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现在的女上司在各自结婚前呈今相爱过,后来没在一起各自都成了家,经历几年后以前女上司又找到我一起

我与现在的女上司在各自结婚前呈今相爱过,后来没在一起各自都成了家,经历几年后以前女上司又找到我一起,第1张

个人理解,找出你工作的过失,从而可以名正言顺的扫地出门,他爷们儿应该属于无间道!还有一种就是教会徒弟饿死了师傅,就是要把你这株人参拔出来然后在原位种个萝卜!纯属个人理解!如果理解错了,也许是我小人了吧!

两兄弟结婚了应该以各自家为重,各自为各自的小家庭奋斗。

各自结婚成家,各有自己的生活节奏,兄弟之间就算结婚前关系再好,结婚以后,都各有自己的生活节奏。原本每个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就不一样,在婚姻磨合中,夫妻关系的感情,要比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更深。

夫妻之间的生活节奏,也往往要比兄弟姐妹的更一致。所以,感觉结了婚以后,跟兄弟姐妹并没有那么亲了。

没结婚之前两兄弟之间还是真的两兄弟,一旦成家之后矛盾就全部显现出来了,除非两兄弟之间没有住在一起。但一旦有点什么事情的话,很多时候表面上都不说,其实在背后多少会有一方觉得心里很不爽,或者双方都不爽。但也基本还是维持着表面上的和气。这样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也不见得有多好。

结了婚的人成为一家之主,各自承担自家的压力,身上扛着生儿育女的重担,不像没结婚的时候,什么事情都由父母做主,自己坐等吃饭,吃完拍拍屁股就能走人,什么都不用管。

兄弟各自有配偶子女随即带来的亲戚圈子,就算想管,也不好多嘴多舌,兄弟的配偶要是性格不好,心胸狭窄,还会嫌弃你多管闲事,指手画脚。你管别人家太多,反而吃力不讨好。

结婚以后,血亲姻亲掺杂,亲兄弟也成了“亲戚”,小家利益比兄弟重要。尤其在财产分配,赡养的分摊,去世时的遗产继承,能够争得头破血流,不惜牺牲手足情分。在利益面前,亲情,显然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

话又说回来,出现这样的情况也不能说跟他们的父母有关系,或者只能说明,他们的父母在两个儿子之间的这一碗水没有端平,出现了偏移才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

所以,兄弟姐妹之间,结婚以后,关系渐行渐远,分家有必要,也是在情理之中。过好自己的小日子,不必太伤春悲秋。

不用担心,分家不是亲兄弟关系就不存在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兄弟之间血更浓于水,当遇到外来矛盾时,充分显示出打仗亲兄弟的作用,日常你来我往,吃个饭,出去游玩,距离拉开又接近,更显得亲密有味。

对父母也不是不管,等他们年龄老了,没有了工作收入,儿子们每个月给他们送生活费。等他们老的不能自理了,或到儿子家,或儿子上门,聚到一起照顾他们的起居。

电视剧《都挺好》里,苏家两个兄弟,结婚后各自过着自己的小日子,若不是苏母突然离世,三兄妹也不会磕磕碰碰,矛盾重重,最后才和好言欢。

生活里,兄弟姐妹之间,结婚后还能感情很好的,好像很少。为什么结婚以后,兄弟姐妹关系越来越疏远了,原因扎心又现实。

一:各自成家,各有自己的生活节奏

兄弟姐妹,就算结婚前关系再好,结婚以后,都各有自己的生活节奏。原本每个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就不一样,结婚更是找与自己兴趣相符,三观一致的人,共度余生。

在婚姻磨合中,夫妻关系的感情,要比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更深。夫妻之间的生活节奏,也往往要比兄弟姐妹的更一致。

所以,在情感亲疏上,感觉结了婚以后,跟兄弟姐妹并没有那么亲了。

二:各自承担自家的压力,无暇顾及别家

结了婚的人,就是一家之主,身上扛着生儿育女的重担,不像没结婚的时候,什么事情都由父母做主,自己坐等吃饭,吃完拍拍屁股就能走人,什么都不用管。

但结了婚,生了孩子,不养儿不知父母恩,承担巨大压力,根本无暇顾及别家。

就算兄弟姐妹有个什么事,也就电话联络商量怎么解决,还是要看他们本人。

再说,兄弟姐妹之间,各自成家,各自有配偶,就算想管,也不好多嘴多舌,兄弟姐妹的配偶要是性格不好,心胸狭窄,还会嫌弃你多管闲事,指手画脚。你管别人家太多,反而吃力不讨好。

在这方面,我是吃过大亏的,也深感兄弟姐妹之间,就算结婚之前感情再怎么好,结了婚以后,差距就出来了。有时候,你的关心,反而被别人当成多管闲事,伤了自己的心。

后来想明白了,算了吧,只要不涉及到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事情,睁只眼闭只眼,眼不见心不烦,他们自己有家庭,有老婆孩子,没求到我的头上,不管。

不是我们变得现实和无情,而是被伤透了心,也就懒管了。

三:结婚以后,亲兄弟也成了亲戚,小家利益比兄弟姐妹重要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父母在的时候,兄弟姐妹之间,聚在一起,还像是一家人,父母不在了,兄弟姐妹再聚在一起,就成了亲戚。

结婚以后,小家庭利益比亲兄弟重要。

比如父母去世,关于遗产问题,能够争得头破血流,不惜牺牲手足情分。

在利益面前,亲情,显然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

曾经听闻一个故事,有个地方的风俗习惯是这样的。有老人去世以后,谁家的孩子能够争抢到骑在棺材上的资格,谁家就能出人才,意味着“升官发财”。

有一家人,兄弟两个,各自成家,父母年老病逝后,为了争夺“骑棺”的资格,不惜动手打了起来。亲兄弟反目成仇,从此是路人。

我们也想团结友好,也想和睦一家亲,可是,在现实生活面前,在利益面前,在压力面前,我们的亲情统统败给了利益。

也许,这并没有什么大错特错,只是每个人都活得不容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要维护。

所以,兄弟姐妹之间,结婚以后,关系渐行渐远,也是情理之中。

过好自己的小日子,不必太伤春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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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相爱,不管两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其实都应该得到祝福,也应该得到尊重;就算两个人,都是有家庭的人,只要是真心相爱,从爱的角度来说,也不是罪过。但是这样的两个人,很难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当两个人想要分手的时候,其实两个人的心中,都会有不舍之心;因为真爱一个人,都想陪伴着对方走一辈子;总觉得没有了对方,好像生命之中,少了什么一样;可是因为一些原因,又不得不分开,这个时候,最好的分手方法,其实是悄然而逝。

一、悄然离开,永不相见

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结婚了,都应该要承担起婚姻生活之中的责任;不管是什么样的人,对婚姻不忠,对爱人不敬,最终的结果,都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这对于自己的人生,并不是什么好事。

两个人都有家庭,可是却相爱在一起;这对于两个人来说,并不是一种幸福,而是一种灾难;尽管说,爱一个人,没有任何错误;但是因为两个人,都没有了爱的资格,所以不应该,相爱在一起。

再加上,两个人都要承担家庭的责任,所以分手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永不相见;因为如果两个人还会藕断丝连,那么对自己的家庭,就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最好的做法,就是悄然离开,从此以后,不要再出现在对方的世界;这对于男人也好,对于女人也好;而且痛,也只是痛一阵子,而不是痛一辈子;只要眼不见,心就不会烦。

而且悄悄地离开,不会有太多的顾虑,也不会产生不舍之心;更重要的一点,还能在对方的心中,留下一个好印象,让对方一直牵挂和惦记;如果亲手把话,说得太绝,太难听,反而还会辜负了自己的这一份爱。

离开以后,让对方找不到自己,自己也不去找对方;对于彼此的未来,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这样的分手方式,应该说是最合适的方式;这样的方式,才能让两个人之间,不那么的纠结。

二、好聚好散,总有弊端

有很多的人,真心爱过,所以都不希望,跟对方之间,做不成爱人的时候,还能做朋友;其实这样的行为,表面上看,的确很大度,可是麻烦的事情,却有很多。

如果跟对方之间,用沟通的方式,来处理分手的事情;有时候,你想着的是好聚好散,可是对方的心里,不一定会同意你的想法;这个时候,你想放手,可是对方却不放手。

表面上看,好聚好散,是分手最好的方式;可是这样的方式,在履行的过程之中,将会变得更加的麻烦;想要做到,永不打扰,也许你能做到,可是对方做不到。

只要在未来的日子里,你还会跟对方见面;那么就一定会无法避免,对方还会想着,对你纠缠不清;这对于两个人的婚姻,并不是什么好事;只会让两个人的婚姻,出现问题。

所以分手,一定要分得彻底;如果不够狠心,就可能会以自己的婚姻破灭,来作为代价;这对于两个人来说,都是一种不幸,而不是一种幸福;所以好聚好散的分手方式,不太可取。

三、大吵大闹,失去意义

有很多的时候,两个人在一起,从爱到不爱,都一定是因为,两个人之间,存在了问题;两个人在一起,才会不珍惜对方,才会想着,要跟对方之间,做不成爱人,做仇人。

尽管说,有家庭的男女相爱,是一种不自爱,不检点,品行败坏的表现;但是不管如何,两个人真心爱过,也不能践踏自己的这一份爱;如果两个人分手的时候,还要大干一架,这其实是最可悲的事情。

虽说大吵大闹,分开的时候,才会更加的果断绝情;可是这样的爱情,会在自己和对方的心中,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这对不起自己,当初那么的上心。

爱一个人,不管能不能在一起,也不应该,在对方的世界,留下一个不堪的印象;这样的爱情,其实没有任何意义!想一想,两个人亲密的画面,再想一想,分手时大打出手,这样的分手方式,的确不可取。

不管结局如何,既然爱了一个人,就一定要在对方的心中,留下一个好印象;当某一天,对方想到你的时候,不是说你的坏话,而是赞美你有多么的好,有多么的珍贵。

所以说,两个有家的人相爱最好的分手方法是悄然离开,永不相见;其他分手的方法,对于两个人之间,都一定会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做到,永不相见,才能真正地做到,拥抱幸福。

这种情况下,相爱的人分开各自结婚后,他们之间的关系将会因人而异,取决于他们的个人情况和感情状态。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保持联系:如果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仍然很深,他们可能会保持联系,继续分享生活的点滴,互相关心,成为彼此的朋友。

疏远:如果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已经淡化或者其中一方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他们可能会疏远甚至断绝联系。

保持距离:两个人之间可能会保持一定的距离,维持一种既不是朋友也不是陌生人的状态,例如偶尔联系,但并不频繁。

再次相遇:两个人之间可能会在某个时间再次相遇,重新点燃他们的感情,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总之,这种情况下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但是最重要的是尊重彼此的选择和生活,不要伤害到自己或者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如今包二奶的,养小三的仿若蔚然成风,那些誓死保护家庭的女性对诸如上述重婚罪的法律条文也都大致了解,可这起案例中被告人陆运侠两头都没结婚,法律对她的行为是怎么认定的呢?

  评析: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有 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 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 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根据上述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后,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经补办手续,其之前的同居期间,也视为事实婚姻存续期。

  2、“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构成

  司法实践认为,重婚罪的构成只能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范畴的婚姻效力问题,二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混同。

  很多人以“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存在与否,来看是否存在重婚,司法实践认为不准确。例如,甲乙一对男女(其中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尚在存续),在94年2月1日后,甲乙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如果甲乙补办登记手续,甲乙同居即构成了“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从而构成重婚。问题是如果他们不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当然就不构成重婚。

  其 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 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可见,该解释只要求具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至于该同居是否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并不妨碍构成重婚罪。

  “以 夫妻名义”是不是要求男女双方须以“丈夫”、“妻子”相称?实践中,不少重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称,而是以亲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共同生活,企图 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关键的是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 断。具体说来,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劳动、共同生产,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类似夫妻间的扶养扶助 行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间的其它义务。如果具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称谓,也是足以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3、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C、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D、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结婚;

  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B、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 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 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要生儿子传种接代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包二奶”的问题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应以重婚罪论处,是长期争论的问题。《婚姻法》修改前,社会一直传闻将加入包二奶的内容,事实上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者“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则太严格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司 法解释划清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好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 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 赔偿。

  “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具体特征上文已述,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三、与其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下面两种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虽然有配偶,但却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常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定强奸罪论处。

  (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同样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2、对象:前者指双方均非军人的配偶,后者要求至少一方是军人的配偶;

  3、处罚:后者重于前者。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属于自诉案件

  根 据法律规定,重婚罪应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检察院不对重婚案进行公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提自诉的,或者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提起自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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