。13、陕西30000起。
礼金又称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1、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2、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是中国的法律。中国自古以来就把“订婚”当成结婚的必经程序,时至今日,仍广为流行,而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礼俗,今天即使有少部分人结婚前没有订婚的程序,但婚前男方给女方送彩礼的习俗仍然盛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
一、彩礼的性质
(一)彩礼的渊源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婚姻的缔结除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
上述我国历史上的婚约一旦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而且有相应的刑罚制度予以保障。可见,中国古代赋予婚约以绝对的法律效力,用刑罚来处置违反婚约者,并且伴有浓厚的男权观念,同时把送彩礼作为婚约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为破除封建礼教,禁止买卖婚姻,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当然,作为婚约成立要件的彩礼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订婚送彩礼作为一项古老的传统还是在民间盛行。
(二)彩礼性质的认定
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或对方亲属的钱或物。一般来说,是男方家庭(父母)给予女方家庭(父母)彩礼。
1、 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予行为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反婚约时,另一方不可能基于上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所以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把传统的送彩礼视为特殊的赠予行为。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2、赠送彩礼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有时是基于对方的索要或迫于传统习惯的压力。
2、 彩礼的构成要件
据以上观点,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彩礼法律上的构成要件:1、一方有赠送彩礼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有接受彩礼的意思表示;2、有赠送彩礼的客观事实;3、赠送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
3、 彩礼的社会功能
从建国以来,我国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也不提倡结婚以给付财力为前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说:“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作出上述规定(关于处理彩礼纠纷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那么为什么当今社会,给付彩礼的问题依然这么普遍呢?除了我国长久的传统民俗,其还有一定的社会功能:
第一,彩礼可能是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结婚的当事人尤其是初婚的当事人一般年龄比较年轻,参加工作不久,经济基础较差,尤其是在农村,婚姻当事人经济基础差的特点尤为明显。婚后男女双方将要独立共同生活,需要添置家具家电及相应生活用品,彩礼便可以用于购置上述生活物品,为婚后生活的稳定奠定相应的物质基础。
第二,表达男方的诚意。一般来说,男方娶,女方嫁,婚后女方就要到男方家生活,而且按照民间习俗,如男方解除婚约,彩礼通常不予返还,而女方解除婚约,彩礼要如数返还。作为婚姻大事,男方需要一定的财产担保来表示自己的诚意。
第三,有利于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的重视。结婚非儿戏,男方一般在结婚时付出了彩礼,能让缔结婚姻的男方当事人引起对婚姻的重视,增加对家庭的责任感,而对于相对弱势的女性来说,这种担保也是很必要的。
二、请求返还财力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很多人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予,这里所说的条件即是缔结婚姻。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附条件的赠予中的条件应该是合法的,而把缔结婚姻作为赠送彩礼的条件显然是违背婚姻自由的要求。笔者认为,彩礼作为一种赠与,不同于传统理论角度划分的赠予形式,而是一种特殊的赠予,且称为附目的的赠予比较合适,即赠送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当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或婚后双方离婚即为目的没有实现,这时彩礼就应当返还,只是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更为严格。由此,当目的不能实现,给付彩礼方按照法律规定就有了要求返还彩礼的依据,而对于收受彩礼方此时占有彩礼便没有了合法根据,便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此时,给付彩礼方得请求返还,收受彩礼方则负有返还全部彩礼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彩礼是由于对方的索取而并不是自愿给予的,这种情况显然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则这中情况可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而要求返还彩礼。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返还彩礼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探讨
(一)彩礼的范围认定
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要解决彩礼的范围。笔者认为,以下财产不属于彩礼的范围:1、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和婚后因表达爱情、取悦对方而互赠的礼物。2、赠送彩礼后的共同花费,如用于置办酒席、送礼、日常生活开销等,这些消费都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可以分割的内容。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按照民间习俗,一方在接受彩礼后会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家具家电,对于这些物品应当区别对待。这些物品,可以分割,应该认定为彩礼的范围,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可以折价归一方所有。
(二)要求返还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可见,请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应该为当事人。那么由此,请求返还彩礼诉讼中的被告也应当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过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笔者认为,在此,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因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婚姻大都是由父母操办,给付和接受彩礼的也多为父母,且彩礼也经常是家庭共有财产。很多都是一方父母送彩礼,另一方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通常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是为缔结婚姻男女双方的父母。
(三) 对于要求返还彩礼条件之“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的认定
对于此处生活困难的认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认定应当严格适用,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生活困难”: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自然是生活困难,而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各地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除了个别老年人婚姻外,一般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比较年轻,一般不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笔者认为此处生活困难应指造成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如果给付方本身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付出了较重的彩礼,显然生活会极其困难,那么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就完全应该支持了。
2、其他生活困难证明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有些家庭虽然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生活却很困难。在要求返还彩礼诉讼中,认定生活困难还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①有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乡或镇政府)、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②造成足以使生活困难的其他事实,如造成辍学、发生重大疾病和意外等等。
(四)返还彩礼多少的认定
1、一般来说,要求返还彩礼时离给付彩礼的时间较长,这一段时间内,彩礼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笔者认为,这部分彩礼应不予返还。
2、如因为一方的过错,如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或有虐待、家庭暴力行为,或一方有第三者,则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时予以适当考虑。不过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此提出赔偿请求且法院予以支持的,应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不予考虑。
3、《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旨在保护弱势群体。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是应该根据给付彩礼数额和被救济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决定返还多少和帮助多少,且在被救济方另行结婚后停止救济
国家对农村高额的彩礼钱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男:
(公历) 1984年 9月 21日 20点
(农历) 甲子年 八月 廿六日 戌时
八字: 甲子 癸酉 戊午 壬戌
五行: 木水 水金 土火 水土
纳音: 海中金 剑锋金 天上火 大海水
本命属鼠,海中金命。五行水旺;日主天干为土,生于秋季。
(同类土火;异类木水金。)
四季用神参考 : 日主天干土生于秋季,喜有火,有木,忌金、水多。
女:(公历) 1986年 3月 31日 13点
(农历) 丙寅年 二月 廿二日 未时
八字: 丙寅 辛卯 甲戌 辛未
五行: 火木 金木 木土 金土
纳音: 炉中火 松柏木 山头火 路旁土
本命属虎,炉中火命。
五行木旺缺水;日主天干为木,生于春季。
(同类木水;异类金土火。)
四季用神参考 : 日主天干木生于春季,必须有火助,有水更好,但忌水太多,也忌土太多。
两人五行互补,宜婚配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有一段时间是禁止结婚给彩礼的。只不过这一沿袭了数千年的结婚习俗,有着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可以说在民间,从来就没有断过。
有人说,既然是老祖宗传下来的,我们后人当然就应该继承了。要不然,不就成了掰玉米的猴子,掰一个丢一个。
仔细想一想,也确实是这么个道理。
然而大家想过没有,老祖宗为什么要留下这么一个婚俗呢?或者问得再直接一点,到底是哪个老祖宗留下来的?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话题。
关于结婚给彩礼这个婚俗,到底是哪个老祖宗留下来的?这话说起来时间就长了,如果一直往上追溯的话,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
上古时期的哪位老祖宗呢?就是人文始祖伏羲氏。
伏羲氏不仅规定婚姻,就是女方要嫁到男方家里去,而且还规定,男方要拿出一部分财物,给到女方的家人。
这就是“男聘女嫁”的婚姻制度,也是结婚给彩礼的由来。
那么接下来,问题就出现了:伏羲氏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这是因为在伏羲氏那个年代,中国正处于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变。母系社会有一个特点,男人就像是财产一样,属于自己的母亲和母亲所在的部落,基本没什么权利。而当时的婚姻制度,基本还是群婚或者走婚。
这样造成了一个结果,就是《庄子·盗跖》篇中所说的:
“神农之世,民知其母,不知其父。”
可是到了伏羲氏的时候,男人在当时的社会生产中,作用越来越重要。这就导致男人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不满意,毕竟“只求耕耘,不问收获”的事,时间长了搁谁都心里不平衡。
怎么办呢?那时候男人是主要劳动力,当然不能得罪了。
于是,伏羲氏就改革之前的婚姻制度,制定出了新的“男聘女嫁”的婚姻制度。随着这一婚姻制度的推行,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逐渐由以氏族部落为单位,转变成以家庭为单位。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结婚时男方为什么给女方彩礼?当初伏羲氏制定这样的婚姻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确定父权和夫权,从而在社会上,最终建立男性的主导地位。
事实上,这之后的历史发展,也确实做到了。
母系社会最终被父系社会所代替,男性也取代女性,成为一个家庭里的一家之主。而女性呢,则一直被压迫,处于从属地位,只能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
因此在古时候,关于结婚的彩礼问题,男方父母只要有能力,也愿意给女方父母。
毕竟人家把姑娘养大,不容易不说,家里也少了一个干活的劳力。何况女方嫁过来以后,不但要生儿育女,一样也要干活,最主要的是,还要把男方的父母当作自己的父母,来孝顺、来侍奉,而自己得父母,基本就照顾不到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古代,男方娶媳妇时,很注重女方的德行和门风。遇到良善人家的姑娘,男方父母就算多花一些彩礼钱,也要行礼下聘。
不过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家有女百家求”的现象。
怎么办呢?没办法,只能比彩礼了。所以就算在古代,天价彩礼的现象,在民间就已经很普遍了。毕竟娶一个好儿媳,关系到男方父母能不能安度晚年的问题。
这种现象,在周朝就已经出现了。比如在《周礼·地官·媒氏》中就记载: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出现天价彩礼的现象,周天子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法律主观:
1、结婚后彩礼归谁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婚姻法是专门用来规范婚姻方面的问题的,包括结婚需要注意什么,结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结婚流程,还有离婚的房产分割,离婚办理的条件,流程等等都是婚姻法涉及的范围。
法律客观: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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