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西藏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西藏的优惠政策,第1张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中央在西藏实行一系列特殊优惠的政策,投入巨资建立和改善经济基础设施,使西藏社会生产力实现了三次飞跃。 据西藏经济界人士介绍,第一次飞跃是1959年开始的民主改革时期;第二次是改革开放后,全面实行“两个长期不变”政策时期;第三次是中央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后。  1959年,西藏一举砸碎了封建农奴制枷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百万翻身农奴第一次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牲畜和生产工具,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仅粮食生产一项就从1951年的近15万吨增加到1965年自治区成立时的29万吨,人民生活得到初步改善。  1980年3月,中央召开的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使西藏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1984年,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帮助西藏建设43项工程,明确实行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免征农牧业税等一系列促使农牧民休养生息的优惠政策。耕地、牲畜分到农牧民手中,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推广,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带来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第二次飞跃。  这次生产关系的调整使西藏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开发与利用,科技成为农业发展新的生产力。西藏每年有33万农民接受化肥施用、良种精选、药剂播种、机械耕作等技术培训,土地的产出率因而得到提高,多数群众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仅仅10多年间,种子更新了几代,亩产一年比一年高。同时,一批轻工、建材、水泥、啤酒等工厂建立起来,民族工业迅速崛起。据西藏自治区统计,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增长中,科技贡献率达到28%。  中央第三次、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后,决定对西藏实行“对口支援、分片负责、定期轮换”的政策,国家在保证正常项目建设的同时,支援西藏建设了62项工程和117项工程,并在财税、贸易、金融等方面赋予优惠政策。满拉水利枢纽工程、羊湖电站、青藏川藏公路整治改建等工程的建成,改变了西藏落后的基础设施,基本建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  在10年多的时间里,西藏在抓好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重视结构的调整,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托优势资源培育以旅游、藏医藏药、矿产为主的支柱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社会生产力第三次得到快速发展。农牧民粮油肉基本实现自给,作为生产力基本要素的生产工具得以更新换代。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被现代方式代替,信息技术、高新技术的作用日益增强。  国家的特殊优惠政策使西藏生产力持续快速发展,西藏国民经济连续持续增长。西藏国民生产总值1999年超过100亿元大关后,去年又突破200亿元大关,达到21154亿元。进入新世纪的前4年,西藏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25%,在西部12个省市中居第三位。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还没出台结婚补贴政策政策,只是在山西试行,而且并不是政府组织的,是由基金会组织的。山西新婚夫妇可领9500万元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黄金3元/克,汽车500元/辆,婚纱照报销5%。对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于西藏地处偏远,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处于封建农奴制条件下,因此比之内地,各方面起步晚,发展慢。为了加速西藏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在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和特殊照顾。同时,中央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西藏财政补贴,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在税收上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对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重点项目重点扶持;外贸上实行放宽扩大开放,加快发展政策,并在国际援助方面对西藏实行倾斜;对农牧业继续实行“两个长期不变”(即农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2000年以前免征乡镇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确定依据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德国、新加坡、日本规定男为十八岁、女十六岁;俄罗斯规定为十八岁;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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