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娜娜在藏族婚礼上当伴娘,藏族的婚礼有哪些讲究?

欧阳娜娜在藏族婚礼上当伴娘,藏族的婚礼有哪些讲究?,第1张

11月29日,网上晒出了一组欧阳娜娜在藏族婚礼上当伴娘的照片。

照片里面,欧阳娜娜骑着一匹红马,穿着藏族的服饰,把身后的蓝天白云显得更美,看上去非常美丽,那么你知道藏族的婚礼有哪些讲究呢?

在以前藏族是包办婚姻,如今,新娘也可以自己挑选心仪的丈夫了。有很多热闹的场合可以让新郎求爱,新郎可以抢姑娘的帽子,头巾等等,或者是两人对歌,女方同意了,男方可以带上酒和哈达前往女方家里面提亲,双方同意后就可以商定结婚日子。

男方带着怀孕的母马前往,还要带上彩剑。回程路上,男方家人要在路旁向马队敬三次酒。若女方送新娘出嫁,一般带去一位陪人,当姑娘出门时,女方家人一手拿彩箭、一手拿羊腿,站在楼上高喊:“不要把我家的福气带走呀!”反复多次,直到姑娘走远。

藏族的婚礼程序比较复杂,婚礼习俗除了具有鲜明的民族与地域特点以外,同时又带着厚重的时代印迹,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织混融、多姿多彩的风貌

当地对婚嫁的日期很注重,婚事如果要办得顺顺当当,必须选择一个吉祥的日子。婚嫁选用日期的数字视单数为吉祥。

那么藏族婚礼要注意些什么?

1迎亲队伍接新娘的时候比较忌讳碰到背着空筐子的人,婚后会念经来消灾。

2仪式举行完,新娘进入新房中,亲朋好友陆续献哈达和礼物,但新娘不需要出门的。

细想结婚这事,不分民族不分身份,都是图个热闹喜庆,或者说是一种互相占有的通知,或者说是一种仪式感的表达,无论如何结婚这事都算是人生大事,都值得慎重认真的对待。

可以结婚。

关于西藏喇嘛结婚不结婚的问题上很多人说法不同,现在很多人说:“藏传佛教里面黄(格鲁),花(萨迦),白(噶举),红(宁玛)四大教派,只有宗喀巴的黄教是不许结婚的,其他的都可以”。

在藏族自己的心里没有什么黄、花、白、红、黑的说法,这些都是翻译人的错误,按照藏族的说法,藏传佛教分为宁玛教、萨迦教、噶举教、格鲁教,还有苯波教等五大教派。

宗派介绍

宗喀巴的教派叫格鲁教,过去格鲁教比较重视戒律,因为他们显宗为主,但不能说他的继承人都是受戒的出家人。实际上,对戒律的遵守五大教派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关于西藏喇嘛结婚的问题方面我在《喇嘛的戒律》里已经讲明白了,但我这里还是详细地讲一次。现在内地和国外打部分的心中喇嘛可以结婚,而且可以生孩子,结了婚以后也可以再去当喇嘛。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生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如果年龄不满22周岁,婚姻登记部门是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结了婚也是属于无效婚姻,即如果由于年龄有误、造假等原因提前结婚了,婚姻也是无效的。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举办了婚礼,婚姻关系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

资料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澳门/台湾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

婚姻登记管辖机关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一般是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是市(地)以上的民政机关,外国人的要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人9元

办理外国人和内地居民的每人9元

其它如什么证书啊,都不要钱的啊(其实9元就都包括了啊)!!

但个别地方也略有不同,比如西藏,还有些地方并为按规定办理,如上海!!

国内结婚登记费 对 9元 当事人 价费字[92]249号

2 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手续费(含证书) 人 30元 当事人 价费字[92]249号

3 国内离婚登记费 对 10元 当事人 沪价涉[90]128号

4 同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手续费(含证书) 人 40元 当事人 价费字[92]249号

和外国的结婚就要每人40了啊!!

呵呵!!真他妈的可笑!!中国的行政制度!!!

上海国内一区登记处情况:

1提交要求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46cm彩色双人照),领取申请表(2张)和联系表用黑色水性笔进行填写(注:网上到上海民政局下载的文件没有背面的文字,没有用的)!

2填好后马上交回(不然要等好长时间,因为是按提交顺序来的),等待,过程中有需要可以免费拿避孕套,架子上有好多哦,就看你脸皮的厚薄了,呵呵!!

3等工作人员喊名字的时候,到柜台去,在申请表和批准表上双方签字,并交45元费用(网上说只要9元,但实际装结婚证用的本子费用也捆绑在一起,没有办法不给),领取宣传资料(婚嫁信息等)一袋!

拉萨市城关区新人结婚登记须知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电话,地址,网上预约,上下班时间等相关信息。

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纳金路附近

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

0891-6324427

拉萨市城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下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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