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6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太原结婚证补办指南
补办条件
1、太原市户籍居民或原办理登记的机关在太原市内。
2、申请人现今仍然维持与办理登记时一致的婚姻状况。
3、申请人因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
补办材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为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为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3、婚姻状况证明
注: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结婚证照片
注: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补办结婚证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按要求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申请人宣誓并签字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当场发放补办的结婚证。
办理地点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地址:太原市半坡西街26号
小店区
地址:小店区政务大厅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西门往北100米)
迎泽区
地址:桃园南路38号迎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
杏花岭区
地址:东头道巷
尖草坪区
地址:尖草坪区政府院内
万柏林区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3号
晋源区
地址:晋源新区
古交市
地址:古交市古城街民政局院内
清徐县
地址:清徐县文源路东段电业局对面盛地小区(清徐县政务大厅)
阳曲县
地址:县城商贸新街148号
娄烦县
地址:县政务大厅
经济区
地址:开新街6号(梧桐大厦对面三层民政办)
高新区
地址:高新区政法大楼504房间
涉港澳台
地址:金刚堰路8号(市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同居或者结婚的,将被判定为破坏军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西古交的这对非法同居的男女分别是王某和胡某,其中王某(男)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王某与胡某在徐某在军队服役的时候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并逐渐发展成地下情人关系,后来王某与胡某更是同居生下了一个儿子。徐某从部队休假回来后发现了丈夫出轨胡某的事实,于是向法院申请离婚。
王某与胡某的出轨与其他人的情况不同,因为王某是现役军人的丈夫,应该明确他作为军人配偶的义务与责任。而胡某更是应该知道军人的婚姻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能够破坏军人婚姻,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中有明确保护军人婚姻不被他人破坏的规定,这是因为军人是一个神圣的职业,理应享有一些特殊性。军人为了保家卫国,与家人分离在部队吃苦训练,他们肩上担负的是守护所有中国人的责任,被他们默默守护的我们理应尊重军人、理解军人和军人家人的不易。
作为军人的配偶,在决定与军人结婚前就应该考虑清楚,知道自己以后绝对会与配偶聚少离多,情感上的寂寞空虚是必然的,所以更应该做好忍受孤独寂寞的准备,如果自己做不到这样就不应该轻易与军人结婚,这也是为什么军人结婚前其配偶需要接受政审,国家在制定这些规定前是深思熟虑过的。
军人在前面保家卫国、奉献自我,本来就没有机会顾全家里,这不能够成为其他人破坏军人婚姻的机会,如果军人为了国家牺牲,而我们却连她的家庭也没有办法保护那势必是让人感到心寒的。所以说,王某与胡某因为破坏军婚获刑一年的判决完全是大快人心的!
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性享受护理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性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性享受护理假期27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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