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只有满足条件一方才可以申请办理低保。
根据相关条例显示,低保申请是以家庭未单位,根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来判断该家庭是否满足申请低保的,若夫妻没有在同一户口上面,那么只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一方才可以享受低保,另一方是无法享受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低保是一项为贫困人群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为那些经济状况特别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一般情况下,低保户结婚后可以继续享受低保,但是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来具体判断。因为不同地区对低保的发放标准、资格认定、审核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
在某些地区,低保户结婚后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因为婚姻关系可能会对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新婚夫妇的收入和生活条件改善,可能会导致其不再符合低保资格标准,从而不能再享受低保。但是,如果夫妇的收入和生活条件并未发生改变,且符合低保资格标准,那么他们依然有资格继续享受低保。
总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和规定来判断,建议前往当地的民政局或者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就享受低保政策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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