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结婚的

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结婚的,第1张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哪些疾病一定不能结婚,就实践经验来看,以下疾病一般不宜结婚。

1、指定传染病,一般来说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等;(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遗传性疾病、麻风病等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法律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通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自从西周确立婚姻制度开始,就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一直延续到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禁止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衍生问题:

结婚领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要准备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需要准备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需要准备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你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民法典删除了重大疾病不能登记结婚的原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只要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就可以登记结婚;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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