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第一类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
二、第二类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
三、第三类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四、第四类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西藏一般是先择婚,再订婚,再结婚。一般男性16女性14开始择婚。男18女16可以结婚。不过这些都是老习俗。现在念书接受教育的基本结婚比较晚。要到二十四五岁。个别地方还是保持原来风俗。
不可以,国家只有一部婚姻法,大家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公民,以及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第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第六条 禁止利用宗教、家支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第七条 倡导文明婚俗,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第八条 本变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变通或者补充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藏族婚俗有旧婚俗和新婚俗之分,旧婚俗多数是包办,父母有养育和解决子女婚姻的责任,子女只有服从和孝敬父母的义务,过去找媳妇或赘女婿,子女是没有权利过问的。新婚俗是恋爱结婚基本上父母不包办代替,多为自由婚姻,男女恋爱,告知父母,再行习惯手续,最终成婚,但仍然基本遵循过去遗留下来的求婚、订婚和婚礼程序。也就是说,年龄要符合法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有法定婚龄的变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不适于汉族公民。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