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嫁出去的女儿回娘家不能跟老公睡一起。
在一些地区有一个说法是已经出嫁的女人,再回到娘家时,不能和老公在娘家同房,否则会对娘家很不利。如果同房,会导致到娘家再也出不了高官子弟,再也没有好运气,不能发大财;而且还会有大病降临,娘家有人会生大病,反正就是会给娘家带来不好的运势,会对娘家人不利。
根据传统的一些风俗习惯,有一些地方,一个女人不管你有没有嫁人,你都是不能在娘家跟别的男人同房的;因为当你在娘家同房了以后,就会给娘家带来灾难,就会让娘家不顺利;因为这是觉得女人玷污了娘家,所以娘家一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回娘家注意的事项
一个女人当你出嫁了以后,你回到了你的娘家。也并不是说要常住,也就是住个三两天的时间;当然有些人会在过节的时候,在娘家呆的时间比较长。但是不管有多长,一定要能控制自己的欲望。
因为说真的,一个女人,在自己的父母身边,在自己的兄弟姐妹的身边,跟着别的男人在娘家的床上翻云覆雨,的确是有一些不妥;因为这有一种当着亲人的面,做尴尬的事情,感觉到会丢脸;而且还有风俗的规定,更加的不能同房。
有的夫妻结婚几十年,感情还如当初刚结婚那样好,但是有的夫妻,结婚短短的几年就分道扬镳,这就跟婚后的相处方式有关系。选择结婚跟单身过着必然是两种生活,我们可以保持自己独有特色,但是也要注意,需要坚持一些原则,这样夫妻的感情才会越来越好。
尊重对方父母的原则
刚结婚的时候,可能还跟父母分开住,但是有了孩子后,也就有了经济压力,就难免会跟对方的父母居住在一起,这样就避免不了会有一些矛盾。
不管是价值观还是育儿理念的问题上,都需要坚持尊重对方父母的原则,可以不赞同父母的言论,但是要给他们足够的尊重。需要平时多注意说话方式和语气,有了冲突后尽量自己主动道歉,这样老人的心里也会舒服一点。在过节日的时候,买份小礼物讨老人的欢心,老人也会感受自己被尊重,这样的家庭关系能不好吗?家庭和谐,夫妻关系才会越来越好。
不让孩子受伤害的原则
孩子是最无辜的,无论何时都要保护孩子别受到伤害。有的家庭会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孩子虽然还小,但是心灵肯定受到了冲击。我记得我小时候经常看见我爸妈打架,打完之后又和好,我都不知道他们的感情到底怎么样,一度很恐惧婚姻。
夫妻之间的事情,最好关起门来自己解决,孩子在场的时候,尽量克制自己的脾气,让孩子在有爱的环境里生活,孩子也会健康成长。
不逼问对方过去的原则
尤其是现在的年轻夫妻,总是喜欢追问对方的过去,有的时候,就是因为以前的一个习惯,就能吵得不可开交。我一个朋友,因为老公追问她的前男友,后来老老实实交代之后,老公对她明显冷淡许多,也经常把前男友搬出来吵架。
过去的事情就不要再追问了,如果遭到对方的追问要随意的带过去,婚后就应该好好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况且还有孩子在身边,能少一事就少一事。不追问对方过去的事情,两个人一心经营自己的家庭,也会让两颗心靠得更近,感情也会越来越好。
遇到困难不分开的原则
遇到困难就想逃离的夫妻,那感情必定也不会好。我一个朋友,当初是裸婚,家里的经济条件有限,从最普通的职业一路坚持着,慢慢的收入也变好了,现在也有自己的公司了。所以说,遇到困难不分开,才会创造奇迹,而且夫妻感情也会变好。
结婚就意味着责任,不能因为遇到一点小困难就分开,没有谁的人生是一路顺利的,只有不离开,坚持在一起,共同面对困难,才会加深夫妻感情。
法律分析:不可以。
在内地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国内夫妻办理结婚手续。
在国外又和另外人注册结婚。
按照内地法律是重婚。
内地的夫妻一方可以报警,投诉自己的夫(或者妻)构成重婚罪。
在内地重婚罪的要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重婚者必须解除和国外或者国内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夫妻能不能相伴过完一生,从结婚时就已注定
夫妻之间的契合程度,以及接纳程度就会越高。如此,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也会更容易得到解决。
01相遇,是这世间最美的缘分。
在茫茫人海中,两个人在相遇的那一刻,心怦然而动。眼底突然有了光,仿佛在那一刹那,生命有了不一样的意义然而,相遇很美,相守却很难。爱情它就像一个强大的滤镜,在付出真心时,总是会悄悄抹去对方的缺点;不断将对方的优点扩大,以至于总觉得,他是全世界最完美,最好的人。
可是结婚以后,才渐渐发现,原来爱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所爱的人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完美。磨合冲突以及矛盾,肆意横在婚姻生活中,不断地离间着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人越磨合,越相爱。而有的人,却因为一丁点的冲突,便轻易放弃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其实,夫妻之间,能不能相伴一生,从相遇时,就已经注定了。
02理智,决定了清晰认识彼此的程度。
谈恋爱的时候,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会用心,去掩藏自己身上的缺点。并且,将自己身上的优点,不断地包装,不断扩大,然后呈现在对方的面前,以此换取对方的欣赏以及真心。
有一种女人,在谈恋爱时,常常会将自己的理智弄丢,爱得过于感性。即便男人表现出了他的缺点,她也会换一个角度告诉自己:他是愿意为我改变,他是爱我的。一个女人爱得越感性,她在爱情中,变得越容易自欺欺人。
在爱情中,自欺欺人的女人,一般有两种表现:①发现男人的缺点,并总是自我掩盖,从不提及,习惯性选择忽略。②发现男人表达爱情时,藏着虚情虚伪的一面,也总是忽略,只听从他甜言蜜语,以及他承诺的美好。
谈恋爱时,缺乏理性的女人,她对男人的认识,一定是有所缺失的。所以,在结婚以后,她对男人的缺点,以及不足的接纳程度,就会越低。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就会越大。
03相遇时的付出程度,决定了相处模式。
一段感情,能不能在漫长的岁月里,经受住生活枯燥的考验,其实取决于两个人之间的相处模式。柏拉图曾说:“当爱情轻敲肩膀时,连平日对诗情画意都不屑一顾的男人,都会变成诗人。”
在相遇时,如果女人在爱上一个男人时,就急于付出,并且阻止男人付出。那么,在将来结婚后,女人一定会成为一个,为了家庭而不断操劳的女人,并且男人往往也不会心疼她。这是因为,两个人在谈恋爱时,彼此之间的相处模式,会成为一种隐形的固定模式。
当两个人结婚之后,彼此之间的相处模式,便会延续到婚姻之中。如果,女人在一段感情中,付出得更多,亦或者太过于在乎男人的感受,那么她在婚姻里也会过得很辛苦。并且,她为此还会需要不断地付出,以及倾其所有去宠爱男人。
真正能够相伴一生的夫妻,往往在谈恋爱时,彼此之间就善于换位思考,善于为彼此付出,善于一起经营爱情。女人,不管你有多爱一个男人,永远不要拒绝他的付出,更不要包揽男人生活的全部。好的婚姻关系,一定是建立在夫妻之间,懂得“礼尚往来”的付出。
04相爱时的“眼缘”决定了吸引力。
莎士比亚曾说:“‘爱’和炭相同,烧起来,得设法叫它冷却。让它任意着,那它就要把一颗心烧焦。”人与人之间相遇,会不会产生交集,其实取决于第一眼的眼缘。在第一次见面时,眼缘决定了彼此之间的,吸引力有多大。
第一眼相遇时,彼此之间没有眼缘,那一定是看到了他身上的缺点,以及不足。又或者他身上的某些隐形的特质,令人感觉到不舒适,便选择了忽视。在结婚后,这些缺点,不足以令人感觉到不适,但它会一直存在成为婚姻的暗礁。真正能够相爱一生的人,往往在第一次相遇时,总是会有很好的眼缘感。
比如:在第一次见她的时候,从心中就会觉得她与众不同,她有着特有的气质,并且心中有一种最直接的呐喊,这辈子就是她。走进婚姻以后,才渐渐发现:有眼缘的夫妻,彼此之间总是会互相欣赏,彼此之间会觉得对方更有吸引力。相遇时,第一眼眼缘特别好的夫妻,往往彼此之间的认可程度会更高,接纳程度也会更高,婚后的磨合期越短。
巴尔扎克曾说:“真正的爱情像美丽的花朵,它开放的地面越是贫瘠,看起来越格外的悦眼。”人生路上,婚姻它总是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男人和女人的人生轨迹。个人选择与什么人走进婚姻,其实就是在选择一种生活方式,也是在选择一种新的人生路。
在谈恋爱时,如果看到了对方的缺点,短板以及让你感觉到不舒适的特质,请不要选择忽略,也不要选择隐忍从相遇到相爱时,一定要问问自己:他的短板,是否从心底能接受。因为,在婚姻里,彼此之间的缺点,和坏习惯都会成为夫妻之间的磨合点。
如果,在谈恋爱时,能够接受对方的短板;那么结婚后,夫妻之间的契合程度,以及接纳程度就会越高。如此,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也会更容易得到解决。余生漫漫,请用理智去爱一个人,请用心去经营婚姻。
年轻人结婚之后不建议和父母一起居住。我们可以选择居住地点离父母比较近,这样可以方便我们照顾,但是如果一直生活在一起的话,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冲突,仔细想来有些得不偿失,所以还是分开住的好。
婆媳关系在中国是千古难题,不能说谁对谁错,这主要是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和理念不同造成的冲突不管怎样的家庭,妻子和母亲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葛,这个比例甚至超过90%以上,双方不居住在一起还好,如果居住在一起,矛盾就难以避免。在这里并不是贬低女人,但确实有些时候女人处理问题的思路与男人不同,女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一直比较复杂,上升到婆媳关系之后就是一团乱麻,剪不断理还乱。
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在家中受到父母的宠爱,所以在生活习惯上有很多独特的个性,一般父母都有一个特征,自己的孩子怎么做都可以,但是别人的孩子不行。年轻人结婚之后,妻子和婆婆之间就会因为这样的理念冲突发生矛盾。因为在婆婆眼中,儿媳妇还是别人家的孩子,所以在要求上也比较严苛。而在妻子的眼中也没有将婆婆真正的当成是自己人,大家别不承认,其实很多人就是这样的想法。而且在年轻人结婚之前,婆婆和妻子相处的机会并不多,对于对方的生活习惯也缺乏了解,结婚之后如果居住在一起,很多问题就会在生活中逐渐显现出来,最终演变成矛盾冲突。
对于男人来说,夹在妻子和母亲之间,想要平衡两者的关系真的很难。不论男女,当你成年之后居住在家中,对于自己的父母很多的指责是会选择妥协的,尽可能的不和自己的父母发生冲突。但是结婚之后,由于妻子和婆婆的关系并不是十分亲近,所以他们在开始的时候很难对双方进行妥协。有的时候男人觉得这件小事儿只要忍一忍就过去了,哪怕关起门来嚷妻子收拾自己也好,但是在自己的父母面前还是希望妻子能够多忍让一些,毕竟老年人他的处事方式会比较死板,很多时候还比较像小孩子,想让老年人主动低头,不仅难度比较大,而且在心理上也不太容易接受。但是在妻子的心里上却不愿意,心甘情愿的让步,反而觉得自己的丈夫不帮着自己,但是一边是妈,一边是老婆,帮着谁都会伤害另一方。所以我看待婆媳关系的角度就是年轻人让着老年人,而不要过分纠结事情的对与错。
很多人平时都在外工作,很少回家,放假的时候在家里,前几天母亲会觉得你回来陪她真好,后几天就会觉得你在家什么也不做,整天懒洋洋的,多半是废了,这种情绪在自己的孩子身上都会表现得这么明显,对于儿媳妇肯定也不会放过。
所以两个人结婚之后不要选择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而是要做到经常回家去看看,这样相处的时间短,不会有过多的冲突,而且家庭关系会变得比较融洽,这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如果非要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那就一定要事先做好沟通,不要想着三方在一起把事情解决,而是要男人在中间两头调节,尽可能的保证关系和睦。
现代生活,大家的独立性都比较强,不喜欢受到别人的约束,而中国父母是比较喜欢管束自己的孩子的,这是观念上的差别,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既然这种冲突不可避免,我们就要尽可能的找到最优的办法去尝试解决,其中酸甜苦辣只有自己去感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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