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确认一下,男方的确你是要嫁的那个人不?如果是,那么现在房产证上不写你的名字,他还是你需要嫁的那个人不?如果是,那么我们就再次讨论。不然真没讨论的价值了。最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男方购房,女性室内装修,像是个约定俗成的要求。这无可厚非,总之结婚后一切资产归夫妇二人一共有,所以也没人斤斤计较究竟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很少有人结婚奔着离异去的。个人感觉这一合乎我们普通百姓的具体情况。总之大家老百姓的资产不多,赚钱养家外,或许最值钱的便是房子了。
而最新婚姻法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偏重于保护财产多的人,仿佛只需有一个财产公证就行了一样,个人感觉以后结婚,人不能再太重视另一方的财富了,迷了你的眼不用说,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是对资产多的人和资本少人之间结合的一点告诫,相互之间看看到底是看中的是人还是资产。婚内生的儿女,具有夫妻双方的财产继承权,而夫妻两人只具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共有资本。
如果你不是这种情况,那样也可以忽略这一条。如果离婚了,要了解离异出差错一方的义务,相应地赔偿没过失一方,谁也不能赖着谁一辈子,双方都需要单独,即然追求完美人人平等,那么就要在政治上单独,自立自强。这应该是新时代女性应该有的醒悟。自然真正爱你的人会愿意同你共享它的化学物质所得的。离异第一该保障的是儿女,而非夫妻两人自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问者讲得此人有恐惧婚姻的心态,婚姻需要运营,即然提到勤俭持家,老公何尝不是如此呢?
男方的利益谁确保?如果是真心相爱的人,那么什么都不是问题。大家要坚信依靠自己和另一半的拼搏一定能完成房屋梦的,不要为自己找理由和托词。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也是一种好吃懒做的一种体现。可有时,现实是残苦的。据报道有一地区,男方独款购房,可女的坚持不懈需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房屋再加上女人名字后,不长期,女性却提出离婚要求。并宣称,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名字,房地产属彼此一共有,即明确提出分割房产。
既然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了,就不要再考虑加名字的事情了。
财产大于夫妻感情的分量,这样的女方是不会重感情的,即使加了名,恐怕也很难过得快乐。
况且,还是男方婚前的房子,女方从道理上讲是不应当这样要求的。
如果两个人离婚,那么因为房子是男方婚前的财产,仍然归男方所有,只是对于两人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贷款,以及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或者可以在加女方的名字时,要求对夫妻各占财产的具体份额进行约定,而不是共同共有房屋。
比如在房产登记时明确丈夫占有的份额是多少,妻子占有的份额是多少,大家都能接受就好。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解读4·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拒绝亲子鉴定又无证据将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很多时候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就决定了财产的分割,审判实践中怎么判定这些关系呢 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新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新规定,在大家看来有点不近人情。有人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无能男人的救星。其实,也不能这么说,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作用就是引导,面对越来越多的物质人,新的婚姻法目的在调整社会中人们偏离正轨的价值观。此事也不全是坏事。最后,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新的规定解释就到这里。如果还有疑问的话,那就需要咨询专业的人士来解决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有关房屋产权分割的规定引起了众多市民关注。对此,律师称,如果夫妻双方提前约定一份财产处置协议,可能避免日后的一些经济纠纷。具体参考如下:
咨询房产证上“加名”者增多
16日,新民网发起一项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调查,有两个问题为:“你愿意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吗?”“你会要求在男方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吗?”其中,52%的男性表示不愿意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17%的男性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另有31%的男性认为要看双方的感情程度。同时,有48%的女性会要求在男方的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36%的人不会要求写上自己的名字,另有16%的女性表示没考虑过这个问题。
“这两天,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市民多了起来。”昨日,在纱厂路房产交易大厅,工作人员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就上述问题前来咨询的人增加,但还没有出现集中“加名”的情况,来咨询的市民大部分为将要结婚的年轻人,真正办理“加名”手续的没有几个。
全面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
采访中,不少女士表示;“离婚时,婚前买房谁付首付房产归谁,这对女性显然有点不公平。”对此,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杨连专教授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杨连专解释说,如果婚前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补偿既含被补偿者所付的款额,同时也包括房屋所产生的增值。从这个层面上讲,该司法解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防止女方吃亏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如何防止女方吃亏,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建议,不妨“先小人后君子”。
“在结婚登记前,女方可与男方一起出资付房子的首付款,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相当于合伙购房,共同所有。”女方也可把自已所出资购买的汽车、电器等嫁妆算入购房成本并签订婚前协议,将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旦婚姻出现了问题,因协议在先,自身的权益也不会受损。”谢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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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调查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中国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1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郑州的李女士和男友准备结婚,本来女方家打算出钱装修,但现在改变主意了。“将来万一有个闪失装修又带不走。”女方家认为,过去那种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的办法现在不被看好了,相比之下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婚姻咨询师常君说,新解释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以保证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缩水。
2更多女士将争取掌控家庭财产。“成家后,我想掌握更多的经济大权。大权在握,心中不慌。”李女士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家庭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会更多地争取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
“要是我也会这么做,但是真正离婚划分财产的时候,就算你手里握着一沓存折,也是白搭。”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还是需要进行平分,最实惠的处理方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加上去。
3财产公证是否会增多?“过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并不多。”张先生觉得,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引起不少女性对婚姻财产的重视,办理此类公证的人会有所增加,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昨天我还跟同事讨论这个事儿,但是并没有太多人来办理婚姻财产公证。"郑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毛旭说。毛旭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一旦打官司,直接看房产证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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