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志禧”的意思是:新婚记下幸福吉祥。一般写在贺礼红包上,向结婚了的人表示祝贺。现代释义:代指现代的请帖,例如“乔迁志喜”、“新婚志喜”。“志”是“祝贺”的意思,但是“喜”作为单独用,只能指红白喜事两种。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二、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法律地位
重视少数民族习俗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周礼》、《汉书》、《唐律疏议》等史书上都有这方面的记载。如强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6]、“以其故俗治”[7]、“各依本俗治”[8]、“天子之于夷狄,其义羁縻勿绝而已”[9]、“临时制宜,略依其俗,防其大故,忍其小过”[10]等。到元一代,统治者依据“尽收诸国、各依风俗”[11]的立法思想,在尊重祖宗旧法,保持本民族传统的同时,注重民族的不同习俗和传统,具体表现为立法上的“附合汉法”、“参照唐宋之制”,最终形成了元代“南北异制”的多元法律格局,其中以反映社会习惯为主的条、格、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清朝在“因俗为制”、“华夷并用”、“缘俗为制”的指导思想下,制定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苗例》、《回疆则例》。[12]从总体上讲,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历代王朝虽然一直交替使用怀柔羁縻与武力镇压两种手段,但从整体上看,武力征剿是短时行为,羁縻怀柔是长期政策。“无论哪一个朝代都认识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应与汉族地区有所区别,必须‘以其故俗治’”,所以,“尽管对少数民族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形式有发展变化,但以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却是一致的”[13]。新中国成立之际制定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延续了“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和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4]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