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的姑娘过20不结婚的多吗

凉山彝族的姑娘过20不结婚的多吗,第1张

不多。

1、因为彝族姑娘认为17-19是最佳结婚年龄,大多已经出嫁。

2、彝族姑娘都特别漂亮,要求不高,没有那么多条件要求,更容易出嫁,所以凉山彝族的姑娘过20不结婚的不多。

巴蜀文化·少数民族·彝族

巴蜀文化·少数民族·彝族

彝族,自称“诺苏”,是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占百分之九十,分布于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境内,有人口一百五十多万。

彝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是古蜀族的后裔。早在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据《史记》等史籍记载黄帝娶蜀山氏的女子嫘祖为妃,生子昌意,昌意又娶蜀山氏的女子,生子颛顼,颛顼后代的一支封于蜀,即蚕丛氏。蚕丛氏从其发祥地岷山山区——岷江上游地区进入成都平原建立蜀国,第一代蜀王即称蚕丛。历经鱼凫、杜宇(望帝)等帝后,来自川东的濮越民族开明氏入主蜀国。杜宇部族的一支沿岷江河谷南下进入今川南直到黔西北部和滇东北(云南昭通一带),再由滇东北进入凉山,此即彝族中黑彝的先民。公元前316年秦灰灭蜀后,开明氏部落也向南迁至凉山,在先秦为“西南夷”的徙人和笮人,此即为彝族中白彝的先民阿莫斯都家和祖祖乌举家。

秦汉时期,彝族先民建立了夜郎国。汉武帝时辟夜郎国地为犍为郡。汉晋时,称为潦人,曾大举迁入四川腹地,广布于巴蜀地区。以后居住于四川腹地的潦人逐渐与当地居民融合,居住于凉山地区的彝族人则统称罗罗(落兰、罗兰)。这个名称一直沿用到解放前。元朝在凉山地区设罗罗斯宣慰司进行统治,根据《马可波罗游记》的描述,当时的彝族人住在城镇和坝区。元亡后,大量汉、回军队进入凉山,占领了平坝沃土、彝族迫于政治、经济压力,不得不迁入山地半农半牧。元、明和清朝前期都在这一地区推行土司制,雍正年间改土归流。民国初年分属上、下川南道和建昌道。1939年建西康省,又改为西康省宁属屯垦委员会。1952年成立凉山彝族自治区(属西康省),1955年改为自治州。

(1)社会形态

新中国建立以前,彝族社会是一种以宗族(家支)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等级社会。处于奴隶制社会阶段。全体社会成员分属黑彝、曲诺、阿加、呷西四个等级。早在明清时期,彝族社会中“黑骨头”、“白骨头”之分就已十分明显。黑骨头即黑彝,是第一等级;白骨头即白彝,包括曲诺,阿加、呷西三个等级,依次为第二,第三,第四等级。彝族人以家支(主要指黑彝家支)聚居,以等级区分贵贱。

黑彝(包括土司、土目)彝语称为“诺”,有黑色或彝族主体的意思。黑彝是彝族社会的统治者,占有大量的山林、土地、牲畜和奴隶,具有世袭的贵族身份。彝族社会没有平民,除黑彝外其他等级都是奴隶。

曲诺,彝语“曲”即白,“诺”即黑,曲诺含有清白人的意思。曲诺没有人身自由,其人身属于黑彝所有,但黑彝不能任意杀死和买卖曲诺,只能转让,赠送给其他黑彝,也可以作打冤家的“命价”赔偿或赌注赔给或赌给其他黑彝。在其人身价有权变更之前,黑彝一般要征得曲诺本人的同意并不能拆散其家庭成员和扣留其财产。转让后曲诺仍保持其曲诺的地位,新的主子不能将其降为低于曲诺的其他等级。曲诺的组成一部分是早期社会内部分化后的氏族成员,一部分是被征服的彝族部落成员,还有一部分赎身的阿加。曲诺有自己的土地和牲畜,经济上并不依附于黑彝,除必须住在黑彝的管辖区内不得随意迁徙外,可自由外出经商和探索。但曲诺不能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如出卖土地时,要征得其主子的同意,有时还要给主子一定数量的“开口钱”。曲诺死亡后,其财产可由儿子继承。曲诺有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并且有自己的家支。曲诺对黑彝的义务是每年为其服一定的劳役,充当打冤家的主要力量并负责事后的经济赔偿。

阿加是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思是主子门里门外的人。阿加本身又分为彝根阿加和汉根阿加两种,彝根阿加即有彝族血统的阿加,汉根阿加即没有彝族血统的阿加,因其大部分具有汉族血统,故称汉根。

彝根阿加的人身隶属于黑彝,但黑彝不得无故将其杀死。彝根阿加主要是破产后等级下降的曲诺,没有土地和牲畜,有的有一小块主人给的“耕食地”或经主人允许开垦的荒地,也有的租种主人的土地。彝根阿加(包括汉根阿加)必须居住在其主人控制的地区内,外出活动必须经主人同意并在归定的时间内返回。阿加的子女也属于黑彝,黑彝可以将阿加的子女抽作呷西或陪嫁丫头,未被抽中的阿加子女一般也由黑彝指定婚配,少数经黑彝允许后可自主婚配,但如是女子外嫁,则聘金全归黑彝,如是儿子且自出聘金,所生子女除第一个女儿外,全归黑彝所有,或者是女儿一半归黑彝,儿子全归黑彝。彝根阿加有自己的家支,这是黑彝不得无故杀死他们的主要原因,因为会招致其家支的集体反抗。彝根阿加在其主人极需某项开支时,经主人允许交纳一定的“赎身费”后,可上升为曲诺。

汉根阿加的人身除可以隶属于黑彝外,也可以隶属于曲诺或其他阿加。汉根阿加的主人可以将其杀死或出卖,出卖方式既可以整户卖,也可以拆散或按股卖。汉根阿加必须住在其主人的住宅旁边,以便随时听其驱使,没有任何行动自由。汉根阿加若能多出聘金或少收聘金与贫穷的曲诺子女结亲,则有可能被允许加入曲诺家支,但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呷西是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思是锅庄旁的手足,即单身娃子(奴隶)。呷西实际上是一种家养奴隶,其人身可隶属于黑彝、曲诺或者富裕的阿加。呷西主要是掳掠而来或买来的汉人,还有一部分是主人抽来的阿加子女和破产下降的曲诺。主人可以任意杀死或买卖呷西,呷西没有任何财产,必须住在主人家里,从事家庭和田间的劳动。呷西经主人指定婚配后,可以上升为阿加。

彝族社会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性政权,其社会秩序靠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家支来维持,因而家支具有政权的性质。家支带有父系氏族的躯壳,并保留了一些父亲氏族的习惯,是一种以父子联名制谱系贯穿起来的血缘集团。如家支内严禁通婚,一个家支若人口过多,即按血缘关系的亲疏产生分支。家支对其成员和家庭具有约束力,但同一家支成员之间地位平等,没有统治和隶属关系。

家支彝语称为“楚西”或“楚加”,黑彝都有家支,称为黑彝家支,部分曲诺和阿加(彝根)也有家支,称为白彝家支。

据统计,解放前约有七万黑彝人口,分为近百个大大小小的家支,其中男子在一千人以上的家支在十个以内。各家支依据其人口的多少和势力的强弱而拥有大大小小的固定的管辖地区。

黑彝家支没有常设的管理机构,家支内外的重大事件和纠纷由头人召开家支会议决定和解决。头人分为“苏易”和“德古”两种,由家支内的黑彝奴隶主公推产生。有见识、能排解纠纷的称“苏易”,阅历深、见识广、善于辞令、能排解重大纠纷、因而在全家支甚至其他家支中都享有很高威望的称为“德古”。头人的工作具有义务的性质没有固定的俸禄或报酬,也没有可以凌驾于一般家支成员之上的特权和强制力量,其头人的地位不能世袭,一旦失去威望,也就会失去头人的地位,这是非常明显的父系氏族社会的痕迹。头人的义务是召开家支会议商讨决定家支内外大大小小的事情。

黑彝家支是黑彝赖以维持其世袭统治的基础,黑彝本人一旦被其家支开除,就会失去其黑彝的地位。

白彝家支在形成上与黑彝家支一样,但白彝家支的成员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黑彝家支,所以白彝家支没有完整的领地。白彝家支可以保护其成员不被黑彝主人随意杀害,在极个别独立的白彝地区,白彝家支也可以成为地方政权组织。

(2)风俗文字

彝族村落多位于山腰向阳处,多者二十至三十户,少者十多户。因冤家械斗的关系,村落大都在地势险要、易守难攻的地方,周围一般筑有几个到十几个不等的碉堡,以防御对手的袭击。房屋一般是土屋,无窗,屋顶用木板盖成,木板上还要加盖一层石板以防风雨,称为“瓦板房”。一般为一楼一底,上层用于储放柴草等物;下层住人和圈养牲畜。屋内以火塘为中心,火塘由等边三角形的三块石头构成,火塘周围的位置分为上位、下位和客位,室内一般没有家具。彝族人民喜用木具,生活器皿凡碗、勺、盆、盒等均为木制。以用荞子、玉米磨面做成的“粑粑”和土豆为主食。

彝族的衣着和装饰,男子穿黑色右衽上衣,长只及腰部,下穿浅色布裤,不同地区的裤脚的尺寸大小差别很大,以下留胡须为美,左耳佩戴红色或**珠子,头部正中额头上方蓄一小绺长发,俗称“天菩萨”。用青布缠头,在右方扎一锥形“英雄绾”。

女子穿镶边或绣花上衣,下穿布质“百褶裙。”该裙有区分等级贵贱的作用,黑彝女子裙长曳地,其他等级的女子只能着短裙,裙长不能超过膝盖。头上顶一块瓦状布帕,也可以青布缠头。未出嫁的女子只梳单辫,出嫁后改分双辫。双耳佩带耳环或珠串,领口别银制排花,戴手镯或戒指。无论男女老幼,都外罩形似披风的“擦耳瓦”,这是彝族衣饰最大的特色,冬天则在“擦耳瓦”内加一层羊毛披毡,彝族人不喜穿鞋,终年赤足。只有部分边缘地区受汉族影响,在冬天穿自制的毡袜和草鞋。

彝族实行一夫一妻制,黑彝严格实行等级内婚和家支外婚,整个彝族地区均实行姑表优先婚配,禁止姨表通婚,部分地区还有抢婚、婚后不落夫家等原始婚俗。彝族结婚没有一定的年龄限制,盛行早婚,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即可结婚。黑彝女子结婚的年龄以偶数为吉利,其他女子则以奇数为吉利。彝族婚俗保留了明显的婚后不落夫家的原始婚俗。结婚当天,新娘由夫家派人接来后,新郎不能与她见面,次日新娘即返回娘家,过一定时间后,新郎才能再去将新娘接回婆家,但住几天后又必须返回娘家,直到生孩子以后才能长住夫家。

彝族婚俗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转房制,这种制度广泛实行于整个彝族地区。这种制度将妇女视为夫家的财产,与家支制一样,是彝族社会中保留的原始父系民族习俗之一。已婚妇女丈夫死后,若尚在生育年龄,则必须转给夫家近亲中的另一男子为妻,这就是转房。转房有一定的顺序和限制,称为转房规矩,其顺序是先尽平辈,如平辈中无适当人选,依次及于晚辈或长辈,限制是晚辈中不能转给亲生儿子,长辈中姑表婚不能转给公公。转房被民间视为夫家应得的一种权利,夫家如未按规矩将丧偶妇女转房,女方则会认为是一种耻辱,严重的甚至可以引起冤家械斗。若丧偶妇女本人坚决不愿转房,则必须征得夫家和家友的同意并退还结婚时的聘金。实际上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彝族实行火葬,葬后只将灵牌供于其幼子家中,三年后再选择吉日送灵超度,称为“作帛”。这是彝族保留至今的原始葬俗,彝族源自古蜀族,古蜀族源自羌氐,羌氐即实行火葬。

彝族历法分全年为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无闰年闰月,有趣的是,他们按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十二画象轮回计年、计月和计日,这种习俗尤其是计年方法与汉族颇为相象,说明彝族与汉族同属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同源性。

彝族过年没有固定的日期,四川彝族过年多在下半年,一般是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在秋收后某月的下半月,由“毕摩”(巫师)指定某日即为过年,若次年获得好收成,就继续沿用这一天为过年,否则再由“毕摩”另行择定。彝族杀牲一般不用刀而用棍,故杀猪称打猪。过年时,家家户户都要打猪祭祀祖先灵位。曲诺、阿加要向主人送半边猪头,以示隶属。

彝族民间最大的传统节日是火把节。火把节源于唐朝,唐时西南六诏中南诏最为强大,南诏王为统一六诏,设计将其他五诏的王诱至南诏都城大理杀害,居于今西昌地区的邆晱昭王在去大理前,其夫人白节怕他遭南诏王杀害,特地在邆晱昭王手臂上套上了一个铁手镯。邆晱昭王被南诏王烧死在松明楼后,白节夫人领兵打到大理,根据铁手镯找到了丈夫的骨灰,在六月二十四日命令士兵烧起松枝火把照着丈夫的灵魂回家。彝族人为纪念这一悲壮的历史事件,就把六月二十四日定为火把节,历代相传,相治成习。火把节节期为三天,届时人们手持火把,绕田间和住宅巡行,口念:烧掉穷根、害虫。然后烧起篝火,相聚狂欢。火把节实际上应是远古彝族先民祈求丰收的仪式的一种折射。

彝族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宗教,信奉万物有灵的多神崇拜,停留在巫教阶段,没有宗教建筑。反映出宗教在彝族社会中的地位并不高。

彝族有自己的文字,俗称老彝文。约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在汉文史籍中被称为“爨字”、“书”或“夷经”。但使用并不普遍,只为少数“毕摩”等人掌握。而且由于彝族分布既广,居住又分散,各地彝文又有所不同,不能通用。这是彝族社会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政权,数千年来一直处于无政府的家支割据,各自为政状态的结果。

彝文是一种音节文字,到解放初,保留下来的约有六千个文字符号,经常使用的只有不到五百个。从这些符号的主导性质来分析,是一种表示彝语音节的音节符号,无偏旁,部首。书写方法是自右向左写。1956年,凉山州组织人力收集、整理、制订了以北部次方言为基础,以喜德(县)语音为标准音的《凉山彝族拼音文字方案》,在彝区推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不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第五条 保护各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彝族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歧视。第六条 自治县的彝族公民、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的结婚年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七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八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 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十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第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施行以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

本补充规定未规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凉山彝族的家庭基本结构,旧时一般是一夫一妻制并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未婚的子女在内的小家庭,丈夫是家长,统管家庭财产。儿女结婚后,除幼子外,都必须与父母分居,自立门户生活。双亲去世后,父母的财产按兄弟人数各分一份,大部分则由幼子继承。过去,在奴隶主和富足者中还有一夫多妻现象。小凉山彝族的世系按父系相传,每个男性成员除家支的姓氏外,还实行一种按父系相传的父子连名制,并将父子连名成自家家支的系谱。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财产的父系继承权。

婚姻以前,小凉山彝族实行严格的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及转房制等习俗。现在,彝族青年男女多自由婚配,但无论自由恋爱或父母作主,均有说媒、订婚、迎亲、回门四个程序。

小凉山彝族姑娘在15岁前,穿的是红白两色童裙,梳的是独辫,一般在15岁,就要举仔一种叫"陕拉尔"的仪式,意即换裙子、梳双辫、扯耳线,标志着该女子已经长大成人,可以谈情说爱了。这时姑娘要穿红、蓝、白、黑等对比强烈的三接或四接拖地长裙,将单辫梳成双辫,戴上绣满彩花的头帕, 还要将童年时期穿耳的的旧线扯下,换上银光闪闪的耳坠。彝族男女青年主要通过火把节、婚嫁丧事和一些传统的聚会进行交际。每当一方看中了自己的情人,就会主动去接近,并站在离对方不远处,拿出口弦弹奏,通过含蓄而流畅的音乐旋律取悦对方。而对方一经接到求爱的暗语时,也会迅速取出自己的口弦对弹。如此经过多次秘密交往,双方就约定时间,回去告诉自己的双亲。待老人许可后,择定一个良辰吉日,由男方家请一位长者,背上一坛酒,前往女方家去说亲。

彝族少女长到十七八岁便要接受成人洗礼。母亲和女性长辈,择定吉日良辰,焚起好香,挑来净水,将姑娘的身子洗得干干净净之后,在一旁早已等候的女伴们,开始为她换下孩童时穿的白裙子,穿上标志成年女子的黑裙子,边换边说些赞美和祝福她的话。然后便将她送到专门为她搭建的姑娘房里居住,让她开始与小伙子们交往。

当婚事说到一定程度,便由媒人领着小伙子或是其兄弟,带上礼物,在约定的日子去女方家看猪胆订婚。依照俗规,这天女方家要杀猪取出猪胆展示,以光泽饱满为吉利, 萎缩空瘪为凶。但多为形式,主要是见面说好而已。同时主人家把猪肝烧熟,盛在本盘里捧给男方来的客人。男方的客人将烧肝吃了一半,便将事先准备好的礼物装在术盘里,由媒人举盘过头,恭敬地献给女方的主事人。其后女方到男家,进一步商定婚事,除不交彩礼外,其余活动和男方到女家大致相同。

迎娶之日,男家就请两个机智勇敢、行动敏捷的小伙子, 备马驮着礼物去迎新娘。女方寨里的姑娘为了不让自己的伙伴轻易地被接出村外,便使出浑身本事向迎亲者泼水,多数浇成落汤鸡,并被促住任其戏乐。当夜女方家亲朋齐聚,吟唱古歌,热闹通宵。第二天早上由新娘表兄弟或姐妹之夫将新娘背上马(也有一直背到婆家的),并由新娘兄弟、叔伯、舅舅等娘家人送亲。新娘出嫁前三天开始节食,送亲队伍皆为男子,以人多为荣。新娘至男方门前,要到太阳落山以后,方可进入大门。进门前,由一人托着装有羊肉、养粗粗和酒的木盘,在新娘头上绕一圈,以示婚后生活富裕。然后,新娘由背亲者背负进屋。主人家按先客后主的次序分发陀庇肉和莽袍,饭毕再敬酒,同时进行主客对歌。

过去,小凉山彝族男女结婚后女子即返回娘家暂居几年,再由婆家领回。而且领来婆家后,妻子还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回避着丈夫,故意约女伴在隔壁邻居家去住宿,并常调换位置,不让丈夫知道自己的住处。当遇到丈夫的偷袭时,她又是抓又是掐,把丈夫赶出门去,如能让新郎身上,尤其是显眼的手上脸部留下血痕爪印,方显出新娘的贞操体面。而新郎则不会为新娘的不顺从而怨恨,相反更加认为自己的妻子贞洁无暇,爱之有加,于是采用各种手段来将新娘"制服"。

据研究,彝族这种种奇特的婚俗,是古代彝族畜牧业崇拜和抢婚习俗的遗风。牲畜是财富的象征,"看胆"实际上是观察对方的牲畜是否兴旺健壮,"看胆订婚"反映了对原始畜牧业崇拜的遗风。古时抢婚多在黄昏日暮进行,故有新娘须在日落才进男家的习俗;迎亲者在女家所遇到的水泼、捧打等,这是对抢婚者进行的反抗;迎送亲要背新娘而行,特别是过河涉水时绝不让新娘衣鞋沾水,也防范被抢女子轻生投水的措施。不落夫家婚俗,则是有意识地保护青少年及其后代健康的一种风俗,是解决旧时早婚早育弊端的有力措施。研究这些婚俗,可揭示人类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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