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借钱的话应该打借条而不是欠条,两者不一样的。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就符合借条的主要条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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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现年64岁,是一所小学的退休校长。2015年1月,她结束了与前夫王林长达36年的婚姻,可没想到突如其来的一笔债务搅乱了她的生活。
2013年,前夫王林向好友吴熊立下字据,借款30万。经过吴熊多次催还,王林承诺2014年年底还款并加付利息5000元。可承诺还款期届满后,王林仍未还钱。吴熊咨询过法律界人士后得知,因为自己和王林的借贷关系是产生在王林和李芳的婚姻存续期,王林和李芳都有还款义务。于是他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及利息。
2015年9月,因为联系不上被告人李芳,区法院便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认定王林所欠吴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林、李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而这时,李芳已经和王林离婚8个月。而对这一判决,她也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4月,李芳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了,这才知晓自己卷进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之中。
可案子已过上诉期,李芳向该区法院申请再审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李芳找到了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虽然那时候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林找吴熊借钱的事,我一分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
面对重庆检察五分院承办检察官贺唯,李芳讲出了憋在心里的委屈。原来,李芳之前的婚姻并不幸福。夫妻俩虽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林就有婚外情,并在外和情人同居,长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离婚。李芳根本不知道王林在外面以个人名义借钱这回事。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检察官们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到实地进行调查,先后走访了王林的同学、学生、亲友以及两人的邻居、物管工作人员等证人,同时还调取了王林的银行卡消费记录等,发现这笔30万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林用于给情人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检察官们认为前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李芳与王林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王林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林一方清偿。
我的前妻在生儿子的时候难产去世了,我和前妻的感情很好,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没有从她去世的阴影里走出来,可是为了我们那刚出生的孩子我也必须要振作起来,为了给孩子一个完美了家庭,在孩子三岁的时候我再婚了,我现在的老婆之前也有过一段婚姻,因为她没有生育能力,最后在婆家的压迫下不得已离婚了。
我当初之所以选择和她结婚,也是看在她没有生育能力,这样她以后也能全心全意待我的孩子,我知道这样的想法自私,可是我做得这一切都是为了我的孩子,我们结婚后她对儿子和我父母也真的很好,慢慢的我也从心底里喜欢上了她,决定要好好的和她走完这一辈子,就在我打算和她好好过下去的时候,我发现她和她的前夫一直都有来往,他们俩那时候离婚是被父母逼迫的,他们对彼此都还有感情,我发现了之后就和她大吵了一架,我觉得她骗了我。
我们吵架后,她也跟我解释了,说是她前夫一直来找他,是她前夫一直放不下对她的感情,她说她也明白她和她前夫是不能再回到从前了,她现在也只想和我安心过日子,我那时心里也确实挺喜欢她的,所以也只是告诫她让她以后不要再和她前夫来往,因为我这个人有点大男子主义,我不喜欢自己的老婆和别的男人有过多的牵扯,老婆从那次以后也真的没有再和她前夫有什么联系了,就这样我们就又过上了安稳幸福的生活。
这些年她把家里照顾的很好,女儿也把她当成了妈妈,说实话我对我现在的生活特别的满意,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今年正月份的时候,我母亲突然得病住院了,医生告诉我们说母亲得的是癌症,并且已经到中期了,听到医生的话我人都吓蒙了,因为母亲平时身体挺好的,从来没有生过什么病,这时还是老婆安慰我,说让我别着急,生病了咱就得治,母亲住院这段时间也都是老婆在照顾,可是我们家又不是什么有钱人,虽然这几年我也一直在工作,可一家人的开销也很大,存的钱也不多,母亲这个病一天都要花四五千块钱,我的那点存款也是杯水车薪。
就在我为钱犯难的时候老婆拿了一张银行卡给我,说里面有十万块钱,是她和朋友借的,还说现在是我们家需要用钱的时候,让我先拿着,等妈病好了我们以后再慢慢挣钱还人家。当时我也没有多问她这钱是给谁借的,就拿着这钱去交了住院费,有天夜里老婆在洗澡的时候,我看到老婆的微信消息一直响个不停,我以为是谁有什么重要的事情找她,就拿起她的手机来看,当我打开她手机的时候,我发现居然全是她前夫给她发的信息,我一直以为她已经和他前夫没联系了,可现在看到这些原来他们一直有联系。
就在这时候老婆洗好出来了,我就拿着手机质问她,是不是还和她前夫有联系,这是老婆也跟我坦白了,说他们是这段时间才有的联系,之前是真的没有再联系了,她之前就背着我和她前夫有联系,现在我当然是不相信她说的话了,我当时就真的很生气,不听她解释就骂她说,是不是现在看我家出现困难了,就想把我一脚踹开,又去和她前夫和好了,想不到你居然是这样无情无义的女人,说完还扇了她一耳光,并且还和她提出了离婚。
那天夜里老婆连夜回了她娘家,后面过了一个星期她前夫找到了我,主动来和我道歉,说因为他的原因给我和老婆才会闹成这样,之后他还告诉我说,他们真的是最近才有联系的,说他在我岳母口中得知我母亲病了,就主动找到了老婆,并且给了她十万块钱,他只是单纯的想要帮老婆,而那时候我妈在医院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老婆也接受了这笔钱,当时还写好了借条,我听到她这么说,我心里真的很后悔那时候为什么没有听老婆的解释,还对她说出了那样的话,甚至还出手打了她,老这么做都是为了我们这个家好,而我却做了让她那么伤心的事,我现在要立马去岳母家,给老婆认错,求她的原谅,希望这一切都还来得及!
南昌市西湖区男子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离婚。但离婚5个月后,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徐某借款110万元,并让徐某转给了前妻王某,尔后几年时间,李某均未还款。2021年4月,徐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归还110万元借款本息。
但王某以为,本人与前夫李某于借款之前曾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人是应李某的请求向徐某借款,但钱进入账户后,立刻转给了李某。且徐某和前夫李某打下的借条本人也没有签字,这笔借款自始至终是李某个人借款,与本人并无关系,不应当承当共同归还义务。
借款人徐某则以为,当时李某曾经阐明是夫妻共同借款,为此本人还与王某经过即时通讯工具停止联络,并留存了聊天截图。王某聊天过程中为证明本人和李某并没有离婚,还出示了两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并请求本人将110万元转入她的账户。后来基于信任,本人仅只让李某出具了借条。从借条上看到,李某和徐某商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并商定了详细义务。该几天说明“李某向徐某借款110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月息2分。”但借条上借款人一栏仅有李某的签字,并没有王某的签名。
其实从现有证据及双方各自陈说,这笔债务是有根有据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这笔钱王某能否应当承当共同归还义务。王某辩白的问题也正是民间借贷中触及的难点,假如王某和李某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依照在案证据,这笔钱是有法可依,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目前这笔债务存在的节点却正好是王某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而且作为借款凭证合同的借条上也仅有李某一人的签名,假如公平分配举证义务,则徐某请求王某承当共同债务具有一定的艰难。依照王某的辩白,夫妻离婚后,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应当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借款。
但也有人以为,即使这笔债务发作在李某和王某离婚之后,但徐某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双方的信任,并向王某停止了求证之前方才借款,鉴于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不公开性,触及隐私问题,徐某也不可能调查双方能否离婚,因而这笔债务应当依照共同债务处置,王某和李某应当承当连带义务。
那么到底应当认定为李某人借款,还是共同双方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的发作的时间,需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本案的详细状况来看,王某和李某在离婚之后,依然以夫妻名义向好友徐某借款,且王某主动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固然王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是因对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的信任,才与李某达成的借款合意,应当认定徐某是向王某和李某共同出借该笔款项的真实意义。
也就是说,固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王某与徐某的聊天记载证明,110万元款项系依据王某指定转至其自己名下账户,至于110万元款项王某能否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能因而免责。故此,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借款承当共同还款义务。
西湖区法院也最终以王某需承当共同还款义务停止了判决,双方也均表示息诉服判。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该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何需求承当共同还款义务,而不是连带还款义务呢?笔者以为,本案认定为债务人共同体之债,双方基于事实缘由构成债务人共同体,应共同承当还款义务,法院判决非常恰当。
其一,我国民法典规则“连带义务,由法律规则或者当事人商定。”关于离婚后夫妻间向第三人举债能否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原本就欠缺规则,也基本谈不上对此情形下债务承当义务形态作出规则,连带义务作为民事承当义务形态,需经法律规则或当事人商定。
其二,从双方关系特别是债务产生的节点来看,借贷事实发作之前,王某和李某曾经从法律上完毕了婚姻关系,经过查明的事实,双方举债又是以夫妻关系停止的,而债权人基于仁慈意义向具有“夫妻关系”的王某和李某出借钱款,从事实上两人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缘由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一切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当共同还款义务。
其三,共同共有债务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区别在于,关于不可分的给付,数个债务人基于事实或者法律缘由只能共同协作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向一切债务人恳求共同给付。李某和王某在事实上构成了债务人共同体,在双方维系该共同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因而王某不应当承当连带义务,而是共同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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