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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http://bkbaiducom/view/42501htm)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因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历史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
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产生的条件 主要有: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 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为抵触规则,因为这种法律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各国法律抵触时的法律运用问题。上述例子的抵触规则就是: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一国的这些抵触规则的总和就构成了该国的国际私法。所以,从法的渊源(见法)看,抵触规则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只有很少数来自国际间缔结的条约。
在西方国家,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是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逐渐增多,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典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些国家把它规定在民法施行法中,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有些国家把它制定为单行法,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把它分散规定在一些个别的单行法中,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立法有由简到繁的趋势。例如,1963年原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包含68条,1987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则含有200个条文。除立法外,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判例与日俱增。即使在欧洲大陆法系,判例构成的习惯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国法院的判例,就建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私法体系。
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又称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1988年第十六届会议即已制订公约32个。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于1928年在哈瓦那缔结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个条文,是一部非常完备的国际私法法典。此外,拉丁美洲国家还在1940年缔结了关于国际私法的蒙得维的亚公约。至于含有国际私法规定的双边条约为数更多。
由于国际私法尚在较低的发展阶段,有些规则尚未定型,因此,有时有关国际私法的学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国际私法是适用法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前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 ” 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
根据抵触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法人国籍在上述案件中称为连结对象,把该案确定为法人国籍问题称为定性,法人的国籍是连结根据。国际私法的运用,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由于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
中国的国际私法 自唐代因有大食人、波斯人等外国人来华贸易频繁,651年(唐永徽二年)《永徽律》就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法律即唐律、亦即法院地法。因唐律刑、民并无明确区分,这一规定既是国际刑法规定,也是国际私法规定。唐代以后历代王朝主要采取闭关政策,国际私法未能发展,直到清末才稍有恢复。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关于人法、亲属法、继承法采取当事人本国法原则,但因受制于帝国主义国家的领事裁判权,适用机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私法的规章,缔结了有关条约。如1951年内务部规定,外侨相互间及外侨同中国人间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即婚姻登记地法。1960年《中捷领事条约》规定领事可以根据派遣国的授权,办理双方都是派遣国公民的结婚登记,但不免除当事人或关系人遵守驻在国有关法令规定的义务。中国同各国缔结的相互注册和保护商标的协定都规定这种注册和保护适用各自的内国法。近年来,中国与法国等不少国家缔结了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和海事争执,中国早已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见民事诉讼法)设立专编,作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http://bkbaiducom/view/10238htm)
参考资料: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性质 :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1.国际法说
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这一学派也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或“普遍主义学派”。
2.国内法说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持此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德国的沃尔夫(MWolff)、卡恩(FKahn)、英国的戴西(AVDicey)、戚希尔(GCCheshire)、诺思(PMNorth)、莫里斯(JHCMorris)、美国的比尔(JHBeale)、库克(WWCook)、里斯(WLMReese)等。
3.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法律部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一般被理解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在欧洲,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
而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的《日本法例》。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14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曾以“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等多种学说形式出现。
一、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识记]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识记]
二、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 以及 达让特莱
[识记]
三、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优利克·胡伯提出了他的著名三原则:[识记]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居民;
3、
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至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那就是既得权的观点。
四、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领会]
到19世纪,由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 英国的既得权说 [领会]
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他在1896年出版了《法律冲突论》。
六、 库克的“本地法说” [识记]
该学说为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题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提出。
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提出的“平等互利说”以及21世纪国际私法应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观点,已越来越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
。
回答者:匿名 9-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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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各个法域的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就好比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其次,一个多法域国家的各个法域只是法律不同,但是却属于同一个国家,因此国籍是相同的(比如内地和香港都是中国国籍)。所以当连结点指明要用某一国籍的法律时(比如中国国籍),可能会有好几个法域包含于这个国籍所属的国家(比如中国),这个时候就产生了区际法律冲突了。
最后,多重国籍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限定在一个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那肯定不用考虑多重国籍的问题,跟本题无关!
另外,其它的连结点都不可能产生这种冲突。(比如物之所在地法肯定不会既在大陆又在香港境内,最密切联系原则更不可能)
回答者:崔兔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0-3 21:32
单边冲突规范虽然便于操作,但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双边冲突规范如何制订,关键在于系属公式。
所谓系属公式,是国际私法领域一种固定的立法模式。常用的系属公式有:
1、属人法系属公式
通常依据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连接点,解决人的身份、能力、继承、婚姻等跟人有关的问题
2、物之所在地系属公式
主要解决物权问题
3、行为地法系属公式
以法律行为的发生地为连接点,解决侵权行为,缔结婚姻行为,票据行为,行为有效性等问题
4、当事人合意系属公式
主要应用在合同法领域
5、法院地系属公式
传统上一般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此外还适用于一些找不到合适准据法时的情况
6、最密切联系原则
出现最晚,应用范围最广,但比较难以操作的一个系属公式
7、旗国法系属公式
通常用来解决与船舶飞机相关的问题强行性法律规范,是由法院强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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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试卷及答案见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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