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结婚驻地的家怎么休假

士官结婚驻地的家怎么休假,第1张

1 驻地结婚的三期士官休假有多少

你好,我也是三期,这个内务条令里规定的基本都一样,最后执行还得看你们单位主官管的严不严。

第一百八十三条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

2 三级士官驻地结婚假期多少

《中国人民 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 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 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亲,如果我的回答有帮助到您的话,记得给个好评哦 ~>_ 全部。

3 士官在驻地结婚后享有哪些待遇

工资(全部工资)是由军费下拨的,每年的每个月是固定的(除去发放奖励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月份),补贴、补助、福利等是由各级部队按照有关政策和预算外收支情况、家底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的。

副营职报销取暖费,这个就属于自行规定的范畴,因为军费列支的取暖费只有公用经费范畴,说白了就是各级部队营房取暖花费。干部自有房屋产生的取暖费,以取暖补贴的形式,属于各级部队自行规定报销的范畴了,也就是不花军费钱的。

被子,按规定是基层住营干部发放范畴;其他干部不发放,自行购买。医疗费,按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但目前医疗费在下拨过程中采取的是“包干”方式,本级保障本级,重大疾病由后勤部门或基层部队单独向上级申请。也就是你所在的队、站、所应该给你报销或有相关医疗费解决办法,但是公安边防部队驻地差别很大,穷的很穷,富的很富,导致各级部队经费情况也有差别,有的派出所穷的真是很困难,领导再抠门点、独吞点,什么也报销不了了。

这个你就得坐下来和一把手谈,交心。具体支队范畴内,有什么福利待遇自己打听一下就知道了。

4 驻地未婚士官休假,怎么休假

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军人休假新规

重要细节来了

      新修订的

      《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

      前期已经正式印发

      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

      结合军人休假规定

      就大伙关心的几个问题

      做一个简单梳理

军人休假,可以分3次

      原来的规定是,军人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新的休假规定,对此问题的最新明确是,“通常不得超过3次”。

      也就是说,假期的总额没变,但是可以多“一次休假”的机会。

      换言之,异地的军人们,每年可以多一次回家的机会。

      休假次数的增加,对两地分居、甚至是三地分居的战友,是非常友好的。

军人的婚假,敲定10天

      之前,由于军人存在什么“晚婚假”——年满25周岁结婚的军人,可以享受7天的晚婚假。

      后来,又有了军队人员结婚年龄调整,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法定结婚龄,都可以结婚。

      那么对于25岁之前结婚的战友,他们到底是享受3天的婚假呢,还是享受“3+7”的婚假呢

      有些单位执行的是,25岁之前结婚,不给“7天的晚婚假”。

      这一次,新规明确了:军官、军士结婚的,婚假10天。

一锤定音!

也不分什么晚婚不晚婚的了,就是10天假,休去吧!

假期折算,值得关注

      前面聊到了结婚、聊到了婚假。

      其实,当年的结婚,还涉及到一个年假调整的问题,值得大伙关注。

      举个例子吧——

      张三结婚之前的探亲假是30天;结婚之后的探亲假是45天。

      如果他是3月份结婚,那么,他这一年的休假天数,应该是多少呢

      计算方法应该是这样的:

      3/1230+(12-3)/1245=4125(按照42天计算)

      再加上婚假10天,当年的假期应该为52天(不含路途)。

      上面那个算式后半部分,就属于“假期的调整”。

      当然,军人假期调整的原因还很多,包括但不限于:

单位调整部署

个人工作调动

家属随军

      婚姻状况变化(结婚或者离婚)

      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假期都应该会被折算;

      折算之后,就要适时地调整年假和探亲假的休假计划。

路途假,引发关注

      军人休假新规,同样对路途假进行了明确。

      主要是:

      1如果休“探亲假”的,第一段假期的路途往返时间,不计入探亲假;

      2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分段休假的,相应分段假期的路途,也不计入探亲假假期;

      3因为个人原因,分段休假的,比如,就是我想分2次、分3次,那么后面几次的路途时间,要计入探亲假期,也就是说,没有路途假了。

      有朋友反馈说,以前分段休假,每一段都有路途假。

      其实,这并非原来规定就有,而是说原来规定的不够细致,给了一些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了回旋的空间。

      如今,新规明确了,减少了很多弹性空间、模糊地带。

      所以,还是要辩证地去看。

      比如前面提到的婚假,那就是10天,清清楚楚。

      比如,后面这个路途,一般情况下,就是一次,明明白白。

军人探亲规定及要求:

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对请假一日以上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士兵在服役期内,因直系亲属病重或亡故,确需本人探望或料理时,须经团或相当于团的首长批准,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2)超期服役士兵、志愿兵和军官按规定已经探亲或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人员由团或相当于团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均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住返时间)。

(3)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可根据部队任务、工作情况和本人意见,分批给予安排。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或相当于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士兵由营或相当于营的首长批准。

(4)请假人员外出前,直接首长应向其交待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井汇报外出情况。

法律分析: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但是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二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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